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園地」第41期 伊斯蘭學說的縮影——宗教色彩濃厚的伊斯蘭法

中東局勢 伊斯蘭 法律 古蘭經 斗門普法 2017-04-23
「法治文化園地」第41期 伊斯蘭學說的縮影——宗教色彩濃厚的伊斯蘭法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唐)王勃

法治雋語

「法治文化園地」第41期 伊斯蘭學說的縮影——宗教色彩濃厚的伊斯蘭法

伊斯蘭法

伊斯蘭法是伊斯蘭教法的簡稱,於公元7世紀初產生於阿拉伯半島,是伴隨著伊斯蘭教的創立和阿拉伯民族國家的形成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它是以伊斯蘭教的學說和教義為基礎的,適用於全體穆斯林的有關伊斯蘭宗教、政治、家庭和個人生活行為準則的總稱,而不是像普通法律那樣由國家立法機關頒佈並適用於全體居民。但是,由於政教合一,這些準則、規定無疑同時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

伊斯蘭法沒有獨立的表現形式,其內容全部來自伊斯蘭教的學說,宗教色彩很濃。

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有四個:

1.《古蘭經》,是先知穆罕默德在傳教過程中以真主安拉“啟示”的名義陸續頒佈的經文,是伊斯蘭教的最高經典,也是伊斯蘭法的根本淵源,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2.“聖訓”,它是穆罕默德的非啟示性言論、行為和生活習慣。雖然“聖訓”並非安拉的啟示,但是出自安拉的使者,因而也有極大的權威性,是僅次於《古蘭經》的法律淵源。

3.教法學,是研究伊斯蘭法的學問,它主要通過對《古蘭經》和“聖訓”的研究,發現體現於其中的教法原則和精神,解釋其基本含義並推導和創制出新的法律規則。

4.政府的行政命令、習慣和外族法律。這些必須要先經過伊斯蘭化,才能成為法律淵源。

按照上述法律淵源的規定,伊斯蘭法的基本內容有:

一、關於穆斯林基本義務的規定。對穆斯林的義務性規定居多,權利卻很少問津。在義務中,最重要的是念功、拜功、齋功、課功和朝功這“五功”,這是穆斯林必須要履行的,否則就要受懲罰。

二、土地制度。按照伊斯蘭法的規定,土地是安拉的財產,只有先知及其繼承人哈里發才有權支配土地,阿拉伯貴族和普通自由人只有佔有權。

三、債法制度。伊斯蘭法中已有契約所生之債和致人損害所生之債的區別。伊斯蘭法特別強調致人損害無論因何緣故都必須賠償;契約債務必須要履行,不得違背約言。《古蘭經》明確宣佈禁止借貸時放利,認為收取利息是違背安拉意志的。

四、婚姻、家庭和繼承製度。伊斯蘭法允許一夫多妻制,規定離婚的主動權完全在丈夫手裡。婦女在家庭中處於從屬地位,繼承權只有男子的一半。另外,還規定婦女不能隨便在人面前顯露身體容貌,不能直接和其他男子交談。

五、犯罪和刑罰制度。為了維護伊斯蘭教宣傳的道德觀念,《古蘭經》規定了一些對犯罪要予以嚴懲,如盜竊罪要砍手腳,已婚男女通姦要處以石刑等。

近現代以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各國法律融合趨勢的增強,伊斯蘭國家紛紛進行了法律改革,在刑法、訴訟法和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民商法領域,大量引入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原則。但是在婚姻、家庭、繼承、宗教義務等與經濟發展關係不大的社會關係領域,伊斯蘭法仍然佔有統治地位。從總體來看,伊斯蘭國家仍將伊斯蘭法視為法律的基本淵源,這使他們今天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社會生活依然呈現出濃厚的宗教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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