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7 組) 競賽規程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7 組) 競賽規程

2019年足協盃比賽競賽規程發佈!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7 組) 競賽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7 組)由中國足 球協會主辦、由中國足球協會競賽部具體負責管理。 第二條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7 組)由各分賽 區承辦,中國足球協會於賽區所在地成立賽區組委會全面負責賽事 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三條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9 組)比賽以另行下 發的《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9 組)競賽規程》為準

第二章 參賽資格、報名

第四條 參賽組別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9 組)比賽設 19 歲以下 組(簡稱 U19)、17 歲以下組(簡稱 U17)、15 歲以下組(簡稱 U15)、 14 歲以下組(簡稱 U14)、 13 歲以下組(簡稱 U13)五個組別的比 賽。 第五條 運動隊參賽資格 中超、中甲、中乙和中冠俱樂部梯隊及所屬足球學校、中國足 球協會會員協會各年齡段足球隊均可報名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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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足協盃第二階段比賽與第十四屆全運會年度積分賽足球比 賽(2019 年度)同時進行。如參加足協盃並晉級到第二階段比賽 的隊伍需參加全運會年度積分賽,則該隊伍無法參加足協盃第二階 段的比賽,由參加了第一階段而未進入第二階段比賽的球隊名次靠 前者遞補參加第二階段比賽。 第六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年齡要求 (1)U17 組:運動員應符合 2002-2003 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 準(允許至多4名符合2004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準的運動員報名) 。

(2)U15 組:運動員應符合 2004 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準(允 許至多 4 名符合 2005 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準的運動員報名) 。 (3)U14 組:運動員應符合 2005 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準(允 許至多 4 名符合 2006 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準的運動員報名) 。 (4)U13 組:運動員應符合 2006 年齡段運動員骨齡標準(允 許至多 4名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的運動員報 名) 。 二、運動員應參加了中國足協組織的骨齡檢測並符合相應年齡 段參賽標準; 三、報名運動員必須持有中國足球協會頒發的《足球運動員注 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 四、報名運動員必須在中國足協會員協會辦理完成了 2019 年 度註冊。 注:U13 組中允許 4 名 2007 年出生的運動員報名參賽,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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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運動員可以不用進行骨齡測試、辦理《足球運動員註冊、轉會、

參賽資格登記證》 ,僅憑藉身份證即可參賽。 五、報名運動員必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綜合醫院出具的身體健 康證明,並經由報名單位和所屬中國足協會員協會進行檢測,並加 蓋協會公章確認。 六、報名運動員應辦理了在本次賽事時間內有效的醫療保險和 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所屬運動隊註冊的地方協會應對此進行 審核,並確保報名運動員在比賽期間發生任何傷害事件均採取保險 方式處理,賽事期間運動員的意外傷害事件的責任與費用均有所屬 單位負責。 七、報名參加 2019 年第二屆青運會足球比賽和第十四屆全運 會年度積分賽足球比賽(2019 年度)的球員,不得代表職業俱樂 部青少年梯隊參加 2019 年中國足球協會杯(男子 U13-U17 組)的 比賽。 第七條 報名 一、2019 年青年足協盃男子 U13 -U17 組為階段性報名,分別 為 2019 年 4 月-5 月以及 2019 年 10 月,具體報名時間以屆時下發 的通知為準,其餘時間段不接受任何運動員的參賽報名。 二、所有報名且符合參賽資格的球員,均可參加各階段的比賽。 一名運動員在同一年度比賽中,不得代表兩支隊伍參賽,不得代表 同一俱樂部參加不同年齡段比賽。 三、每隊可報領隊 1 人,主教練 1 人,助理教練 3 人,隊醫 1 人,球隊管理 1 人,(如主教練是外籍,可增加翻譯 1 人)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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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有關資格規定的運動員報名人數不得少於 18 人,報名守門員 不得少於 2 人(需註明) 。 四、報名時必須填報 2 套完全不同顏色的比賽服,包括上衣、 短褲、球襪,並說明主色、副色。 五、參賽單位應負責對所屬運動員進行全面身體檢查,證明其 適合參加足球比賽,並在報名單上加蓋公章(參賽單位將承擔所有 風險責任),否則報名無效。 六、報名單應加蓋所屬會員協會公章,並在報名截止日期前, 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報交中國足協和賽事承辦單位。 第八條 資格審核 一、所有參賽隊、教練員、運動員的報名資格由中國足協競賽 部進行審核,中國足協競賽部將於賽前 7 日公佈下發最終審核通過 的球隊及參賽球員名單。 二、比賽監督於本規程規定的賽區報到日對所有報名隊運動員 的參賽資格進行審核,於賽前聯席會對運動員的參賽資格進行現場 宣佈。 三、如出現資格爭議,則按本規程第九章的有關條款執行。 四、如參賽單位或個人出現弄虛作假的行為,賽區紀律委員會 有權停止其參賽資格,同時報中國足協競賽部做進一步處理。

