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良泉、紀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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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1971號

林良泉(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8****151X)、紀妮妮(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2****1521):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與被告林良泉、紀妮妮、王松柏信用卡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97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林良泉、紀妮妮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產生的本金97098.44元及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的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林良泉、紀妮妮自2017年7月2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二、被告王松柏應對被告林良泉、紀妮妮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林良泉、紀妮妮、王松柏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737元,由被告林良泉、紀妮妮、王松柏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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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1971號

林良泉(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8****151X)、紀妮妮(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2****1521):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與被告林良泉、紀妮妮、王松柏信用卡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97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林良泉、紀妮妮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信用卡透支產生的本金97098.44元及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的利息、手續費、違約金(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林良泉、紀妮妮自2017年7月2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二、被告王松柏應對被告林良泉、紀妮妮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林良泉、紀妮妮、王松柏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737元,由被告林良泉、紀妮妮、王松柏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林良泉、紀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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