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思潮研究」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改革主義的兩種視角

伊斯蘭 中東局勢 民主 政治 上外中東研究所 2017-05-11

文章來源

《阿拉伯世界研究》2017年第2期

內容提要

在當代伊斯蘭思想中,自19世紀以來興起的改革主義思潮並沒有在日益嚴峻的現實政治環境中枯竭,依然保持了自己的生命力。一些思想家秉承伊斯蘭教歷史上理性與啟示並重的傳統,以發展的眼光對伊斯蘭信仰進行解讀,著眼於對當下穆斯林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進行思考,並試圖提出兼顧傳統與現代的解決方案。本文以兩位當代穆斯林知識分子阿卜杜·卡里姆·索羅什和阿卜杜拉·艾哈邁德·納伊姆的理論為切入點,從改革主義的視角分析其關於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關係的論述及其現實意義。

關鍵詞

伊斯蘭教法;索羅什;納伊姆;改革主義;現代化

作者簡介

王宇潔,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宗教學重點研究基地研究員

基金項目

本文受到“中國人民大學統籌建設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專項引導經費”資助。

正文

「伊斯蘭思潮研究」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改革主義的兩種視角

在世界各大宗教中,伊斯蘭教與猶太教常常因其在律法方面的準則和制度,被稱為“律法”的宗教。就伊斯蘭教而言,雖然歷史上伊斯蘭教法並非穆斯林社會治理的唯一法律準則,但宗教(Dīn)與教法(Shari‘ah)內在的不可分割性是毋庸置疑的。自19世紀以來,西亞和北非地區多個伊斯蘭政權均不同程度地面臨政治、經濟和文化危機。在復興和改良穆斯林社會、順應時代發展潮流這一大背景下,各國實際上都對以伊斯蘭教法為主要法源的傳統格局進行了一定改變。但同時應看到,宗教與教法之間的特殊關係使得伊斯蘭教法的問題往往很難被作為單純的法律問題來對待,導致在變動的社會中處理伊斯蘭教法問題常常面臨更大的挑戰。在伊斯蘭世界內部,除積極倡導變革的聲音外,還有一些人做出了與之截然不同的選擇,主張全面恢復伊斯蘭教法。因此,在現代穆斯林社會,對於是否有賴於以現代國家的名義去實施伊斯蘭教法,實際上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20世紀中期,穆斯林國家出現了兩股思潮。在世俗化在多個穆斯林國家盛行的同時,伊斯蘭復興思潮也在不斷髮展。恢復伊斯蘭教法、以伊斯蘭教法治理穆斯林社會是伊斯蘭復興思潮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一些人對此保持著熱切的期望,將之視為振興穆斯林社會的關鍵手段。毛杜迪、霍梅尼等著名穆斯林理論家和思想家都反對世俗民族主義的國家主權理論以及以此為基礎的民族國家,呼籲建立以“真主主權”為基礎的國家,在法律與國家的關係上主張以伊斯蘭教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他們認為,只有達到上述要求,才能建立一個真正的“伊斯蘭國家”。因此,有研究者指出,政治伊斯蘭所倡導的“伊斯蘭國家”本質上就是一個基於“伊斯蘭教法”的國家,這種國家被它所追求的某種法律秩序所定義,國家的合法性由此確立,同時國家也藉此來推行基本的治理。

那麼,在現代國家中伊斯蘭教法究竟應該處於何種位置?穆斯林人口占多數的國家(即穆斯林國家)是否必須是一個完全用伊斯蘭教法來治理的國家?現代國家是否可以用國家的名義來推行伊斯蘭教法,如果推行,又該採用哪種教法學派或是教派的伊斯蘭教法?對於生活在非穆斯林人口占多數地區的穆斯林,是否可以要求全面推行伊斯蘭教法,如何看待伊斯蘭教法與所在國家法律的關係?除了對伊斯蘭教進行全面意識形態化的解讀外,在理解教法與國家的關係中,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可能性?這些都是非常現實而緊迫的理論問題。

