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全稱為中國人民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全國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2017年首批入選國家“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名單,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郵編100872。

第三條我校中法學院是經教育部批准,由我校與法國索邦大學、保羅—瓦萊裡大學、KEDGE商學院共建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隸屬於我校的非獨立法人辦學單位,按照單獨學校代碼(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招生,辦學地點在我校蘇州校區,地址為江蘇省蘇州市仁愛路158號,郵編215123。

第四條我校憑藉鮮明獨特的專業優勢、雄厚的教學科研實力,培養包括普通本科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專科生及各層次的國際學生等在內的各類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學院培養的本科生,畢業時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均為中國人民大學,證書種類均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就業處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是諮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諮詢和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生招生工作,下設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組;招生就業處是執行機構。

第六條招生就業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執行教育部有關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銜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門。負責執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

(二)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彙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向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員會委員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初步解決方案,收集、統計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項決策所需信息;

(四)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原則,編制並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五)起草、報批和公佈本科招生章程;

(六)組織開展招生諮詢宣傳工作,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組;

(七)受權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組織實施本科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十)配合學校完成新生複查工作;

(十一)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本科生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在教育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本科生招生社會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按照教育部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專業計劃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制定。

第九條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含各專業選考科目和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原則上不超過120%,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原則上不超過105%。

第十一條我校預留少量計劃,用於均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十二條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投放到報考我校優質生源集中的省(區、市)。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特殊類型招生包括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圓夢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民考漢)、港澳臺僑生等。其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音樂表演)、港澳臺免試生需根據招生簡章要求,參加我校組織的校考測試;高校專項計劃(圓夢計劃)需根據招生簡章要求,提交報名材料。

第十四條我校依據教育部頒佈的本年度《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素質,擇優選拔人才。

第十五條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認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除特殊類型招生外,我校不認可任何降分投檔政策。

第十六條對於符合我校錄取標準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檔成績排隊順序進行錄退。浙江省、上海市投檔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錄退;同分排序後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追加錄取。

第十七條確定錄取專業時,不設置分數級差。考生分科類(或選考科目)按投檔成績排隊,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錄取。

第十八條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九條我校在江蘇省調檔時,各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A+、A,自主招生為2B+,高校專項計劃(圓夢計劃)、高水平藝術團招生要求為2B。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招生的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錄取專業時,我校認可江蘇省規定的文理科獎勵分,並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已投檔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不作為專業錄取依據。具體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本年度的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採取分數清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錄取時,在第一學校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

第二十三條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我校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專業只招收全國統一高考科目中外語為英語語種的考生;法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招收英語和法語語種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報考外語類專業的考生,如所在省級招辦組織外語口試,考生須參加口試且成績合格。外語類保送生無此項要求。

第二十六條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資格生公示及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協作計劃(民考漢)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協作計劃(民考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新生入校後,我校統一組織實施新生複查。對於複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八條學費標準:外語類專業每學年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學年10000元,中法學院專業為每學年60000元,其他專業均為每學年5000元。如果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我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九條住宿費標準: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650—1200元;中法學院學生住宿費在國內期間約為2200元/年,在法國期間按照法方高校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我校學生資助工作堅持“全方位關心、多元化資助、分層次實施、保重點對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與育人相結合,不斷創新豐富資助工作形式,拓展資助渠道,整合資助資源,確保資助標準和資助對象精準,為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成長成才提供全面保障。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三十一條 各省(區、市)招生組聯繫方式詳見陽光招生信息平臺。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佈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佈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三條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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