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植榮:張藝謀該不該舉報身邊吸大麻藝人?'
張藝謀該不該舉報身邊吸大麻藝人?
作者:劉植榮
張藝謀該不該舉報身邊吸大麻藝人?
作者:劉植榮
有媒體報道稱,張藝謀發現身邊有個別藝人吸大麻卻沒舉報,遭到部分輿論的質疑。質疑無非是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有的認為不舉報吸大麻的行為違法;有的認為這雖然不違法,但也應該在道德上受到譴責。
認為不舉報吸大麻的行為違法,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公民對本決定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檢舉、揭發的義務”。其實,很多法律規定的“義務”並非是強制性的,即使不履行這種非強制性的義務也不屬於違法。
“義務”是不是需要強制性執行,是由刑法規定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逃稅罪”,你沒依法納稅就犯了逃稅罪,這就違法了,如果逃稅數額大是要坐牢的。《憲法》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刑法》並未對不盡勞動義務的行為規定罪名,如果你是個富二代不想勞動,警察也不會來抓你坐牢。雖然《決定》規定公民對吸食毒品的行為有舉報義務,但《刑法》並未規定對不舉報吸食毒品行為的刑罰,這就是一種非強制性的義務,所以,張藝謀不舉吸大麻的行為並不違法。
也許有讀者會問,吸毒是犯罪,張藝謀身邊的人吸毒,他難道不是犯下了“窩藏、包庇罪”嗎?不錯,《刑法》規定了“窩藏、包庇罪”,但這個罪是這樣定義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如果張藝謀不知道吸大麻是犯罪,那當然與“窩藏、包庇罪”不沾邊;如果張藝謀知道吸大麻是犯罪,他也並沒有把吸大麻的藝人窩藏起來逃避警察的追捕,更沒有向追捕的警察作假證,也不構成“窩藏、包庇罪”。
所以說,張藝謀不舉報吸大麻的藝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試想,如果張藝謀不舉報吸大麻的藝人構成犯罪,那貪官的老婆孩子是不是都應該坐牢?吸大麻也就判行政拘留,但貪汙受賄超過10萬就可以判死刑!貪官全家買豪宅豪車,投資移民國外,支出遠遠高於合法收入,難道他們的老婆孩子不知道這些錢是哪來的?
從法理上講,任何人都沒有“自證有罪”的義務。國外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第一句話就是“你可以保持緘默”,是不是犯罪要讓事實證據說話,由陪審團裁決,而不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詞決定,這就避免了像內蒙“呼格案”那樣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不但犯罪嫌疑人自己沒有“自證有罪”的義務,一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也沒有證明其有罪的義務。既然犯罪的人及其親屬都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證明其有罪,那犯罪的人的親屬或身邊的人是不是有道德義務揭發他的罪行呢?
美國有一對巴爾傑兄弟,哥哥叫詹姆斯,弟弟叫威廉姆。詹姆斯犯下殺人、販毒、搶劫銀行、組織黑社會等31項罪名,1994年12月23日逃到波士頓後一直未被警方抓獲,是被聯邦調查局列為僅次於本·拉登的十大通緝犯之一,臭名昭著。而詹姆斯的弟弟威廉姆先後任馬薩諸塞州參議院主席和馬薩諸塞州大學校長,口碑不錯。
1995年,時任州參議院主席的威廉姆根據別人的安排與潛逃的哥哥通了一個電話,在警方調查時,他拒絕提供哥哥的任何信息。警察問他:“你與哥哥通電話時為什麼不勸他自首?”威廉姆答道:“讓哥哥自首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檢察官堅持要威廉姆提供他哥哥的隱匿地點,並說:“難道你對哥哥的忠誠要大於對馬塞諸薩州人民的忠誠嗎?”威廉姆這樣回答:“我愛我哥哥,對我哥哥有一種誠實的忠誠,我沒義務幫助任何人去抓他。”
這個法律與道德衝突事件,在社會上爭論了很久。2003年9月1日,雖然威廉姆根據當時的馬塞諸薩州州長米特·羅姆尼的要求,辭去了他當時擔任的馬塞諸薩州大學校長職務,但他也沒有以“妨礙司法罪”受到法律追究。
2011年6月22日,81歲的詹姆斯在加利福尼亞州聖塔莫尼卡市被捕,並於2013年11月14日被判處終身監禁。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的界線並不總是清晰的。法律源於道德,也必然孕育著道德,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可以重新退位到道德,“緊急避險權”就是如此。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講,一個被飢餓折磨到極限的人,他有權去偷一塊麵包來保護自己的生命。雖然麵包店的老闆受到了財產損失,但不能判這個偷麵包的人有罪,否則就不公正。法國大文豪雨果的《悲慘世界》裡寫道,冉阿讓為給飢餓中的孩子偷一塊麵包坐了十九年的大牢,他對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制度給予無情的批判:“在一個黑暗社會裡,應該受到懲罰的不是犯罪的人,而是製造黑暗的人。”
一個人為錢去偷,這個人有罪;一個人為麵包去偷,這個社會有罪。生命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其他任何權利都依附在生命權上,生命沒有了其他權利也就化為烏有。所以,人的生命權是法律最優先保護的權益——當飢餓威脅到生命時,拿別人的麵包吃屬於緊急避險,這種行為只是有限度地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並未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這不屬於違法犯罪。
現在就可以回答本文提出的問題:張藝謀不舉報吸大麻的藝人應該受到譴責嗎?不應該。首先,張藝謀沒有違法;其次,張藝謀沒有道德上的義務舉報自己的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