在21世紀的今天,除政治伊斯蘭的解釋外,一些穆斯林思想家提出了不同於以往的新見解,並在世界範圍內引發了相關討論,吸引更多人對這一問題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討論。本文以兩位當代穆斯林知識分子阿卜杜·卡里姆·索羅什(Abdulkarim Soroush)和阿卜杜拉·艾哈邁德·納伊姆(Abdullahi Ahmed an-Na’im)的理論為切入點,對兩者關於國家與宗教關係、伊斯蘭教法的角色和地位,以及教法與現代國家關係的理論主張予以分析,以此呈現伊斯蘭改革主義思想家對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這一問題兩種不同角度的看法。

一、索羅什:“宗教民主國家”

「伊斯蘭思潮研究」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改革主義的兩種視角

阿卜杜·卡里姆·索羅什

阿卜杜·卡里姆·索羅什是當代伊朗著名的思想家。索羅什青年時代先後在伊朗和英國接受教育,他是著名改革派宗教學者阿亞圖拉蒙塔澤裡(Hossein Ali Montazeri)的弟子。1979年伊朗伊斯蘭革命後不久,索羅什從英國回到伊朗,旋即被霍梅尼任命為文化革命顧問委員會七位委員之一,負責大學及課程改革。之後,因為對委員會的工作宗旨和目標持有不同意見,索羅什辭去了委員會的職務,專心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評論者認為,索羅什對西方哲學和社會科學十分熟悉,並主張對其進行符合伊斯蘭寬容精神的理解。2004年,索羅什獲得了素有“國際人文諾貝爾獎”之稱的“伊拉斯謨獎”,2005年又被美國《時代》雜誌評選為年度全球最具影響的百人之一。20世紀末期,索羅什成為伊朗國內保守派宗教政治力量眼中的異議者,人身安全多次受到威脅,近年來寓居海外。但是,索羅什的思想在伊朗國內外特別是在穆斯林青年學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索羅什關於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關係的思考,主要反映在他的宗教民主國家理論之中。在對這一理論進行具體論述前,索羅什首先提出了一個直指信仰與教法關係的關鍵性問題,即忠實於伊斯蘭教的信仰是否意味著穆斯林只能生活在一個按照伊斯蘭教法治理的國家之中?儘管索羅什在伊斯蘭革命前後曾對伊朗國家的未來發展寄予厚望,但隨後的一系列事件證明,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發展與他最初的設想和期望相去甚遠。在索羅什看來,以伊斯蘭教法治理的國家不過是一種宗教形式下的專制,這一實踐遭遇的挫折並不意味著人們無法在信仰伊斯蘭教的同時享有一個現代民主政府。索羅什本人所致力於構建的理論,就是建立一個以宗教的真正精神而不是教法的條條框框來規約的國家。在此基礎上,他對信仰和律法進行了切割。

在有關宗教民主國家的論述中,索羅什沒有就“沙里亞”和“斐格海”這兩個概念進行闡釋,但此前他曾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撰寫了《沙里亞的理論收縮與擴展》(The Theoretical Contraction and Expansion of Shari’a)一書,對在中文語境中時常被同樣視為教法的“沙里亞”和“斐格海”這兩個概念進行了明確區分。索羅什指出,“沙里亞”是真主的意願,而“斐格海”則是人類對此作出的解釋和文字說明。因此,人類不是立法者(shari‘an),而僅僅是釋法者(sharihan)。根據索羅什在其他論著中所作的表述,我們也可以將之理解為在伊斯蘭的思想和實踐中,存在可變與不可變、本質與非本質的分類。“沙里亞”無疑是不可變的,而“斐格海”是可變的。作為穆斯林思想家,索羅什並不否認體現真主意願的“沙里亞”對人類的指導作用。因此,他所批判的是人類對“沙里亞”的解釋,即人類對“沙里亞”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相關規範和制度。儘管原則和方法構築瞭解釋過程的基礎,之後是解釋的趨同,使得歷史上的一些解釋更經得起批判和駁斥,至今廣為流傳且被視為正統,但這些解釋依然不是“沙里亞”。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沙里亞”和“斐格海”時常被混淆,基於對神聖誡命的解釋而形成的規範和制度常常被視為神聖誡命本身。

