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魚躍醫療 投資 招商證券 平安證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04-25

當事人:馮小樹,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馮小樹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馮小樹具有以下違法事實:

馮小樹於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技術保障部、公司部、創業板發行審核部工作;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調證監會工作;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期間於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借調證監會任北京工作組副組長;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副總監、高級執行經理。2004年12月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任第七屆、第八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兼職委員

一、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世方聯),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

(一)深圳世方聯設立與運營情況

2005年6月至8月期間,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與江蘇魚躍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魚躍醫療)簽署了《公司改制財務顧問協議》。2006年10月期間,平安證券分管投行部的副總經理薛某年等人赴魚躍醫療會見魚躍醫療董事長吳某明,全面推進魚躍醫療改制工作並派項目組進駐魚躍醫療現場。2006年底,平安證券項目組提出股改方案。

2006年12月25日,深圳世方聯於深圳成立,公司股東為彭某嫦、劉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別為30%、30%、30%、10%。彭某嫦擔任深圳世方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務,為馮小樹岳母。

2012年5月20日,深圳世方聯名稱變更為石河子世方聯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地址變更為新疆石河子開發區2013年6月7日,公司名稱變更為石河子融科華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1月26日,公司變更為石河子融科華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融科華投資)融科華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為彭某嫦彭某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胡娟、劉、朱年承擔有限責任。4名合夥人的出資額、出資比例與變更前維持一致。

深圳世方聯存續期間,除交易魚躍醫療外,僅少量進行新股申購、賣出中籤新股操作及小額股票交易,總交易筆數不超過30筆,每筆成交金額不超過20萬元。綜上,深圳世方聯在存續期間,其證券賬戶主要用於交易魚躍醫療

(二)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何某梅、彭某嫦銀行和證券賬戶情況

何某梅為馮小樹配偶何某玉之妹,彭某嫦為馮小樹配偶何某玉之母。

何某梅招商銀行總行營業部6225××××0381賬戶(以下簡稱招行0381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銀行賬戶。何某梅本人不知悉該賬戶的開立情況及交易密碼,也不清楚該賬戶的日常交易情況。經查詢該賬戶的交易流水,該賬戶為馮小樹之女馮某益繳納深圳教育國際交流學院學雜費。

彭某嫦招商銀行6225××××8000賬戶(以下簡稱招行8000賬戶)、招商銀行6231××××6999賬戶(以下簡稱招行6999賬戶)、招商銀行6214××××3955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賬戶。上述3個賬戶所留聯繫電話為馮小樹配偶何某玉的手機號碼,所留聯繫地址為馮小樹夫婦家庭住址。

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以下6個何某梅、彭某嫦名下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15×××611的何某梅國盛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25×××403的何某梅中投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01×××365的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09××××999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85×××764的彭某嫦中投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21×××810的彭某嫦廣發證券賬戶。以上賬戶中,何某梅國盛證券、中投證券賬戶,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何某玉、馮小樹名下的證券賬戶的登錄地址、登錄設備存在大量的重疊現象且重疊地址在東莞、美國、香港、澳門等多個地方出現重疊發生的時間與馮小樹出差、出境時間保持一致。彭某嫦已於2015年8月離世,但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在2015年11月仍有交易記錄,且交易地址顯示為美國,與何某玉、馮小樹證券賬戶的交易地址相同。

彭某嫦廣發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繫電話為何某玉電話。中投證券賬戶開戶代理人為何某玉,且與何某玉就該證券賬戶簽定了全權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招商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繫電話為何某玉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為何某玉郵件地址。何某梅中投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繫電話為何某玉手機號碼。何某梅國盛證券賬戶留存的聯繫電話為何某玉手機號碼,聯繫地址為馮小樹、何某玉的家庭住址。在接受問詢時,何某梅本人不知悉自己有幾個證券賬戶,不知道相關賬戶的開立情況。

