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被圓通速遞丟失了!還沒有保價!法院這樣判,你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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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購成了全民時代的新主流,電商爆炸式的增長拉動了海量的快遞需求。快遞方式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可是有時候也會遇到不順心的事情。這不,李先生的快遞未保價,被物流丟失了,最終訴至法院。近日,天心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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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購成了全民時代的新主流,電商爆炸式的增長拉動了海量的快遞需求。快遞方式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可是有時候也會遇到不順心的事情。這不,李先生的快遞未保價,被物流丟失了,最終訴至法院。近日,天心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子。

快遞被圓通速遞丟失了!還沒有保價!法院這樣判,你滿意嗎?

幾經波折 確認快遞丟失

2018年1月7日,李華在淘寶網購得外套一件,1月10日收到貨物,因貨物質量原因,李華於當天申請退貨並辦理退貨。

李華委託圓通速遞郵寄退貨(運單號:D0009***2787),收件地址為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家園7幢一單元403號,收件人為許軍。

退貨於1月13日到達目的地,但圓通速遞網點一直未予派送。隨後幾天,李華一直同當地配送員聯繫,但電話無人接聽,李華無奈投訴到圓通速遞總公司。

圓通速遞先回複稱其一直在聯繫當地,後又回覆稱貨物已派送但沒有錄入系統等,直到1月22日左右,圓通速遞迴復確定快遞包裹丟失。

協商未果 提起民事訴訟

李華多次與圓通速遞溝通,圓通速遞以李華的快遞沒有保價為由,堅持最多賠償300元。協商未果後,李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華訴請:判令被告圓通速遞賠付原告經濟損失789元,快遞費15元。

圓通速遞辯稱,1.原告將物品交給長沙市天心區的圓通快遞網點寄送,故該網點是承運人,原告與該網點構成運輸合同關係,與被告無關;2.快遞單正反面均對快遞的賠償有約定,即未保價的物品最多隻能按每件快遞300元賠償,原告所寄物品未保價,故應按約定賠償。

審理查明 判決全額賠償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快遞單左下角印刷有“本人已閱讀並充分理解接受《國內快遞服務協議》!本人確認所交寄的物品價值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未保人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如另有約定的,快遞費雙方協商);保價快件按被保價金額賠償。貴重物品選擇保價。”等字樣,但原告李華未在該字樣下方的寄件人簽名處簽名。原告李華當庭陳述稱該快遞單為快遞員代填,快遞員並未指出保價條款,亦未詢問其是否保價。

天心法院審理認為:

1、原告李華通過被告經營的圓通速遞交寄物品,並由被告出具《某某速遞(詳情單)》,快件也是由被告圓通速遞負責郵遞,原告與被告已成立郵寄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圓通速遞辯稱本案郵寄服務合同的雙方應為原告與長沙市天心區的圓通快遞網點,被告與該網點之間是特許方與被特許方的關係,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該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2.《圓通速遞(詳情單)》上所印刷的保價條款,系被告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原告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中關於未保價情形下丟失物品賠償的規定系對被告責任的限制,被告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被告印製的《某某速遞(詳情單)》上特意在保價條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簽名欄,而原告並未簽名,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已對該項責任限制條款履行了明確告知及解釋說明的義務,故該格式條款無效,被告應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付的物品損失789元以及快遞費15元,均系原告因被告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華支付貨物損失789元;向原告李華返還快遞費15元。

承辦法官 張瀾

快遞丟失事件時有發生,那麼快遞公司該怎麼賠呢?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1.對於保價的貨物,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2.對於未保價的貨物,則要看快遞公司是否對限賠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

A.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條款無效。這就意味著,如果快遞公司未採取合理措施提示未保價商品的賠償標準,則限賠條款無效,寄件人依然可以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滅損貨物的實際價值。

B. 若快遞單已用不同色塊和明顯字體予以提示,同時快遞員在寄件人寄件時也告知了該保價條款,此時,鑑於快遞行業本身存在的高風險性,該條款內容並不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限賠條款對寄件人有效。

3. 若快遞公司存在丟失貨物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例如快遞公司內部人員的盜竊,應認定保價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應全額賠償寄件人的損失。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快遞的時候,儘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範、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簽訂規範的《快遞遞送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仔細查看託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到貨日期、運輸方式、取貨方式、收貨人以及聯繫方式等,並保存好快遞單等相關證據。最後提醒大家,如果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儘量要選擇保價並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 瀟湘晨報】

【編輯 M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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