第三章 競賽安排及決定名次辦法

第九條 比賽和報到時間 一、比賽及報道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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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足協賽前下發的比賽通知進行 二、各隊應於報到日交驗運動員參賽證; 第十條 比賽地點:待定 第十一條 競賽辦法 第一階段比賽將參賽球隊抽籤分為若干小組,進行單循環比 賽,以積分排出各小組名次,小組賽前 16 名球隊有資格參加第二 階段決賽比賽。第二階段決賽比賽根據小組賽名次抽籤分組,進行 小組單循環比賽,然後進行交叉淘汰賽決出名次。 第十二條 決定名次辦法 一、每隊勝一場得 3 分,平一場各 1 分,負一場 0 分。積分多 的隊名次列前。 二、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則依據下列條件排列名次: (一)積分相等隊之間相互比賽積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積分相等隊之間相互比賽淨勝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積分相等隊之間相互比賽進球數多者,名次列前; (四)積分相等隊在小組賽中淨勝球數多者,名次列前; (五)積分相等隊在小組賽中進球總數多者,名次列前; (六)公平競賽積分高者列前(紅黃牌減分,每張黃牌減 1 分、 每張紅牌減 3 分)。 (七)如仍相等,抽籤決定名次。 三、第二階段決賽階段比賽決出全部名次。

第四章 規則與規定

第十三條 競賽規則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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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際足聯最新頒佈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十四條 比賽場地 一、所有場地設施及器材配備應符合《足球競賽規則》的規定。

