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古籍中的“屍”和“屍”有什麼區別嗎?讓專家來告訴你

昭穆皇后 北魏 讀書 禮記 詩經 浩然文史 2018-12-01

閱讀此文前,先請教閱讀諸君二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閱讀古籍,尤其是先秦古籍時,如果你讀到“屍”字,會聯想到什麼?十有八九是這樣的吧:

你知道古籍中的“屍”和“屍”有什麼區別嗎?讓專家來告訴你

第二個問題:閱讀古籍時,如果你同時讀到“屍”、“屍”字,會有什麼想法?十有六七會是:古人也寫錯別字啊!“屍”不是“屍”的繁體字嗎?古籍不是都用繁體字嗎?原來古人也經常寫錯別字啊!原來古人也會偷懶,不寫繁體字而寫簡體字啊!!既然“屍”字頻繁出現於先秦古籍中,那說明簡體字歷史悠久,淵源有自啊!!!這可是文字史上的重大發現啊!!!一顆小心臟激動地砰砰亂跳,有木有?

很遺憾的是,你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錯誤的!!!因為,古籍中的“屍”、“屍”,涵義是完全不同的。哦,你的上述想法中,有一小點是正確的:“屍”確實是“屍”的繁體字。

一、先秦古籍中“屍”的涵義

古籍中如果寫的是“屍”,這是我們現代人對“屍”含義的一般理解,就是人去世後的遺體,屍體。

古籍中寫成“屍”字,並不是古人粗心大意寫的簡體字、錯別字。因為古籍中的“屍”字,其含義和屍體、遺體沒有任何關係。它指的是先秦祭祀禮儀中,一種特殊身份的人,卽在祭祀過程中充當所祭祀神靈象徵的“人”。

立“屍”是中國上古時期祭禮中一項重要儀式。 立“屍”儀式在《尚書》、《周禮》、《儀禮》、《禮記》、《詩經》、《春秋公羊傳》、《左傳》等文獻中有大量、翔實記載。所謂立“屍”,是指舉行祭祀神靈的儀式時,選擇與其具有某種關係,主要是具有某種血緣聯繫的人為“屍”。以“屍”作為受祭者的象徵,接受人們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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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屍”的原則

周代舉行祭祖禮時,立屍嚴格遵循同姓、同昭穆,及其他方面,如受過刑戮的人不可為屍、為女性死者舉行喪祭時要別立女屍、初步擬定的神屍人選要通過筮佔最後確定等原則和標準行事。其中,祭祀祖先神靈的時候,選擇“屍”的原則,就是《禮記·曲禮上》所記載的孫子可以做王父(祖父)的屍,兒子不可以做父親的屍。對此頗費人思索的現象,古代經學家只是從祖、孫昭穆同,父、子昭穆異這個角度來解釋(古人對昭穆制度的解釋,又很糊塗模糊,當另文解釋)如東漢末經學大師鄭玄在解釋《禮記》這節經文的時候,就認為:孫與祖昭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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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現代人的觀念,父子之間血緣關係最近,往上或往下每隔一輩,血緣關係就疏遠一層。按照我們現代人的觀念,應該是兒子可以充當父親的“屍”。《禮記》卻記載先秦時人認為子不可為父“屍”,孫可為祖父“屍”,原因何在?

已故現代學者李衡眉先生藉助人類學、民族學等有關理論,在他所著《昭穆制度研究》一書中,對千古未解之謎“昭穆制度”作出了科學、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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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衡眉先生認為:昭穆制度產生於原始社會母系社會時期,當時男女結合,採取男子從妻居的模式(即男子結婚後,到妻子所在的氏族中落戶、生活。自夏商周以後,如無特殊情況,漢族男女結婚後,皆採取女子從夫居模式。戰國時,秦國男子若家庭貧困,兄弟眾多,那麼,兄弟們大多會採取被女子招贅的婚姻模式,秦漢時人謂此類男子曰“贅婿”,我們現代人叫這種類型的婚姻為“倒插門”、“上門女婿”等),兩個氏族累世通婚,必然出現祖父和成年結婚後的孫子生活在同一個氏族中,而父親卻和成年結婚後的兒子居住在不同氏族中的現象。所以,在先秦時人的觀念中,祖父和孫子血緣關係親近,父親和兒子的血緣關係疏遠,故在制定輩分關係的昭穆制度時,若祖父為昭,則兒子為穆,孫子又為昭,重孫又為穆,……如此交替循環往復。

原始社會的父系氏族社會及夏商周以後,雖然隨著男權社會形態的確立與鞏固,從夫居成為主要的婚姻模式,但傳統的稱謂習慣和制度,卻流傳下來(古代女子稱丈夫的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為“舅”、“姑”,原因也在這裡)

三、“屍”享有的禮遇

按照《禮記》等文獻的記載,某人一旦被選定為“屍”後,就享有極高的社會地位。無論是最高統治者,還是一般臣僚百姓,都需要在很多禮節上,體現出對“屍”的尊重。譬如,如果被選中充當國君的屍,大夫、士在路上見到他後,要下車肅立路邊,以示對“屍”的敬重。即便是國君,遇到了“屍”,也要下車肅立一旁。無論是天子,還是諸侯國國君,都不能把祭祀過程中的“屍”視為自己的臣屬,因為在祭祀神靈的過程中,“屍”就是神靈的化身和象徵。

四、立“屍”禮的衰微及原因

立“屍”象神的禮俗一直延續到戰國時期。當時,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尤其是“屍”、“君”何者為尊的問題,容易導致政治秩序的混亂,影響到一般社會倫常的穩定、鞏固,立“屍”禮因此日漸式微。秦統一全國後,立屍禮逐漸在中原漢族聚居地區和文化圈內完全絕跡。祭祀神靈時,以神主(民間謂之牌位)充當神靈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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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周邊一些少數民族中,這種習俗卻一直在實行。如屬於鮮卑族的拓跋部,進入中原建立魏(史稱北魏)後,祭祀神靈時,仍然立“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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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鮮卑拓跋部與漢族立“屍”禮的異同

華夏族與鮮卑族立“屍”習俗的共同處是:充當“屍”者,都會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如鮮卑族拓跋部一位大臣曾經充當過昭成皇帝的屍,位尊公傅,式擬王儀。(參見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魏故孝廉奚君墓誌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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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時期的華夏族(漢族)人祭祀選“屍”時,天地神靈還限制不大,但祭祀祖先神靈時,必須選擇與所祭祀神靈有共同血緣,且遵循“孫為祖父屍,子不可為父屍”的原則。鮮卑人選“屍”,要和被祭祀的神靈面貌相像。

二、先秦時期華夏族人的“屍”,僅在祭祀神靈過程中,充當所祭祀神靈。祭祀完畢後,則恢復自己本來的身份。鮮卑族人則將“屍”視為至親親人對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

所以,當時在北魏任職的一些漢族士大夫鮮卑人的選“屍”原則和方式不滿,認為這種做法瀆亂情禮,可謂傷風敗俗至極。縱使如此,北魏雖在孝文帝在位時,實行了較為徹底的漢化改革,但此一禮俗並未被摒棄。

參考文獻

趙超:《魏晉南北朝時期墓誌彙編》,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李衡眉:《昭穆制度研究》,齊魯書社1996年版。

胡平生,張萌 注:《禮記》,中華書局2017年版。

(作者:浩然文史·投稿作者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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