在對宗教民主國家理論的闡述中,索羅什首先提出了長期存在的關於伊斯蘭教的兩種不同理解。一種理解強調內在的信仰,另一種則強調外在的行為。與此對應的是,對於如何建立一個宗教國家,伊斯蘭世界也存在兩種不同的主張,即以信仰(“伊瑪尼”)為基礎的國家和以教法(這裡指“斐格海”)為基礎的國家。在國家治理中,相比於信仰的精神性,教法的規則更為清晰和務實,因此人們多認為執行教法是履行和維護信仰之精神的必然途徑。那麼,以教法為基礎的國家是否就是真正的宗教國家?或者說,按照教法學家們在歷史上以經訓為基礎闡發出來的一套規則來實施伊斯蘭教法,是否就足以成就一個真正的宗教國家呢?對此,索羅什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索羅什看來,如果以外在的行為作為理解宗教的核心,就會強調篤守宗教儀式以及各種行為規範。如果國家以此為目標,那麼政府的首要任務就是執行宗教律法,並監督人們履行宗教義務。在達成這一目標的過程中,政府不可避免地會採用強制性力量。在這種體制下,各種治理的手段必然會動用宗教的名義,即使表面上採取了某種形式的民主,實際上依然帶有極權特質。教法學家勢必會充當監護人的角色,並被賦予顯著的政治特權。人民也會因所擁有的宗教義務和宗教權利的差異被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因此,如果一個國家以教法而非信仰為基礎,即使它採取各種手段來實施宗教律法,其本質上依然既不是宗教的國家,也不是民主的國家。索羅什指出,伊斯蘭教法不是伊斯蘭的同義詞,而民主的根源在於人類對於自身、對於自身知識侷限性的認識。

索羅什認為,以信仰為基礎的社會是一個人民可以自由選擇信仰的社會,國家的職責將受到嚴格的限制,併為人民自由追求信仰提供條件。在此情況下,倫理與道德要比外在的行為實踐更加重要。人們違背了倫理和道德,就等於違背了宗教。在這樣的社會中,信仰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應與這個時代對於宗教的理解保持一致,這才是宗教民主國家的力量源泉。因而在索羅什看來,一個理想的國家應由處於權力金字塔底層的大多數人的信仰和意願來決定,而不是由某個精英群體通過強制性地執行伊斯蘭教法並以自上而下的方法去建立。也就是說,以信仰為基礎、而非以教法為基礎的社會才是實現宗教民主政府的前提條件。

根據索羅什的觀點,對於教法的強調會導致國家治理權淪為宗教權利,並被某些階層所壟斷。如果只強調教法的作用,人們會認為伊斯蘭教的主要內容是律法,律法的實施能保障個人和社會在今世與來世的福樂。這樣一來,正義、自由和人權等對於任何國家而言最為重要的因素,都將變得無關緊要,且喪失其獨立存在的必要性;這些要素的實現,只能藉助律法去達成。在這種情況下,即便人民有權參與政治,也只是因為其信仰者的身份——協助宗教律法的實施是其宗教義務和權利,而非政治權利。因此,在以教法為基礎的國家中必然存在弔詭之處:治理權純屬宗教權利,所有機構的合法性都應源於教法,因而人民以議會或是其他形式對國家權力的監督,也必須依賴於這種源於神聖的政治權威,無法具有任何獨立性。

在索羅什看來,以教法為基礎的國家在治理上具有天然的缺陷。因為人類的知識是多元的,宗教知識只是人類知識的一個分支。如同其他學科不能對宗教知識進行深入闡述一樣,宗教學者亦沒有資格和能力去處理其他專業的問題。在他看來,治理國家的方法在本質上是非宗教性的,並非伊斯蘭教法所能提供。國家治理涉及如何對公共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如教育、醫療、經濟發展、交通等進行規劃和管理。這些工作都應由具有相關能力的行政管理機構來承擔,並積極吸取現代科學和技術發展的成果。宗教既不能為這些領域提供具體的實施方案,也無法對其進行構想和規劃。從這個角度來看,伊斯蘭教法為國家治理所能提供的資源,並不比一摞法典更多。因此,伊斯蘭教法既不是行政管理的科學,也不是進行治理的平臺。

