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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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有點文化的人好像都知道黃仁宇的《萬曆十五年》,在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裡,高育良書記就多次提到這本書。

萬曆十五年是1587年。時光再往前倒退10年,萬曆五年,即1577年,農曆9月13日,內閣首輔張居正的父親張文明在老家——湖廣江陵——去世了。

這一年,明神宗萬曆皇帝朱翊鈞14歲,張居正52歲。

張居正的父親張文明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人。他從小就立志要通過科舉道路進行階層攀爬,但考了七次鄉試,次次搞砸,以至於一直到死,都還是一個花錢買來的府學生,成為鄉里笑談。

1540年,張文明和時年15歲的兒子張居正作為同學一起參加鄉試。張居正獲得了第一名解元,而張文明則又一次落榜。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屈服於“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社排的人民群眾並不隨便去取笑一個要考“功名”的人。像范進先生,在未中舉之前,就只有他的老丈人胡屠戶取笑他。張文明之所以變成一個笑話,是因為他並不像其名字那樣文明。這是一個有著極為粗鄙的利己主義本性的人,言行舉止跟“讀書人”標榜的道德仁義相去甚遠。

雖然他是個笑話,可是兒子張居正有出息啊。1572年,張大人成為明朝最有權力的內閣首輔,整個家族也跟著雞犬升天。

仗著兒子的權勢,張文明也是江陵當地一霸,沒少幹壞事,當地官員管都不敢管,如張居正所承認的“老父……憑勢凌鑠鄉里,混擾有司者,皆不能制”。

1577年,張文明去世了。這給張居正出了一個非常大的難題。

公式

按照我們現在的思維,父親去世了,張居正請幾天假回去料理一下後事,然後回來上班,不就完了嗎?

不是這樣的,這裡牽涉到了社會遊戲規則的問題。我想給它列一個公式:社會遊戲規則=規則+實力+人心。

社會遊戲規則非常多,憲法、法律、政策、規章制度、風俗、習慣、禮儀、道德、鄉規民約、情境中的心理契約……統統都是。張居正的那個時代,是什麼樣的社會遊戲規則給他出了一個大難題呢?

明朝是崇奉儒家的時代,講究以孝治天下。儒家的理論從家庭關係開始推演,在這種推演中,國是家的擴大,就相當於一個大家庭,所以作為這個大家庭的“家長”,皇帝又叫“君父”。

那就意味著,一個人要是孝敬父母的話,推理下來就會忠於皇帝;反過來,一個不孝敬父母的人,很難指望他忠於皇帝。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所以,雖然皇帝要的是你忠於他,你是否實質上孝敬父母也許並不重要,但為了達成理論和現實效果,他至少要搞得很重視你孝敬父母的樣子,形式上是必須講究的。

當大家都認同“孝”這種倫理觀念時,它就變成了人心。一個不孝的人,是要被大家強烈地譴責和表示極大憤慨的,無論是在民間還是在官場,他可能都混不下去。如果一個人是官員,那就尤其有義務做出“孝”的樣子進行示範了。老百姓都是根據官員們做了什麼,來判斷一件事該怎麼做的。

所以,對於官員來說,就有了“丁憂”制度。按照當時的制度規定,如果一個官員的父母去世的話,他應該立即辭官,回家去守孝三年,這就是“丁憂”。根據朱元璋定下的規矩,只要聽到父母去世,官員就應該馬上回家,壓根就不需要打報告。官員回家守孝到期後,再復職做官,就叫“起復”。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至於為什麼是三年(實際是27個月),大概是這樣的邏輯:孩子在3歲前離不開父母的懷抱,父母去世後,孩子當然也應該守制三年。

我們再看一下游戲規則的公式——社會遊戲規則=規則+實力+人心。

好,“丁憂”有明確的規則,但如果有人不遵守呢?你有辦法嗎?

有的。規則要得到遵守,是必須有實力和人心的保證的。實力和人心是迫使某一個人遵守規則的配套設置。就像一項法律,要保證大家遵守,肯定有國家暴力機器作為後盾,違反規則的人會被懲罰。而哪怕是道德,有人違背的話,也會遭受到大家的譴責。

明朝對違反“丁憂”制度的懲罰很簡單。從實力上說,有嚴厲的懲罰條款,比如,如果有人對父母去世隱瞞不報,或貪戀官位不回家守孝,一旦被發現,那就“一擼到底”,發回原籍為民。

在人心上也相當嚴厲,一個人主動違反“丁憂”制度,在大家眼中,他差不多已等於說自己不是人了,會遭到所有人的唾棄。

“奪情”

但“丁憂”的規則,似乎沒有考慮到特殊情況。比如正在打仗,一個官員的父母突然去世了,他應該怎麼辦,馬上撂下一切回家嗎?如果一個重要官員的離開,會危及江山社稷呢?