二、比賽場地長為 100-110 米,寬為 64-75 米。 三、賽區組委會應保證比賽場地在比賽開始前 10 天達到使用 狀態,由於比賽場地不能達到使用狀態而導致比賽無法進行的,由 賽區組委會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因天氣或其它原因,有運動隊對比賽場地是否適合進行 比賽提出異議,應由裁判員與比賽監督商議後決定。如認定場地適 合進行比賽,運動隊必須按照此認定執行;如認定場地不適合進行 比賽,賽區組委會必須提供備用場地,否則賽區組委會將承擔全部 責任。 五、賽區組委會須安排參賽隊在賽前到比賽場地進行不少於 60 分鐘的適應性訓練。由於天氣原因不能進行有球訓練,由賽區 組委會提出建議,報比賽監督同意後通報各隊統一執行。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滿足參賽隊到比賽場地進行賽前適 應性訓練,應由賽區組委會提出建議,經比賽監督同意並報中國足 協批准後,由賽區組委會為參賽隊提供備用場地進行訓練。 第十五條 比賽用球 一、比賽使用 5 號球。 二、抵達賽區後的比賽必須使用中國足協指定的“全興”牌 Q2105 手縫足球。 第十六條 比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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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場次的比賽,必須嚴格按照賽區組委會所安排的日程 和規定的時間進行。 (1)U17 全場比賽為 90 分鐘,上、下半時各 45 分鐘,中場 休息不得超過 15 分鐘。 (2)U15 全場比賽為 90 分鐘,上、下半時各 45 分鐘,中場 休息不得超過 15 分鐘。 (3)U14 全場比賽為 80 分鐘,上、下半時各 40 分鐘,中場 休息不得超過 15 分鐘。 (4)U13 全場比賽為 70 分鐘,上、下半時各 35 分鐘,中場 休息不得超過 15 分鐘。 二、決賽階段比賽,如常規比賽雙方比分相同,則以罰球點球 的辦法決定勝負。 第十七條 開球時間 一、賽區組委會應依據競賽規程編排比賽日程並擬定比賽開球 時間,報中國足協批准後執行。 二、賽區組委會必要時可以根據競賽組織工作的需要,調整比 賽開球時間。 三、所有比賽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開球,中國足協將對違反規 定者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比賽運動員 一、各運動隊須在球隊報道日當天 19 時前向比賽監督提交賽 區報到名單(含抵達賽區的全體球隊官員及運動員), 同時上交運 動員參賽證,以便賽區比賽監督審查參賽資格。經比賽監督審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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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參賽資格的運動員少於 18 人(其中必須包含 2 名守門員)的 球隊一律不允許參賽。 二、已辦理完成 2019 年註冊手續的運動員可憑參賽證參加比 賽。每場比賽前,運動員應持本人蔘賽證接受比賽監督、裁判員的 上場比賽資格複審。以下運動員不允許參加比賽: (一)沒有辦理或未攜帶中國足協核發的參賽證的運動員; (二)有參賽證但沒有完成 2019 年度註冊或者轉會資格手續 不符的運動員。 三、每場比賽開始前 60 分鐘,各隊必須向裁判員提交本場比 賽球隊名單,其中應含 11 名上場隊員、不多於 7 名的替補隊員和 不多於 5 名的球隊官員。如球隊有外籍教練,則可申報一名翻譯。 只有在此名單內的人員才能在替補席就坐。 四、每場比賽可替換 7 名運動員,除中場休息外最多可替換三 次,替補下場的運動員不得在同一場比賽中重新替補上場。賽前未 進入替補名單的隊員不得進行更換。 五、被裁判員罰令出場以及被禁賽、被停賽的運動員、球隊官 員不得在替補席入座, 六、被裁判員罰令離開替補席和技術區的球隊官員(包括翻譯 人員)必須立即退離替補席和賽場,如無紀律委員會的追加處罰, 以上人員均自然停止下一場(輪)比賽在該隊技術區就座。 七、在所有比賽中,當一方的場上運動員少於 7 人時,比賽將 根據《足球競賽規則》的規定被終止。如出現此種情況,賽區組委 會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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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比賽服裝 一、各參賽隊須準備至少 2 套顏色不同的比賽服裝。號碼顏色 應與服裝顏色有清晰、明顯的區別。 二、比賽隊員的姓名、號碼必須與報名單一致,凡不符合規定 或無號、重號及印有 0 號的運動員均不得上場比賽。 三、守門員的比賽服裝顏色必須與其他隊員和裁判員服裝顏色 有明顯區別。 四、比賽隊員緊身褲的顏色與比賽服短褲的主色必須一致。 五、場上隊長必須自備 6 釐米寬且與上衣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袖 標。 六、如比賽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賽監督應要求運動隊按規定 更換或調整,如運動隊不執行要求,比賽監督應報賽區組委會,賽 區組委會可依照本規程有關退出比賽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替補席和技術區 一、第四官員席面向場地方向的左側替補席為主隊席位,右側 替補席為客隊席位。 二、每隊替補席位不多於 13 個,其中官員不得超過 5 人,替 補運動員不得超過 7 人、以及陪同外籍教練的翻譯 1 人。 三、替補席內人員服裝的顏色須與雙方比賽隊員的比賽服顏色 有明顯的區別。 四、技術區內每次只能有 1 人起立指揮比賽,如為外籍教練員 可跟隨 1 名翻譯。 五、比賽過程中,每隊最多可以同時有 6 名運動員在本方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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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球門後或替補席後方進行無球熱身,可有 1 名官員進行協助。 六、因紅牌停賽或受紀律處罰被停賽的教練員、運動員或官員 不得進入替補席和比賽區域。如上述人員不執行此條款,則所屬運 動隊將被視為退出比賽並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罰。 第二十一條 禮儀 一、參賽運動隊除執行握手程序外,比賽結束後,雙方球隊應 在隊長的帶領下,列隊到對方技術區前集體行禮致謝。 二、如參賽球隊不執行前款的規定禮儀,比賽監督須報告賽區 組委會,對領隊和教練組進行通報批評,並可視情節作出進一步處 罰。 第二十二條 比賽錄像 一、每場比賽結束後 60 分鐘內,賽區必須向比賽監督提供全 部比賽實況的不間斷錄影視頻文件。 二、如賽區不能達到規定要求,比賽監督應向中國足協提交書 面報告,中國足協將對賽區作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三條 黃牌、紅牌 一、運動員在一輪(場)比賽中被裁判員出示紅牌,或在賽區 全部比賽中累計 2 張黃牌,如無紀律委員會決定的追加處罰,則自 然停止下一輪(場)比賽。 二、運動員在比賽中因紅牌和累積 2 張黃牌而自然產生的停賽 在足協盃全部比賽中累積執行。 三、賽區紀律委員會或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決定的追加處罰在 中國足協主辦的青少年賽事中延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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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比賽中斷 由於天氣、場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賽中斷,應採取以下 措施: 一、暫停比賽,等待比賽條件恢復後繼續進行,但暫停時間不 得超過 30 分鐘,否則裁判應宣佈本場比賽中斷。 二、比賽暫停後 30 分鐘內,當裁判員與比賽監督商議後,認 定比賽可以恢復時,比賽雙方應服從裁判員的指令,迅速恢復比賽。