那麼,索羅什是否完全否定伊斯蘭教法對於國家和社會的作用呢?在他看來,伊斯蘭教法依然是穆斯林社會建設性的力量和不可忽視的資源。因此,人們應正確看待伊斯蘭教法,應認識到教法源自於教義學,並應隨著時間和人類知識的變化而不斷髮展。在這一認識前提下,教法可在社會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進而在三個方面推動社會的發展,即維持宗教社會的認同,推進法制觀念並確保法律的倫理支持,喚起對權力和正義等重要問題的關注。也就是說,索羅什反對過分強調伊斯蘭教法所具有的終極性及無所不包的特徵,也反對過於強調伊斯蘭教法凌駕一切的地位。教法內容的靈活性,以及教法本身作為非強制力量對社會道德和世俗權力的約束作用,才是一個宗教國家最應該珍視的原則。索羅什從伊斯蘭革命的擁護者轉變為現行伊朗政治體制的反對者,他的思想和主張正是他政治態度轉變的鮮明體現。

二、納伊姆:國家的宗教中立

「伊斯蘭思潮研究」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改革主義的兩種視角

阿卜杜拉·艾哈邁德·納伊姆

阿卜杜拉·艾哈邁德·納伊姆出生於蘇丹,先後在蘇丹喀土穆大學和英國愛丁堡大學接受教育。20世紀90年代,納伊姆曾擔任美國“非洲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Africa)”項目的執行主任,目前在美國埃默裡大學法學院任教,主持宗教與人權的研究項目。納伊姆既是一位有影響力的學者,也是一位人權活動家。他一直致力於反思不同社會中宗教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並探究和討論如何可持續地發揮伊斯蘭教法的積極作用。“國家的宗教中立”理論正是納伊姆思考這一問題的主要成果。

所謂“國家的宗教中立”,就是使宗教與國家機構分離,國家機構既不青睞、也不怠慢某一宗教教義或準則,而是讓穆斯林在其社群內部可以按照自己的伊斯蘭教信仰自由地生活,其他的公民也擁有按照自身信仰生活的自由。在納伊姆看來,只有在這一框架內,伊斯蘭教法才能在穆斯林社會中發揮積極和啟發性作用。換句話說,納伊姆認為沙里亞是伊斯蘭教的規範性制度,沙里亞的未來在於信仰者及其社群,而不在於國家強制性權力對沙里亞準則的實施。當代某些伊斯蘭復興主義者要求建立一個全面實施伊斯蘭教法的“伊斯蘭國家”,納伊姆的主張恰好與他們背道而馳。

納伊姆對國家中立性的強調,實際上是基於對現代國家本質的認識。在他看來,國家要履行自己的功能,就“必須壟斷對暴力的合法使用權,擁有將自己的意志施加於全體人民、而不需冒反對力量訴諸於司法的風險”。在當今世界中,國家的強制力要比人類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具廣泛性和有效性。如果以武斷的方式,或是為了腐敗和非法的目的去使用這一強制力,那麼必然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正因為如此,人民才要盡其所能去維持國家的中立性,保證國家不被某一部分人的傾向和願望所左右,避免讓國家成為一部分人的工具。

當前,伊斯蘭世界出現了一股政治思潮,它主張可以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實施伊斯蘭教法,進而建立一個“真正”的“伊斯蘭國家”。實際上,納伊姆的理論正是抵制這股政治思潮的產物。他認為,這股思潮是一種危險的假想,既同沙里亞的本質相矛盾,也違背了國家的本質。在此基礎上,他進一步提出,如果確實要以國家強制力來推行伊斯蘭教法,那麼必然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如何看待伊斯蘭教法學史上存在的豐富性和多樣性。

