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玉林“8.9惡性汽車撞人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吳惠忠被判死刑

玉林 轎車 摩托車 法律 刑法 交通 玉林電視臺 2019-06-13

今天(6月11日)上午,曾轟動玉城的玉林市“8.9惡性汽車撞人案”一審正式宣判,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被告人吳惠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為夯實案件證據,查清案件事實,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理階段進行了多次補充偵查。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惠忠酒後駕駛桂A27Y96小轎車行駛到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時,在將行人劉規某撞倒後,又將由被害人鍾某駕駛的、搭乘著鍾某女兒鍾善某、鍾潤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導致鍾某、鍾善某、鍾潤某倒地,同時鍾某的腳和二輪摩托車均被卡在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槓上。周圍群眾見狀,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轎車車窗,欲叫駕駛員下車處理。但吳惠忠在稍作停留後又加速往前開車,致使被卡在前輪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和被卡在前保險槓上的鐘某被拖行,並與地面發生摩擦。此時,多名群眾追趕桂A27Y96小轎車並大聲呼喊,並有群眾電話報警。但被告人吳惠忠仍駕車快速前進,致使摩托車與地面摩擦從而發出大量火花。被害人鍾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後,自行從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槓上脫落。接著,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被出警的警察抓獲。後鍾某經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鍾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惠忠明知其行為可能產生致被害人鍾某死亡的結果,但其放任此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鍾某死亡。被告人吳惠忠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吳惠忠當庭表示上訴。

被告人 吳惠忠

——判決之後心裡感到很後悔,因為個人貪杯喝酒,造成人員傷亡,我心裡面後悔莫及,希望社會上的司機人員千萬不要觸犯交通規則,不要喝酒後開車,以我為戒,血的教訓,我對我老婆真的很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她,對我的兒子就是沒有盡到一個做父親的責任,教育他們,希望他們能夠遵紀守法,平平安安過完他們一生。

被害人家屬 羅小慶

——堅信人民法院會給我們一個非常公正的判決,所以我們今天聽到能判他(被告人)死刑,我很高興,說明我們玉林市法院還是非常公平公正的,另外借助這裡說一下非常感謝那些在發生這件事情之後,很多愛心人士對我們的幫助,真的很感謝他們。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餘華

——吳惠忠這個案件,為什麼定故意殺人罪,因為吳惠忠在酒後駕車,在明知道撞到人的情況下,繼續加速往前開,他明知道這樣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是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最後導致了被害人鍾某,被拖行以後全身創傷性休克死亡,所以被告人吳惠忠明知道他結果會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但是他的行動還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以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而且本案中吳惠忠的行為非常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影響非常壞,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判處吳惠忠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這個案的教訓在於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絕對不能酒後駕車,這是第一,第二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一定要停車,報警接受處理,不能逃逸或者更加不能惡劣的是,明知道被害人被拖在車上,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繼續拖著被害人快速前行,這樣會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自己的犯罪性質上從交通肇事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變成了故意殺人,造成更加惡劣的後果。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