三、如裁判員宣佈本場比賽中斷,當時的比賽成績有效,賽區 組委會必須在 24 小時內選擇場地補足本場比賽剩餘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比賽取消 由於天氣、場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賽不能準時開始,應 採取以下措施: 一、推遲開球,等待比賽條件恢復後開始比賽,但推遲時間原 則上不得超過 30 分鐘,否則裁判應宣佈本場比賽取消。 二、在推遲開球的 30 分鐘內,經裁判員與比賽監督商議,認 定可以開始比賽,比賽雙方應服從裁判員的指令,開始比賽。 三、裁判員在宣佈比賽取消後 10 分鐘內,必須將情況報告賽 區組委會,由賽區組委會決定是否另選比賽時間、地點,同時進行 相應處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退出比賽 未得到賽區組委會許可或並非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參賽運動隊 發生以下行為,經比賽監督報賽區組委會核實,將被認定為退出比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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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按規定時間到場進行比賽; 二、比賽過程中拒絕繼續進行比賽; 三、在比賽結束前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運動隊被認定退出比賽,將承擔以下全部責任: 一、取消退賽運動隊本年度參賽資格及所有比賽成績,取消其 他運動隊與該運動隊比賽產生的積分、進球、失球。 二、報中國足球協會競賽部做出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背公平競賽原則 如果運動隊在參賽過程中,被認定有違背公平競賽原則的行 為,將承擔以下責任: 一、取消退賽運動隊本年度參賽資格及所有比賽成績,取消其 他運動隊與該運動隊比賽產生的積分、進球、失球。 二、報中國足球協會競賽部做出進一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規違紀行為 一、運動隊自賽區報到之日起,至比賽結束離開賽區,在以下 範圍內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比賽監督必須報告賽區組委會: (一)比賽場地及更衣室; (二)訓練場地及更衣室; (三)住宿區域; (四)從住宿區域到比賽場地或訓練場地的交通工具上; (五)在賽區安排的相關活動場所內。 二、賽區組委會將依據本規程作出以下處罰: (一)停止違規違紀運動隊及教練員、運動員該階段比賽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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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資格; (二)報中國足球協會競賽部做進一步處理。

