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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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知多少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的規定下,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或支付報酬的行為。這裡“合理使用”還規定使用人應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說,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對其權利的一種限定;而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這項制度又是表現了著作權的公平性。總之,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這項制度致力於實現作者、使用人及公眾利益之間的協調與平衡,兼顧公平與效率。經過上百年的沉澱與發展,世界多國的著作權法均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進行了規定。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下英國、美國及中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前世今生”。

英 國

英國的著作權發展歷史悠久,誕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令》(1709年),但是這部具有突破性的法律並沒有能夠調和好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之間的關係。

“著作權合理使用”理論的重大突破出現於 1803 年的原告 Cory 訴被告 Kearsley 侵犯著作權一案的判決中,“合理使用”一詞替代了之前的“合理節略”正式登上歷史舞臺,含義為通過引用他人作品以此創造出屬於引用者自己的新作品。隨後的幾十年間,涉及到“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案例不斷湧現,英國法院普遍開始使用合理使用原則以作為侵犯著作權的例外。

到20世紀初時,英國版權法已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作出成文規定:用於個人研究、探討、批評、評論、報紙登載等目的時,對原作品(文學、戲劇、音樂、藝術作品等)的合理使用不構成版權侵犯。並在隨後的幾次著作權法的修訂中都保留了上述核心的概述。

美 國

在美國,“合理使用”的概念最初來自於上世紀70年代的Folsom v.Marsh案,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誕生了合理使用“三要素”,為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概念在後來的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的第107條中被法典化:為了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用於課堂的多件複製品)、學術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包括製作複製品、錄音製品或以該條規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視為侵犯版權的行為。

此外,第107條還規定,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斷對作品的使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內容,可以說是對上文提及的“三要素”的完善和補充:

(1)該使用的目的與特性,包括該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是為了非營利的教學目的;

(2)該版權作品的性質;

(3)所使用的部分的質與量與版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關係;

(4) 該使用對版權作品之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中 國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體現於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12種具體情形。在滿足以下情況時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四、“三步檢驗法”是判定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根本原則。

我國是《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的成員國,因此需履行國際條約規定的著作權合理使用“三步檢驗法”,即:

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所謂特殊情況,應把握幾個要點,如“非營利性”、“為社會發展所必須要使用的”等等。

第二,合理使用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如果該行為已經影響甚至阻礙了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權利行使,那麼就不再具備合理使用的基礎。這一檢驗規定的作用主要在於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優先權,只有著作權人正常的權利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才能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

第三,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合理使用制度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定限制,但是不能損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仍舊是判定標準和前提條件之一。這裡的合法權益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

“三步檢驗法”在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推動了社會發展與著作權人權利保護的平衡,對我國的司法實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今天我們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就介紹到這裡,如果您在實踐中遇到相關疑問,歡迎諮詢陝西國政,我們將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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