這個時候,另一個遊戲規則就激活了——為了什麼什麼,可以不怎樣怎樣。

所以,“丁憂”制度之外,相當於有了一個不成文的補充規定,如果遇到緊急、重大、不能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皇帝就可以發一個聖旨,要這位官員繼續堅守崗位。這就叫“奪情”。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但是,不管怎樣,不讓人守孝,總是不對的,很不近人情。即使要“奪情”,往往也是皇帝先讓重要官員回家奔喪一段時間後,才下旨說你趕快回來上班吧,這兒離不開你。

皇帝也是不想讓自己顯得帶頭破壞遊戲規則的。

另外,一個官員被“奪情”了,雖然是皇帝下旨,但為了彌補“孝道”在被“國家利益”壓倒後造成的意識形態損失,人們也會非議他。換句話說,雖然他違反規則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不會遭到實力的懲罰,但“實質不合法”,人們仍會保持心中維護規則的譴責能力,他在道義上會付出代價。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一個官員的父母去世,他不想回家守孝,那麼,理論上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讓皇帝下旨“奪情”。

“奪情”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回家奔喪完畢後,皇帝就下旨讓官員回來上班,不用守孝三年(實際是27個月);另一種是直接不回家奔喪,沒有離開工作崗位,皇帝直接下旨“奪情”——這種方式太激進了。

但現實是,一個社會遊戲規則,只要有“例外”“特殊情況”“補充規定”之類,它在邏輯上,就可能有繞開規則的操作空間。“例外”“特殊情況”“補充規定”,是為某類情況準備的,所以也相當於是為某類人所準備的。

心思

從內心來講,張居正當然不想回去守孝。

首先,但並不是很重要的是,他和張文明恐怕並沒有太多的父子感情。他清楚自己是什麼人,也清楚這位老爹是什麼人,以及彼此把對方當成什麼。更何況,那麼多年來,他不斷地滿足老爹的各種私慾,已算是盡孝了吧。據考證,張居正和張文明有整整19年未見,感情之疏淡可見一斑。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張居正害怕離開現在的權位。《明通鑑》一語揭破:“自以握權久,恐一旦去,他人且謀己。”從主觀客觀來說,張居正都不想、不能“丁憂”,連回家奔喪都不想。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張文明的去世,“丁憂”的遊戲規則,是一個意外的大麻煩。試想一下,作為內閣一號人物,張居正帶頭違反“丁憂”制度,而且回家奔喪都不願意,這是要向天下傳遞什麼樣的信號?

這樣做顯然膽子太大了。他能夠利用的規則,只能是“奪情”。

要當時的萬曆皇帝下旨“奪情”,並不複雜。因為,明帝國的權力格局是這樣的——天下最有權力的三個人,一個是萬曆皇帝的媽,李太后,一個是內閣首輔張居正,一個是司禮監太監馮保,萬曆還沒有“親政”。這三個人關係偏偏還蠻好。

所以“奪情”不是問題。

有問題的是,張居正一方面要表演出自己想回家“丁憂”的樣子,另一方面,又要讓皇帝順理成章地“奪情”。這對錶演能力的要求,超出了極限,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

萬一你表演得多麼想“丁憂”,觀眾當真了怎麼辦?那就變成了支持你“丁憂”的人心了,而你本來是想造出要大家反對“奪情”的輿論的。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張大人為了照顧觀眾的理解能力,方便一些聰明人判斷自己其實並不想“丁憂”,避免演得太像導致大家誤判的風險,只能自己製造一個bug了。

這個bug就是在名叫《乞恩守制疏》的報告中加了幾句。他說自己是“非常者”,所以,“非常理所能拘也”,“何暇顧旁人之非議,徇匹夫之小節”!“回家奔喪守孝”這類東西當然是常理,是可以不“拘”的。做大事的人,何必在乎別人的非議?

這被《明實錄》的編者一眼看穿,在說到張居正的這份報告時,加了這麼一句評論:“觀此,而奪情之本謀盡露矣!”

博弈實力

博弈最終是實力的博弈,勝出的,也是佔據優勢的博弈實力。

因為,博弈從來不是規則VS人心,或人心VS實力,或規則VS實力,而是實力VS實力。規則、人心,是要通過某個機制轉化為實力,才去VS實力的。

有一些人反對張居正“奪情”。要對付這些人也很簡單,就是明朝的經典動作——對大臣進行廷杖,當眾打屁股。廷杖一出,非死即重傷。想起來也是真有意思,你上書表演說要回家守孝,然後別人支持你,你不僅不感謝,反而還要打別人屁股。

在圍繞“奪情”的博弈中,在遊戲規則中擁有絕對博弈實力的張居正是勝者。那些反對“奪情”的人中,五人被廷杖,開除公職,或發配充軍,一人開除,兩人付出生命代價。其他人看到這勢頭,當然就沒有公開表現出“人心”來了。

於是,“奪情風波”就此結束。

在這裡我想問的是,“博弈實力”是什麼意思?