縱觀伊斯蘭教法學的發展史,不同的學派和學者在公共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存在多樣性和差異性。如果國家要全面執行伊斯蘭教法,那麼國家機構採取的一切行動都必須從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對立的觀點中去選擇。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些觀點同樣是合法的,但現實中並沒有普遍協商的標準,也不存在特定的機制對不同學派的觀點進行裁決。況且,除不同教法學派之間的差異外,不同教派對於具體問題的認知也存在差別,尤以遜尼派與什葉派之間的差異最具代表性。因此,納伊姆警告說,一旦將教法作為法律來適用,那麼教法就不再是教法,因為它變成了國家的政治意志,而不再是伊斯蘭的宗教律法。現代國家任何對教法的法典化行為,即使是在對以往教法學傳統進行系統梳理之後的法典化,都必然是選擇性的行為,是對歷史上伊斯蘭教法學意見多樣性的否定,也是對穆斯林所擁有的選擇權的否定。

如果由國家強制執行伊斯蘭教法,必然還面臨另外一個問題,即國家機構制定標準、官方決策和正式立法,都必將是基於控制這些機構的人類的判斷,因為以國家名義通過其機構行動並執行權力的主體,永遠是人類。因此,當人類以體現伊斯蘭準則的方式作出一項決策,或是提出一項立法草案時,都必然反映了自身關於這一問題的觀點,而不是國家作為一個自主實體的觀點。事實上,納伊姆對所謂的“伊斯蘭國家”進行了深入的批判。他認為,“伊斯蘭國家”的概念是一個後殖民時期的觀念,它是一種以歐洲國家模式為前提、對法律和公共政策持極權主義的觀念。當統治精英想方設法將教法作為國家工具,以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形式把它作為社會管理的手段加以運用時,實際上就是藉助伊斯蘭名義將對國家的控制合法化,這並不意味著實施教法是他們真實的意圖。這樣一來,國家不可避免地被教法所敗壞,同時國家又反過來敗壞了教法。

納伊姆指出,所謂“伊斯蘭國家”的提倡者試圖運用國家權力和國家機構,以統治精英選擇的特定方式,強制性地規範個人行為和社會關係。當這種極權主義的觀念冠以伊斯蘭的名義時尤其危險。相對於那些公開以世俗主義身份要求極權主義統治、而不用宗教為極權主義辯護的國家,這種宗教名義的極權更加難以抵抗。當然,納伊姆的這種觀點並不是個案。另外一位致力於政治學研究的當代穆斯林學者穆罕默德·阿尤卜(Mohammed Ayoob)也持同樣的觀點,他在《“伊斯蘭國家”的迷思》一文的結尾處寫道,一旦某一個國家成為伊斯蘭智慧排他性的擁有者時,伊斯蘭就會成為統治者的奴僕。伊斯蘭教作為社會道德和世俗權力的約束力量,其關鍵作用就會受到威脅。

這種反對以國家的名義來推行伊斯蘭教法的主張,必然會引發以早期伊斯蘭教歷史為基礎的質疑,即為何早期的穆斯林法學家堅持需要一個統治者(哈里發)來負責實施伊斯蘭教法?在納伊姆看來,這必須要關注幾個因素。首先,早期的穆斯林法學家從未預料到要像今天這樣由國家集中實施教法。實際上,他們呼籲由有效的統治者來推行宗教學者決定好的教法裁決,而不是由國家立法確立的教法。其次,將教法準則法典化,是19世紀中期奧斯曼帝國蘇丹所為,內容主要侷限於哈乃斐教法學派的某些方面。以集中化的方式實施教法,這一觀點對穆斯林法學家和學者來說是不可思議的。最後,納伊姆還強調關注當代社會的變化,因為不論前現代時期情況如何,國家與法律的關係面對現代國家前所未有的權力都發生了鉅變。今天,任何所謂的實施伊斯蘭教法都只能是選擇性和片面化的行為,它反映的是統治精英的政治意志,而不是伊斯蘭教法作為一個無所不包的規範性系統的完整性和統一性。

既然不能由一個所謂的“伊斯蘭國家”來推行伊斯蘭教法,那麼在現代世界中,穆斯林如何維持自己的信仰和身份認同,如何調和自己的宗教身份與他所處世界的關係呢?針對這一問題,納伊姆在他的著作和論文中保持了一貫的主張,即伊斯蘭教法的特質和目的決定了只能由信仰者自由地踐行教法,一旦由國家來實施,其準則必然失去宗教權威性。只有宗教與國家機構分離,才能讓教法在穆斯林的生活和社會中發揮積極的作用。這就是所謂的“國家的宗教中立”,即國家機構既不青睞、也不怠慢某一宗教教義或準則。

