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現代快報+ZAKER南京 通訊員 李雅茹 見習記者 曹鋒
放學時間,5 歲小孩在幼兒園裡玩耍,不慎撞倒了一位老年家長,竟將老人摔成九級傷殘,醫療費等各項損失達 30 餘萬元。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揚州江都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頑童玩耍撞倒老人
幾個月前的一天,金某前往江都一家幼兒園接孫女放學,在學校大門內側與在園區內玩耍的 5 歲兒童小寶相撞,金某跌倒受傷。
金某隨後被送往江都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轉至蘇北醫院治療 12 天,醫院診斷:右股骨脛骨折。此後,司法鑑定所對金某作出傷殘鑑定:金某右股骨脛骨折,行右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小寶的父母以及幼兒園分別給付金某 20000 元醫療費。金某認為,該起事故中自己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累計有 27 萬餘元,應當由小寶家和幼兒園承擔,於是將小寶及其父母,以及幼兒園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鉅額賠償
江都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小寶的家長在其放學後疏於看管,未能盡到監護之責,放任小寶在園區內奔跑,導致其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跌倒受傷,因被告小寶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故小寶的父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幼兒園園區內放學期間,此時學生及家長人流量較大,被告幼兒園應安排人員維護園區內秩序,盡到管理職責,被告幼兒園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原告金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幼兒園內疏於觀察,與被告小寶相撞,其自身也存在過錯。
綜上,江都法院酌定,被告小寶及其父母對原告金某的損失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被告幼兒園承擔原告金某的損失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剩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經過核算,原告金某的各項損失為 30 萬餘元。
最終,江都法院判決被告小寶父母再賠償原告損失 13.5 萬餘元。被告幼兒園再賠償原告損失 4.2 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