何某梅國盛證券、中投證券賬戶在開戶至註銷期間,除進行寶萊特”“三川股份的減持外,僅少量小額地進行新股申購及賣出中籤新股操作,共計完成16筆此類操作。

(三)深圳世方聯股東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並獲得相關收益

2007年3月21日,魚躍醫療股東會通過股權轉讓議案,同意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明將其個人所持的魚躍醫療0.26%的股權以4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公司海外銷售業務主要負責人光、3%的股權以46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為公司作出貢獻的第一代老員工珍、3.89%的股權以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世方聯、60%的股權以3,96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魚躍科技(吳某明為魚躍科技實際控制人)。上述股權受讓方及轉讓方於2007年3月21日簽訂了《股權受讓協議》。在上述轉讓協議中,束珍、宋光、深圳世方聯受讓股權的價格均為每股2元。

2008年4月18日,魚躍醫療在深交所上市。2013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間,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全部魚躍醫療,賣出清算金額共計440,027,654.8元。此外,在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持有魚躍醫療期間,共獲得6次現金分紅,分紅金額總計5,527,936.6元。2015年3月6日之後,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再無證券交易記錄。

深圳世方聯賣出魚躍醫療所得與所獲分紅款項,在扣繳個人所得稅52,692,307.27元,並通過彭某嫦賬戶繳納個人所得稅34,733,824.53元后剩餘資金共計358,129,460元,全部向4名股東進行了分配。其中,向彭某嫦分配107,858,780.77元。

(四)馮小樹通過彭某嫦代持深圳世方聯股份

1. 彭某嫦繳納深圳世方聯註冊資本的資金來自於馮小樹夫婦。2006年12月14日、2007年5月9日,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分別向深圳世方聯公司賬戶轉入300萬元、180萬元。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資金來源於湘財證券深圳深南大道證券營業部招商銀行深圳分行768××××0001賬戶,為彭某嫦證券賬戶轉出資金。經追查該證券賬戶資料,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5月9日期間,馮小樹向該證券賬戶存入1,332,000元,何某玉存入852,000元,馮某益存入621,000元,彭某嫦存入150,000元,何某梅存入2,346,000元。以何某梅名義存入資金並非何某梅本人操作,且存入金額顯著超越何某梅的收入水平。

2. 彭某嫦所得收益絕大部分最終流向為馮小樹及其配偶何某玉、女兒馮某益。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銀行賬戶因深圳世方聯減持魚躍醫療所得款項共計107,858,780.77元。該筆資金經頻繁劃轉後,絕大部分去向為馮小樹及何某玉、馮小樹女兒馮某益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何某玉、馮某益與馮小樹共同居住,並登記於同一戶口本中。彭某嫦銀行賬戶另有1,715萬元轉入楊某益賬戶,該筆資金為馮小樹購買美元外匯使用。

3. 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深圳世方聯證券賬戶的開立代理人為何某玉;證券賬戶開立早期,資金存取均為何某玉以支票存取方式親自辦理;該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代理人為何某玉。深圳世方聯更名為融科華投資後,融科華投資向新疆工商部門提交的《全體合夥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名錄》中,彭某嫦登記的聯繫電話為何某玉的手機號碼;在融科華投資向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中,何某玉在深圳世方聯財務年報的財務負責人經辦人處簽字。綜上,何某玉深度參與了深圳世方聯的運營工作,並且參與了深圳世方聯轉變企業性質、轉移註冊地址的相關工作,而相關工作的目的即為減少減持魚躍醫療帶來的稅收負擔。

4. 深圳世方聯投資魚躍醫療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深圳世方聯股東背景與魚躍醫療的上市工作高度關聯。深圳世方聯股東彭某嫦為馮小樹岳母,馮小樹時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發審委兼職委員。深圳世方聯股東朱某年為薛某年弟媳,薛某年時任保薦機構平安證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深圳世方聯股東劉某為江某良配偶之姐,劉某所持股份實際所有人為江某良,江某良時任發審委兼職委員。深圳世方聯入股價格等同於魚躍醫療每股淨資產價值,顯著低於市場合理水平,且與魚躍醫療重要員工入股價格一致。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其對應的買賣股票金額為106,193,917.73元,其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獲利金額為106,058,780.77元。

二、馮小樹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三川股份”