那麼,宗教與國家的分離是否意味著宗教應該完全退出公共領域,僅僅作為公民的私人事務?或者說,伊斯蘭教是否應當完全退出政治領域,對公共事務不發揮任何影響力?在論述上述問題時,納伊姆強調他的理論不同於通常人們所說的世俗主義。世俗主義不區分宗教與國家、宗教與政治之間的關係,因而世俗主義倡導的政教分離往往意味著伊斯蘭教完全被排除在公共政策之外,退回到純粹的私人生活領域。納伊姆所建議的國家中立性,則是指伊斯蘭教與國家分離的同時與政治相聯繫。納伊姆的總體思想可以簡單地表述為:儘管國家在本質上是政治組織,但伊斯蘭教可以與國家分離,同時不能影響它在政治領域發揮作用。

納伊姆對國家和政治兩個概念作了明確區分。他指出,從操作層面來看,國家應該是穩定和審慎的組織,而政治則是動態的事務。國家不單純是對日常政治的完全反映,因為國家必須有能力對相互競爭的不同方案、不同政策構想進行協調和裁決,這就要求國家與社會中的各種政治力量保持相對的獨立。如果對國家和政治之間的這種區別缺乏認識,將會嚴重地損害整個社會的和平與穩定及其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國家要與組織化的政治參與者和社會參與者等不同參與者為實現公共善治而提供的各種方案不斷進行互動。也就是說,納伊姆主張國家的世俗化,而不是社會的世俗化。在此背景下,伊斯蘭原則依然可能通過普遍的政治審慎而非強制性的教條,通過政治途徑在官方政策和立法中得以實施。從這個角度來看,他與索羅什反對國家機構通過強制力量推行伊斯蘭教法的主張,頗有共通之處。

三、改革主義的兩種視角及其現實意義

索羅什和納伊姆都對如何在現代社會中處理宗教與國家的關係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並從不同視角對現代國家與伊斯蘭教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進行了討論。兩人的觀點贏得了一部分穆斯林的支持,但同時也在更大範圍內引發了激烈爭議。在眾多的批評聲中,既有基於政治因素的反駁,也有從不同學術路徑出發提出的質疑。

應該注意到的是,不論是索羅什還是納伊姆,都針對當代穆斯林社會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提出問題並構建理論。但是,他們觀點的出發點顯然有所差異,清晰地反映出其長期生活的社會和政治環境對兩人思想形成的深刻影響,同時反映出在以穆斯林人口為主體的國家和多元宗教的國家中,穆斯林所面臨的不同挑戰。具體來說,經歷了伊朗伊斯蘭革命及伊斯蘭共和國現實政治洗禮的索羅什,其思考的出發點主要針對伊朗在建設一個所謂“伊斯蘭”共和國的過程中產生的政權合法性危機、神權政治專制化的危險等問題。這些問題也是當代“政治伊斯蘭”思潮所面臨的最大難題。相比之下,納伊姆長期生活在美國這個穆斯林人口只佔少數的國家,他關注的範圍更廣,即在以穆斯林人口為主體的國家,以及多元文化、多元宗教的國家中,如何解決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特別是世俗國家的關係問題。納伊姆所提出的“國家的宗教中立”,明顯與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建立條款”和“自由行使條款”中立論的解釋相一致。

雖然兩人所關注的角度有所不同,但都是對當代穆斯林社會發展困境的嚴肅思考。從基本思路來看,兩者都強調伊斯蘭教的根本精神,淡化歷史上形成的伊斯蘭教法的具體規則和判例。索羅什強調人類社會的主要價值觀,即正義、誠實、自由等超越宗教的普適價值觀。而納伊姆則認為,國家有責任維持和捍衛公共理性的需求,以確保國家出於廣大公民的權利正當原因、而非狹隘的宗教需求去制定公共政策和立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些討論是伊斯蘭思想史上一個重要話題的延續,即作為宗教信徒如何看待神聖的啟示和人類理性之間的關係。在一些人看來,如何看待伊斯蘭教法的地位和作用,實際上關涉如何看待神聖的啟示。這種觀點認為,基於天啟發展起來的教法學傳統具有神聖而不可變動的特性。但不論是索羅什還是納伊姆,卻都對信仰本身與基於人類社會歷史而形成的教法學傳統進行了區分,強調人類理性在這一傳統形成中發揮的關鍵作用,強調傳統本身所具有的多樣性和靈活性。在此基礎上,他們指出了社會歷史環境變遷與固守傳統之間的張力,並對如何消除這一張力提出了方案,那就是儘可能地防止將伊斯蘭教歷史上形成的各種傳統和習俗、習慣法當作信仰本身。

