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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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券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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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到銀行買代銷的基金虧,最後損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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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近日的一份判決讓整個行業都炸了鍋,因為按照判決看,客戶也有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小券梳理後認為,這起判例對整個行業有很重要的意義,希望大家看仔細,一定要符合規範來做業務。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一則民事裁定書,中國建設銀行有限公司北京恩濟支行(簡稱“建行恩濟支行”),就與申請人王翔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不服法院判決結果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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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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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一則民事裁定書,中國建設銀行有限公司北京恩濟支行(簡稱“建行恩濟支行”),就與申請人王翔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不服法院判決結果申請再審。

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建行恩濟支行兩次敗訴,再審申請被直接駁回。

1

60%的基金虧損率

根據一審裁判書顯示,事情追溯到2015年,王翔出於信任通過建行恩濟支行理財經理推薦,購買了價值96.6萬元的理財產品。

2016年,王翔因需要用款決定贖回時,得知其購買的理財產品為第三方發行高風險產品。2018年3月28日,王翔將基金贖回,金額為38.95萬元,本金虧損57.65萬,虧損率為60%。

據裁判文書顯示,王翔此前一直明確要求只購買保本型且為建行恩濟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在整個購買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工作人員從未向王翔告知並解釋該理財產品為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同時沒有相關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流程。

業內人士對小券提到這一細節,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工作人員未告知王翔該產品是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也沒有做相關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流程。他們一直認為,這樣的工作疏忽或者流程未能規範,也是建行恩濟支行敗訴的關鍵。

對此,法院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在本次基金交易過程中,存在明顯不當推介行為和重大過錯。建行恩濟支行的錯誤行為直接造成王翔財產發生巨大損失。最終判決建行恩濟支行賠償王翔虧損的57.65萬元,並支付其相應利息。

客戶購買基金產生虧損,最後由代銷機構賠償所有,這筆賬簡直為業內罕見。

對此,建行恩濟支行不服原判,多次上訴。

然而,再次申請被直接駁回,結果不變。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建行恩濟支行再審申請。

2

建行恩濟支行存在重大過錯

不過在這場交易中,真的是建行恩濟支行的錯嗎?

根據建行恩濟支行的辯解,與王翔根本不存在金融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建行恩濟支行只是提供購買產品相關服務。同時王翔是資金實際使用方,建行恩濟支行沒有將其佔有和使用,不能承擔利息損失。

同時還指出,王翔曾多次購買基金和理財產品,不能將其虧損基金歸責於建行恩濟支行,產品盈利歸於自己,不符合事實。

除此之外,王翔作為金融案件審判領域的專家,有高於社會普通人金融投資專業知識,具有相對豐富的投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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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一則民事裁定書,中國建設銀行有限公司北京恩濟支行(簡稱“建行恩濟支行”),就與申請人王翔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不服法院判決結果申請再審。

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建行恩濟支行兩次敗訴,再審申請被直接駁回。

1

60%的基金虧損率

根據一審裁判書顯示,事情追溯到2015年,王翔出於信任通過建行恩濟支行理財經理推薦,購買了價值96.6萬元的理財產品。

2016年,王翔因需要用款決定贖回時,得知其購買的理財產品為第三方發行高風險產品。2018年3月28日,王翔將基金贖回,金額為38.95萬元,本金虧損57.65萬,虧損率為60%。

據裁判文書顯示,王翔此前一直明確要求只購買保本型且為建行恩濟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在整個購買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工作人員從未向王翔告知並解釋該理財產品為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同時沒有相關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流程。

業內人士對小券提到這一細節,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工作人員未告知王翔該產品是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也沒有做相關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流程。他們一直認為,這樣的工作疏忽或者流程未能規範,也是建行恩濟支行敗訴的關鍵。

對此,法院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在本次基金交易過程中,存在明顯不當推介行為和重大過錯。建行恩濟支行的錯誤行為直接造成王翔財產發生巨大損失。最終判決建行恩濟支行賠償王翔虧損的57.65萬元,並支付其相應利息。

客戶購買基金產生虧損,最後由代銷機構賠償所有,這筆賬簡直為業內罕見。

對此,建行恩濟支行不服原判,多次上訴。

然而,再次申請被直接駁回,結果不變。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建行恩濟支行再審申請。

2

建行恩濟支行存在重大過錯

不過在這場交易中,真的是建行恩濟支行的錯嗎?