(一)鷹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馮小樹協商入股情況

鷹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川股份)於2002年開始籌備上市。2007年年中,三川股份與國信證券進行接觸。2007年11月,國信證券對三川股份項目進行立項。2007年12月和2009年6月,三川股份兩次進行增資。2007年12月28日國信證券與三川股份簽定《關於委託財務顧問及上市輔導機構之協議書》。2010年3月26日,三川股份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馮小樹與三川股份實際控制人李某林之間往來頻繁,李某林多次就三川股份上市事宜向馮小樹進行諮詢。2007年12月三川股份增資前,馮小樹在三川股份現場參觀時,向李某林提出介紹何某梅入股,李某林同意馮小樹介紹他人入股的請求。

(二)何某梅賬戶入股及入股資金來源情況

2007年12月18日,三川股份的原股東三川集團、李某祖等人與何某梅等人簽訂了《江西三川水錶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協議》,協議約定何某梅等人以3.66元/股對三川股份增資,何某梅以206.79萬元買入56.5萬股三川股份。該協議簽字頁何某梅簽字並非何某梅本人簽署。

同日,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向三川股份轉入206.79萬元,備註為何某梅投資款,該銀行賬戶為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賬戶。此外,經查詢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的資金流水,賬戶資金來自於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第三方存管保證金轉活期。招商證券保證金賬戶來自於馮小樹建設銀行賬戶2007年11月28日轉入85萬元,馮小樹夫婦所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2007年11月30日轉入100萬元,以及何某梅招商證券賬戶原有資金。綜上,以何某梅名義買入三川股份的資金實質來源於馮小樹夫婦。

(三)何某梅賬戶減持股票及所得資金流向情況

2011年3月28日,何某梅證券賬戶所持三川股份解禁。從2011年8月25日開始,何某梅證券賬戶開始減持三川股份。其中,通過大宗交易轉出612,000股至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2011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三川股份。此外,何某梅證券賬戶持有三川股份期間,共收到6次現金分紅,合計金額為931,123.43元。何某梅、彭某嫦兩個證券賬戶減持三川股份所得金額與持有期間所獲現金分紅金額共計32,432,714.4元

上述資金中,除27,572.4元轉入何某梅工商銀行6222××××2262賬戶833,375元轉入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其餘資金均轉入何某梅建行6227××××2392賬戶。而何某梅建行賬戶資金,除於2011年11月2日轉入胡娟賬戶300萬元外,其餘均轉入何某玉開立於平安銀行、招商銀行3個賬戶,以及馮小樹夫婦控制的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何某梅招行0381賬戶。彭某嫦招行8000賬戶將資金又進一步劃轉至何某玉賬戶(現已經銷戶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其買賣股票金額為31,502,490.97元,持有、買賣三川股份的獲利金額為30,365,714.4元。

三、馮小樹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

(一)廣東寶萊特醫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馮小樹協商入股情況

2001年起,廣東寶萊特醫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萊特)開始籌劃上市工作,並著手進行股份制改造。2009年4月平安證券保薦代表人何某茂前往珠海對寶萊特做前期考察。2010年10月27日,寶萊特與平安證券簽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保薦協議》。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馮小樹與寶萊特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燕某元均曾就讀於江西工學院(現南昌大學),兩人於2000年左右相識。燕某元曾經多次聆聽馮小樹以職務身份所授課程。燕某元認為,馮小樹撰寫過公司治理方面書籍、參與起草創業板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方面對寶萊特有所幫助。燕某元多次就公司治理、股權轉讓等方面問題向馮小樹諮詢,並於2008年初聘請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擔任寶萊特董事。2007年10月至11月間,馮小樹通過配偶何某玉向燕某元提出,希望介紹他人購買寶萊特4%的股份,開始提出介紹王某正購買股份,後實際由何某梅賬戶買入寶萊特股份。

(二)何某梅賬戶入股及入股資金來源情況

2008年11月2日,燕某元、王某夫婦實際控制的捷比科技(持有寶萊特58%股份)與何某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寶萊特1,203,200股股份(佔總股本4%)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何某梅。雙方約定20個工作日內支付轉讓價款的60%,剩餘價款於兩年內付清。相關轉讓手續由馮小樹配偶何某玉辦理。

