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安排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即終止勞動合同被判賠

職業病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保險 南方工報 2019-04-06
企業未安排員工職業健康檢查即終止勞動合同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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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在其離崗前未安排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相關案例】孫某是一名煤礦工人,從事的崗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3年前因勞動合同到期,所在企業終止了勞動合同。今年年初,他經當地職業病鑑定機構鑑定為職業病。由於孫某最近3年一直在家務農,沒有從事任何工業勞動,不可能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他便去找原單位主張賠償。但是該企業認為,3年前勞動合同即已到期終止,因此企業沒有義務提供任何賠償。孫某認為企業沒有在他離崗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是違法的,所以勞動合同不能終止。那麼,誰說的有道理呢?

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安排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既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切身權益,也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履行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沒有對解除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不但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承擔其他法律責任。本案中,該煤礦企業沒有對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就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了勞動合同,這一做法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因此,本案中孫某有權要求企業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南方工報-“工人在線”責編:蔡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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