根據建行恩濟支行的辯解,與王翔根本不存在金融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建行恩濟支行只是提供購買產品相關服務。同時王翔是資金實際使用方,建行恩濟支行沒有將其佔有和使用,不能承擔利息損失。

同時還指出,王翔曾多次購買基金和理財產品,不能將其虧損基金歸責於建行恩濟支行,產品盈利歸於自己,不符合事實。

除此之外,王翔作為金融案件審判領域的專家,有高於社會普通人金融投資專業知識,具有相對豐富的投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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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一則民事裁定書,中國建設銀行有限公司北京恩濟支行(簡稱“建行恩濟支行”),就與申請人王翔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不服法院判決結果申請再審。

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建行恩濟支行兩次敗訴,再審申請被直接駁回。

1

60%的基金虧損率

根據一審裁判書顯示,事情追溯到2015年,王翔出於信任通過建行恩濟支行理財經理推薦,購買了價值96.6萬元的理財產品。

2016年,王翔因需要用款決定贖回時,得知其購買的理財產品為第三方發行高風險產品。2018年3月28日,王翔將基金贖回,金額為38.95萬元,本金虧損57.65萬,虧損率為60%。

據裁判文書顯示,王翔此前一直明確要求只購買保本型且為建行恩濟支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而在整個購買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工作人員從未向王翔告知並解釋該理財產品為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同時沒有相關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流程。

業內人士對小券提到這一細節,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工作人員未告知王翔該產品是第三方發行的股票型基金,也沒有做相關風險評估和合同簽訂等事項流程。他們一直認為,這樣的工作疏忽或者流程未能規範,也是建行恩濟支行敗訴的關鍵。

對此,法院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在本次基金交易過程中,存在明顯不當推介行為和重大過錯。建行恩濟支行的錯誤行為直接造成王翔財產發生巨大損失。最終判決建行恩濟支行賠償王翔虧損的57.65萬元,並支付其相應利息。

客戶購買基金產生虧損,最後由代銷機構賠償所有,這筆賬簡直為業內罕見。

對此,建行恩濟支行不服原判,多次上訴。

然而,再次申請被直接駁回,結果不變。2019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建行恩濟支行再審申請。

2

建行恩濟支行存在重大過錯

不過在這場交易中,真的是建行恩濟支行的錯嗎?

根據建行恩濟支行的辯解,與王翔根本不存在金融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建行恩濟支行只是提供購買產品相關服務。同時王翔是資金實際使用方,建行恩濟支行沒有將其佔有和使用,不能承擔利息損失。

同時還指出,王翔曾多次購買基金和理財產品,不能將其虧損基金歸責於建行恩濟支行,產品盈利歸於自己,不符合事實。

除此之外,王翔作為金融案件審判領域的專家,有高於社會普通人金融投資專業知識,具有相對豐富的投資經驗。

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購買基金有鉅虧,這次是代銷機構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對此王翔迴應稱,建行恩濟支行混淆了法律專業知識與證券投資專業知識的界限。王翔作為金融審判人員,也許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對法律風險有較高認識,但並不代表其對證券投資具有高於常人的認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購買基金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曾對王翔進行風險評估,顯示“大部分投資於存款、國債等,較少投資於股票基金等風險產品”;“保守投資,不希望本金損失,願意承擔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動”:“資產穩健增長”“本金10%以內的損失”等內容,風險評估被判定為穩健型。

同時在基金購買過程中,建行恩濟支行也並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說明書。

王翔購買的理財基金為前海開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產品,建行恩濟支行為其代銷機構。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建行恩濟支行對基金的風險評估缺乏客觀性,王翔購買的理財產品風險等級已經超出了王翔的風險承受能力,建行恩濟支行屬於不當推介。沒有按照金融監管要求書面確認王翔主動了解和購買產品並妥善保管相關記錄,建行恩濟支行主動向王翔推介該基金,存在重大過錯

3

全額賠償並非剛兌

不過,對於發生基金虧損這種事情,投資界可以說很是常見了。而代銷機構全額賠償卻是少之又少。

對此,盈科上海分所高級合夥人謝連傑律師告訴小券,在此案例中銀行作為代銷機構對外賠付投資者損失系其在代銷過錯中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即賣者未盡責原因導致,與銀行需“剛兌”是明顯區別,不可混為一談!

盈科上海分所周亞珠律師還告訴小券,全額賠付不等於剛兌,如果銀行在履行代銷業務中均盡到相應責任,則無需對外承擔責任。而剛兌是不需要認定銀行是否盡到自身責任,只要投資者損失,銀行都要賠付!

同時Morningstar晨星(中國)研究中心總監王蕊認為,投資者往往處於弱勢,所以這次案件會推動資管行業的進步,促進投資者權益保護。從代銷機構角度出發,代銷產品需要堅持審慎的原則,做好投資者與產品風險的匹配,並且要告知投資者基金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做到賣者盡責。她還進一步表示,不僅針對公募基金,未來所有資管產品都應該更加透明化。

作為高院終審案例,也給資管行業敲了警鐘。天相投顧基金評價中心負責人賈志表示,在打破剛兌的大背景下,買者自負的前提是賣者盡責。基金代銷機構要嚴格執行銷售適當性管理辦法,準確的識別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推薦合適的產品。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基金銷售機構,一味的追求“客戶體驗”而“優化”基金銷售流程,是不負責任的。

百萬基金一半虧損,代銷機構全額賠償,面對此事最終判決,你是如何來看待的,請發表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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