資金來源方面,2008年11月6日,何某玉招商銀行賬戶劃出1,000,000元至王某正興業銀行賬戶。同日,王某正興業銀行賬戶劃轉上述資金至捷比科技珠海市商業銀行賬戶。2008年12月10日,費某銘興業銀行賬戶劃出1,152,000元至馮小樹指定的王某正興業銀行賬戶,該資金為馮小樹、費某銘共同投資桐廬利達投資有限公司所得歸屬於馮小樹的資金。2008年12月17日,王某正賬戶將其中352,000元轉至何某玉招商銀行賬戶,次日,王某正賬戶將剩餘800,000元劃轉至捷比科技賬戶。上述180萬元作為首期款用於購買捷比科技轉讓的寶萊特4%股權。2010年9月30日和10月19日工商銀行業務憑證顯示,現金存入120萬元至捷比科技工商銀行賬戶,用於結清股權轉讓價款。

(三)何某梅賬戶減持股票及所得資金流向情況

2011年7月19日,寶萊特在深交所上市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間,何某梅證券賬戶減持所持全部寶萊特。其中,何某梅賬戶分別於2012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和3月13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商證券賬戶,又於2014年7月29日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寶萊特何某玉東方證券賬戶。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減持全部寶萊特此外,何某梅賬戶持有寶萊特期間,收到3次分紅,金額共計880,559.98元。何某梅、彭某嫦、何某玉賬戶賣出股票所得金額及持有股票期間所得分紅收入,共計95,652,932.2元。此外,2011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期間,何某梅賬戶共收到江蘇省宿遷市地方稅務局減持限售股稅收返還18,944,190.82元

交易寶萊特所得收入及退稅收入主要轉入何某玉招商銀行賬戶、平安銀行賬戶、東方證券賬戶及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的彭某嫦招行6999賬戶招商證券09××××999賬戶。彭某嫦招行6999賬戶將資金又進一步劃轉至馮小樹、何某玉及馮某益名下賬戶

綜上,馮小樹通過本人社會關係及所任職務之便利,以何某梅名義違法持有、買賣寶萊特,其買賣股票金額為94,772,372.22其持有、買賣寶萊特的獲利金額為92,652,932.2元。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稅收返還獲利金額為18,944,190.82元。

綜上,馮小樹買賣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等3只股票金額共計251,412,971.74元(已扣除實際繳納稅費),獲利金額為248,021,618.19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任職信息、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銀行賬戶資料、電子證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間馮小樹於深交所任職,2004年12月2007年4月期間馮小樹擔任發審委委員,其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馮小樹及其代理人申辯認為,其一馮小樹岳母彭某嫦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人生閱歷,其出資深圳世方聯完全是自主決策。深圳世方聯是獨立法人,除投資魚躍醫療外,深圳世方聯還從事其他投資活動。深圳世方聯的所有投資活動均與馮小樹無關。其二,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與馮小樹無任何關聯。其三,不應將何某玉、彭某嫦證券賬戶的交易金額認定為何某梅的收益。在計算三川股份”“寶萊特收益時,僅應計算何某梅賬戶的收益。其四,深圳世方聯、何某梅在相關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資活動,並非《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所述的持有、買賣股票行為。其五,馮小樹並未參與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上市審核工作,也未就相關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

我會認為,其一,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的資金來源於馮小樹夫婦,投資收益歸馮小樹夫婦所有,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且深圳世方聯交易魚躍醫療的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因此,無論彭某嫦是否具有商業經驗與投資能力,深圳世方聯是否從事其他投資活動,均不能否認我會對於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認定。其二,以何某梅名義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活動由馮小樹直接聯絡推動,投資資金來源於馮小樹夫婦,投資所得歸馮小樹夫婦所有。我會對馮小樹借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認定準確。其三,用來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證券賬戶均由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上述證券賬戶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所得均由馮小樹夫婦所有。其四,本案中,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其五,是否存在直接的利益衝突並不是《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構成要件。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並曾任發審委委員,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其知法犯法,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所得248,021,618.19元,並處以251,412,971.74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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