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頂商人胡雪巖的“身後事”:清政府“找後賬”的德行有多無恥?

上文說道紅頂商人胡雪巖破產時,“靠山”左宗棠替他說話沒有?

左宗棠在生命的最後時刻為胡雪巖仗義執言,在給戶部閻敬銘的私信中,詳細剖解了胡雪巖在“西征借款”中的作用和並無“侵吞公款”的事實。

紅頂商人胡雪巖的“身後事”:清政府“找後賬”的德行有多無恥?

具體來說,即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所借洋款是由德國商人福克經手,由匯豐銀行支付現銀,利息由雙方商定,非胡雪巖隨意操縱;

其二,所借銀兩要異地運送,因此在運輸過程中必然會有勞務、保險費用(即水腳錢);

其三,這筆費用還包括了胡雪巖與匯豐銀行交接現銀時,因銀兩成色問題產生的額外費用,是行業“潛規則”,不是胡雪巖胡亂操弄;

其四,這筆費用早在光緒七年(1881年)已經由左宗棠核准並上奏,也就是說,這筆“行用補水”費用雖讓戶部沒有備案,在陝甘總督府已有備案,朝廷早已准許報銷的項目,沒道理存在侵吞。

這些解釋可謂有理有據,但是,清政府並不認同,為什麼?

紅頂商人胡雪巖的“身後事”:清政府“找後賬”的德行有多無恥?

因為對於清朝不瞭解金融實務操作的官員們而言,胡雪巖的所有舉動,都是在藉機牟利。比如當時擔任駐外公使的曾國藩大公子曾紀澤就日記中痛斥:

洋人得息八釐,而胡道報一分五釐,奸商謀利,病民蠹國……雖籍沒其資財,科以漢奸之罪,殆不為枉。

這裡面的數字差別怎麼產生的?一個是英鎊, 一個是白銀,能一樣嗎?

但是在曾紀澤、閻敬銘之類的“好官”眼中,只要是商,就是奸的,只要是有錢,必然是要貪的,所以,一定要深入追查胡雪巖的賬目,好好從西征貸款中摳出他違法的證據來。

因此,在光緒十一年七月之後,左宗棠、胡雪巖先後去世,清廷下令重查,追繳胡雪巖“侵吞”的“行用補水”,轉瞬之間,京朝外省追債之書,積以丈尺計。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戶部尚書閻敬銘上奏:

(將胡雪巖)家屬押追著落,掃數完繳。

也就是趕緊把胡雪巖家屬抓起來,追贓!這種行徑,與綁票何異?

此後,浙江巡撫劉秉璋兩次向清廷上奏,一次為所謂的“侵吞行用補水”項目下,劃出三萬五千兩交新疆工程使用;另一次為上報,十萬六千七百八十四兩的“欠銀”已經全部補齊。

在這個“追贓”醜劇之中,接任左宗棠兩江總督職位的曾國荃仗義直言,致送戶部諮文稱:

戶部經權互用,近因海宇肅清,定以條奏之限,從苛繩舊案,務在謹守新章。所有甘肅、新疆歷次開支經費,久已匯單奏銷,若胡光墉之罔市累人,故須懲以示戒,而此番案屬因公支用,非等侵吞,以視戶部現辦章程系在舊案准銷之列,應請戶部鑑核,轉予斡旋;嗣後不得援以為例,以昭大信!

這篇諮文,前面又一次解釋了胡雪巖“侵吞行用補水”的無稽,後面則直接指責戶部不講道義,然而,這種指責並沒有什麼“卵用”,就如之前左宗棠的行動毫無意義一樣。

紅頂商人胡雪巖的“身後事”:清政府“找後賬”的德行有多無恥?

清廷此時面對金融危機所導致的財政緊張,已經對民間金融深惡痛絕,唯一的興趣就是“復仇”和“止損”。

據《異辭錄》記錄,浙江巡撫劉秉璋接到清廷諭旨後,親自帶隊到胡光墉家貼封條,並命候補州縣29人接收胡氏在浙江的各分號,京師外省追債之書,積之可以尺丈計,混亂局面可想而知。

又見1883年12月3日《申報》報道:

阜康雪記巨號也,各埠皆設立莊口,專作匯兌……近日市面甚緊,一時無從調補,其經事人竟避往寧波……而通裕銀號之經手人,自詣道署面請封鎖,是以瑞觀察即飭鄞縣將該莊查封,至開在浙省之四典,聞上海關道亦委員謝湛卿刺史前去發封。

在胡雪巖還未確認垮臺的情況下,清政府已經開始了對他的商號進行查封,除了“止損”的價值之外,沒有任何意義,甚至沒有任何配合“救市”的意圖。

哪怕是阜康票號倒閉,官員們仍不罷休,協辦大學士文煜直接劫奪了胡慶餘堂的一半。

光緒二十五年(1899),文煜後人志靜軒與胡光墉後人胡品三、胡緘三再立契約,正式將胡家在元寶街的老屋劃入文家名下,而胡家後人只得到胡慶餘堂中的18股紅利作為生活費,可謂被敲骨吸髓,吃得乾乾淨淨。

參考資料:

吳燁舟:《胡光墉破產案中的西征借款“舊賬”清查》,《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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