第五章 比賽監督、裁判長、裁判員

第二十九條 比賽監督 比賽監督由中國足協統一委派,依據相關規定對比賽和賽區工 作進行監督、指導和評定,比賽監督的工作直接對中國足協負責。

第三十條 裁判長和裁判員 一、裁判長和裁判員由中國足協統一選派。 二、裁判員參加賽區裁判工作,必須遵守中國足協裁委會及賽 區組委會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 賽區紀律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賽區紀律委員會的設立 一、中國足協在賽區設立賽區紀律委員會,負責賽風賽紀的管 理工作。 二、賽區紀律委員會在賽區組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二條 賽區紀律委員會的職責 一、對本賽區比賽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據《中國足 球協會紀律準則》進行處罰。 二、涉及取消運動隊、教練員、運動員參賽資格的處罰,應報 中國足協備案後實行。 三、對嚴重違規違紀運動隊、教練員、運動員,應報請中國足 協紀律委員會進行追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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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賽區紀律委員會工作應執行規避原則。 五、賽區紀律委員會所執行的處罰超過管理範圍的,將上報中 國足協競賽部,由中國足協競賽部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

第七章 賽區接待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球隊接待與費用 一、賽區接待符合參賽資格規定的運動員及符合報名要求的球 隊官員總人數不得超過 30 名。按照中國足協下發相關財務規定, U17 組每人每天應向賽區交納食宿費 220 元、U15 和 U14 組每人每 天應向賽區交納食宿費 200 元、U13 組每人每天應向賽區交納食宿 費 180 元。 二、非運動隊正式官員、家長等閒雜人員不得在賽區食宿,如 有違反此項規定者,賽區組委會將對運動隊進行處罰。 三、超編人員按照賽區所發補充通知要求的費用標準交納食宿 費。 四、賽區負責各參賽隊訓練和比賽車輛。 五、賽區負責每場比賽為各運動隊提供 500 毫升裝飲用礦泉水 不少於 48 瓶。 六、賽區應承擔競賽官員(巡視員、協調員、比賽監督以及其 他中國足協競賽部派出的其他人員)和裁判長及裁判員每人每天 450 元(稅前)標準的工作酬金。該項酬金應由承辦賽區於賽區結 束兩天前向上述人員發放。 七、競賽官員(巡視員、協調員、比賽監督以及其他中國足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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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部派出的其他人員)及裁判長可乘民航經濟艙往返賽區,並核 報實際發生出發地及賽區所在地市內交通費用。裁判員可乘坐普通 列車硬臥坐或高鐵、動車二等座往返賽區。併為每位競賽官員提供 300 元出發城市的交通補助。該項差旅報銷費用應由承辦賽區於賽 區結束兩天前向上述人員發放。 第三十四條 賽區必須按照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執行相關人 員的接待與費用核銷 一、因工作需要,中國足協向賽區派出工作人員時,由賽區組 委會負責接待。 二、接待條件參照比賽監督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賽區費用 中國足協按照每隊 30000 元標準下撥賽區,賽區在比賽結束後 一週內,根據實際球隊數量開具相應數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郵寄 至中國足協競賽部。中國足協競賽部相關工作人員將根據先期簽署 的賽事協議、賽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賽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 料彙總,上報中國足協財務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向賽區 支付辦賽經費。

第八章 經營與廣告

第三十六條 主辦單位擁有此項賽事的電視轉播權。 第三十七條 賽區必須保證主辦單位指定贊助商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 除主辦單位指定的贊助商和賽場廣告外,賽區可 經營部分場地廣告(需提交中國足協競賽部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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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爭議與仲裁

第三十九條 爭議 一、所有參賽運動隊,包括工作人員、教練員和運動員,都必 須遵守《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十一章有關爭議處理的規定。 二、如運動隊之間出現有關報名運動員參賽資格的爭議,在爭 議未解決前,運動員暫不能參賽。 第四十條 仲裁 一、在比賽過程中出現的爭議,須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賽區組 委會提出申請。 二、如對賽區組委會作出的裁決提出異議,可向中國足球協會 競賽部提出仲裁申請。 三、中國足球協會競賽部根據情況做出是否上報中國足協紀律 委員會,如上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如不上報 則中國足協競賽部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第十章 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足協盃賽第一、二、三名的球隊分別授予 冠軍、亞軍和季軍獎盃和獎牌。

第四十二條 評選足協盃賽最佳射手、最佳守門員、最佳教練 員、最佳裁判員,體育道德風尚運動隊若干,分別授予獎盃或獎牌。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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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中國足協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中國 足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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