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禹華、蔡煥新、林華平'

中國人民銀行 石獅市 民法 銀行 石獅法院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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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汪禹華(公民身份號碼:5122271968****2538)、蔡煥新(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9****1554)、林華平(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2****153X):

本院受理原告蘇士傑與被告汪禹華、蔡煥新、林華平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461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蘇士傑請求判令:一、請求依法判決3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50477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2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承辦法官:邱於義 書記員:洪斯斯

聯繫電話:0595-8890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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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汪禹華(公民身份號碼:5122271968****2538)、蔡煥新(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9****1554)、林華平(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2****153X):

本院受理原告蘇士傑與被告汪禹華、蔡煥新、林華平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4461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蘇士傑請求判令:一、請求依法判決3被告共同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50477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1月2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承辦法官:邱於義 書記員:洪斯斯

聯繫電話:0595-88905968

汪禹華、蔡煥新、林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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