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是,在公式“社會遊戲規則=規則+實力+人心”中,假設有A和B兩個人博弈,無論A在規則、人心的指標上如何,但在實力這個指標上,他擁有絕對的實力,那麼,是他勝出。這個時候,“實力”跟規則、人心並列,屬於同一範疇。

比如,一個大人暴打一個小孩。在規則、人心上,這個大人都沒有合法性,沒有一種規則支持大人暴打小孩,大家對於他打小孩也會憤怒地譴責。但是,他在小孩面前擁有絕對的身體暴力,小孩打不過他。

當我們說,一個人和別人博弈,他有沒有“實力”,指的就是這個層面的實力。包括了內在實力和一部分處於他的利益-心理網絡中的社會實力,也即“本人的實力”。這個層面的實力,假定了跟規則、人心無關,或規則、人心轉化為一個人實力的指標為零。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但是,我們說在社會遊戲規則的博弈中,最終是博弈實力最強者說了算,這裡說的實力,就不是這個層面的實力了,而是第二個意思的。

第二個意思,是在“社會遊戲規則=規則+實力+人心”這個公式中,一個人整體的博弈實力,其實是包括了規則轉化而成的實力,公式中的“實力”即他本人的實力,以及人心通過某種機制轉化的實力。 換句話說,這個意義上的實力,不再只是公式中跟規則、人心中並列的“實力”。

列一下公式是:一個人的博弈實力=“規則通過某種機制轉化而成的實力”+“他本人的實力”+“人心通過某種機制轉化為實力”。

好,最終是博弈實力最強者說了算的實力,指的就是這個公式。

從公式可以看出,如果“規則通過某種機制轉化而成的實力”“人心通過某種機制轉化為實力”,由於缺乏轉化機制,或資源不夠轉化效率很低,可以認為他博弈的實力就是他本人的實力。

但如果“規則通過某種機制轉化而成的實力”“人心通過某種機制轉化為實力”有轉化機制,或轉化效率較高,那麼,他的博弈實力,就是“規則通過某種機制轉化而成的實力”“人心通過某種機制轉化為實力”和“他本人的實力”相加。

像前面那個大人打小孩的例子,可以認為大人的博弈實力=0+他本人的實力+0。

而雖然規則和人心都有利於小孩,但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人幫他,規則、人心都沒有能夠在那種情境中轉化為實力。所以小孩的博弈實力=0+0+0。

社會實力

擁有最強博弈實力的人勝出,這是“元規則”。看上去似乎有點像是吳思所說的“暴力最強者說了算”。但其實不是,接近於吳思意思的,是“本人的實力”,而不是博弈實力。

在很多情況下,“本人的實力”最強的人當然勝出;但在另外的很多情況下,那不一定,甚至會遭到失敗。這是社會遊戲規則,和純粹的暴力法則的根本區別,有時還是質的區別。

“社會”是一個高度複雜的動態系統。我知道有些沒有耐心的人會說,考慮規則、人心幹嗎,用拳頭直接說話多痛快啊。但這樣的人,明顯不瞭解人類社會是怎麼運作的。

張居正觸碰的遊戲規則

人類社會,主要就是靠遊戲規則的運作,才玩得下去。

這個原理,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在《利維坦》這本書裡講得很清楚了。在霍布斯眼中,人類社會的自然狀態(大概是“最初狀態”的意思)是,“人對人是狼”,沒有什麼規則,也沒有什麼人心,就拼誰最狠。

假如有一頭最厲害的惡狼,它就一定勝出了嗎?可不一定。事實往往是,別的狼會趁這頭狼睡覺或沒有防禦時攻擊它;這頭狼也會老去,從而被更厲害的新狼吃掉。這種自然狀態,博弈一定是“全輸”的格局,不會有什麼贏家。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對於最厲害的那頭狼來說,它的“厲害”(也即“本人的實力”),會隨著它老去之後而衰弱甚至消失。就是說,規則、實力、人心,都具有流動性,會隨著時間、形勢、情境的變化而強化或者衰弱,甚至消失;由於實力的流動性特徵,隨著一頭狼的老去而衰弱,從長時期的角度上來說,一頭狼根本無法依靠自己的厲害來維護自己的安全和利益。為了做到這一點,它必須藉助本人實力之外的社會實力。

所以,對於強者來說,並不只是憑本人實力,更重要的是憑社會遊戲規則來玩。如果規則和人心有利於他,就建立了一個可以保證安全和利益的秩序。他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龐大的社會實力來維護自己。

在這種情況下,哪怕他本人的實力,在時間的流動性中已經大大損耗,但只要跟規則、人心有關的這種社會實力好像還存在並有威懾力,他的安全和利益仍然能夠得到維護。

比如,東漢末年,漢獻帝皇權的實力早就不行了,但維護漢朝的社會實力(規則和人心)還在啊,所以曹操不會做出後來曹丕所做出的行為。

這說的是古代的情況。現代社會,有很多實力或規則,其實是符合人們的利益預期和真自我需求的,他們會主動認同。畢竟,這些規則不僅有很強的共容利益,它在制訂之前或制訂之後,都會經歷合法性的審視。

無論怎樣,一旦有了社會遊戲規則,那玩家理論上就是構成“社會”的所有人。所有人似乎都可以利用社會遊戲規則來博弈,哪怕本人的實力不行,但還有規則、人心這兩塊嘛。


作者 | 南風窗總主筆 石勇 [email protected]

編輯 | 李少威 [email protected]

排版 | G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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