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觸目驚心的考試洩密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由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的國家教育、執(職)業資格、國家公務員錄用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等國家統一考試的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於國家祕密。”“啟用前”是包括命題、試卷保管、試卷送交考場直到開考的一系列過程的總稱。要做好這個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是一項非常艱鉅且繁重的任務。

命 題

從國家統一考試中國家祕密產生的過程看,參與命題的老師和專家可以說是最早、最全面知悉國家祕密的人員,他們中的不少人成為不法分子“圍獵”的對象。一些命題人員經受不住拉攏和誘惑,為了一己私利,主動“賣密牟利”。同樣,入闈場所的安全保密工作亦甚為重要,二者相輔相成,互為一體,哪裡出現紕漏都會危及國家祕密的安全。

2012年,無業人員朱某知曉朋友吳某已連續兩年參加本省藝術聯考命題工作後,電話聯繫吳某提出要購買2013年本省藝術聯考音樂類的題目及答案。在某師範大學任教的吳某同意並收取了朱某支付的4萬元現金。12月18日,吳某攜帶一款連接電腦後可上網,並能收發短信、接聽電話的迷你手機順利通過安檢,進入外省的印刷廠,參與本省藝術聯考命題工作。23日晚上,該印刷廠因停電導致無法屏蔽手機信號,吳某趁室友熟睡之際,使用迷你手機連接其筆記本電腦上網,將拷貝好的2013年藝術聯考音樂類的相關題目及答案等資料輾轉多人傳給朱某。朱某將有關試題及答案賣給了某培訓學校校長鄒某,獲利6萬元。鄒某安排其學校教師江某將獲取的有關試題和答案抄在黑板上,對參加藝考的數十名考生進行了講解輔導,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2013年12月,司法機關以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一審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一審判處朱某有期徒刑1年;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一審判處鄒某有期徒刑6個月;以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一審判處江某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吳某因洩密身陷囹圄,實屬罪有應得。同時,印刷廠的安全保密工作也存在漏洞,不僅在安檢時沒能發現吳某私自攜帶的迷你手機,在停電時又沒有及時採取緊急應對措施,間接為吳某竊密行為的實施創造了條件。

保 管

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管,是考試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環,不能有絲毫馬虎。實際工作中,考試主管單位的相關人員最有可能接觸到這些國家祕密,其中部分人員受利益驅使,無視保密規定,通過洩露國家祕密謀取非法利益。而單位對涉密人員和保密設施監管、監控不到位,也是導致洩密事件發生的重要因素。

2012年,某市教育局教育考試院招生考試科科長周某在市考試院保密室內,對2012年醫學類全國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試卷進行分類整理時,乘人不備將研究生考試試卷的政治、英語、西醫綜合三科試卷檔案袋夾帶在其他文件中盜走。進行復印後,他又將三科試卷放回保密室的待整理試卷中。2012年1月6日,周某通過QQ聯繫歐某,以3萬元的價格將三科試題複印件賣出。歐某擔心事情敗露,將整套西醫綜合試題複印件和少量政治、英語試題複印件銷燬,將餘下部分試題進行倒賣,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此後,周某還將盜竊的三科試卷複印件分別交給“槍手”做出答案後,通過QQ發送給其招攬的80餘名考生,從中非法獲利60餘萬元。此外,調查還發現,周某曾多次竊取同類研究生考試試題並從中獲利。2013年,司法機關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判處歐某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周某借職務之便,盜走試卷並私自複印、買賣。竊密過程中,他複印試卷、送回試卷的一系列行為竟無人發現。由此可見,涉案單位的試卷保管環節存在諸多疏漏:沒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安裝必要的防盜監控裝置,沒有實行24小時安全保衛、專人巡邏、適時進行保密檢查等,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考 試

考試環節是洩密案件的高發環節。期間的保密管理工作,主要由考點管理人員和監考人員負責。這些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擁有較大的管理權限,一旦罔顧法紀,後果更為嚴重。

2011年12月,某區教育局巡視組到某私立中學檢查全省統一組織、統一命題(機密級)的2011年度秋季高三畢業生會考時發現,學校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段舉行政治科目考試,擅自將考試時間由14點至15點30分調整到16點至17點30分,且該科目試卷已經拆封。經查,該校屬私立學校,管理鬆懈,學校怕學生會考不及格,拿不到畢業證,影響學校聲譽,便於12月19日下午3點左右,趁校長苟某出差之機,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長譚某和教導主任楊某合謀拆開試卷,擅自推遲考試時間,將試卷拿給本市第四中學老師劉某做出答案,告知本校考生,致使國家祕密洩露,並造成全省停考。事件發生後,司法機關以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判處譚某、楊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劉某、苟某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2008年,某市中學教師南某以幫助親戚家孩子通過考試為由找到商貿服務學院教師邵某,利用邵某承擔全國職業醫生考試考場監考任務的便利,在考場內,於開考前將邵某管理的考試試卷二、三、四(在啟用前均為機密級國家祕密事項)祕密拍攝並帶出考場,找到槍手作答後,交與參加考試的11人,獲取非法利益。考試結束後,南某給予邵某2000元作為報酬。2013年,司法機關以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判處南某有期徒刑2年;以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判處邵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一葉落而知天下秋”,細節中往往蘊含著規律。以上案例告訴我們,考試洩密主要由兩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利益驅使,即命題、保管、考試等各環節與試題有所接觸的人,照顧人情關係或追求經濟利益。二是管理鬆懈,即有關單位對接觸國家祕密的人員、保密場所的監管力度不夠,管理防範措施落實不徹底。

要解決考試洩密的這些問題,應從以下方面予以加強:

要加強管“人”。包括參與命題、保管、考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一要強化審查。對上述人員進行背景審查,發現問題人員,要及早去除“隱患”。二要加強教育。及時對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進行全員保密教育,並簽訂保密承諾書,促使其履行保密義務。三要查找漏洞。適時排查考試工作各個環節存在的洩密風險點,並及時加以完善和改進。四要嚴格追責。對考試竊密、洩密案件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要加強管“場”。包括命題、保管、考試等各個環節涉及的場所,要加強進“場”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場”,入“場”人員嚴禁攜帶違規物品;要加強“場”內管理,保障保密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使用,認真落實國家祕密載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和針對考試工作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要加強出“場”管理,對出場人員、物品進行實時監控、盤查,並作好相關記錄。

(來源:中國保密在線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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