索羅什和納伊姆提出的解決方案似乎是從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展開的探索。索羅什追求一個以宗教為根本的國家,而納伊姆則強調堅持宗教中立的世俗國家才能幫助穆斯林維繫其身份。索羅什旨在論證強制推行伊斯蘭教法的國家並不是一個真正的伊斯蘭(宗教民主)國家。而納伊姆則從相反的角度,闡明只有真正實現宗教中立的世俗國家才可以保證伊斯蘭教的發展,兩者可謂殊途同歸。他們的根本訴求都在於解決宗教與現代國家之間關係的問題,解決穆斯林群體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如何自我認同、自我定位的問題。這些都是穆斯林群體在未來發展中面臨的一個根本性的、不可迴避的難題。

那麼,這種改革主義觀點的思想源頭何在?有研究者認為其並非是外來的思想,而是根植於早期伊斯蘭教傳統中理性主義的潮流。不可忽視的是,當代穆斯林知識分子對上述問題的思考雖然高度理論化,並使用了當代社會科學的術語和邏輯,但與19世紀以來的眾多思想家一樣,他們最根本的關懷仍在於穆斯林世界面臨的嚴峻挑戰,區別在於,19世紀穆斯林世界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為如何通過復興和自強擺脫殖民主義的統治和影響,而今天則主要表現為如何適應當代世界的規則,以及如何處理宗教與現代性的關係。

兩位學者與19世紀以來的伊斯蘭現代主義者一樣,都不否認伊斯蘭在其思想體系中的奠基性作用,也都沒有拋棄傳統資源和倡導某種全新的東西,而是強調在不可變動的宗教核心內容和人為發展演繹的內容之間作出區分,強調根據時代精神和社會現實重新解釋其源泉的必要性,而這正是伊斯蘭改革主義思想和現代主義的突出特徵之一。

今天西亞北非地區多個以穆斯林為主體的國家都面臨嚴峻的社會政治危機。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人呼籲在自己的國家全面實施伊斯蘭教法,還有一些人和組織試圖打破現代國家的邊界,建立一個以早期“烏瑪”(穆斯林公社)為樣板、全面實施伊斯蘭教法的國家。特別是近年來活躍在中東地區的極端組織“伊斯蘭國”,其宣傳和行動更讓何謂“伊斯蘭國家”成為疑竇叢生的概念,也使外界對伊斯蘭思想關於體制的構想和相關概念產生了疑問。

隨著越來越多的穆斯林生活在非穆斯林國家和地區,國家公民的角色和宗教身份之間的張力不斷考驗著這一群體。穆斯林的宗教身份和認同,往往不僅限於通常意義上的個人信仰,而且體現在涉及現實生活的多個方面,包括處理人與人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人與國家關係方面的種種規則和慣例,其中很多內容是由伊斯蘭教法所規定的。因此,如何看待伊斯蘭教法在現代國家的作用與地位顯得尤其重要。過去幾十年間,極端保守思潮甚至政治激進思想在不斷申明自己對於這一問題的認識。

需要注意的是,今天人們對伊斯蘭思潮的整體感知某種程度上侷限於伊斯蘭復興主義,甚至是激進主義和極端主義,但保守思想和激進思想並不能代表當代伊斯蘭思想的全貌。通過觀察索羅什和納伊姆這兩位當代穆斯林思想家的觀點可以發現,自19世紀以來興起的改革主義思潮並沒有在日益嚴峻的現實政治環境中枯竭,而是依然保持著自己的活力和生存空間。一些穆斯林思想家秉承伊斯蘭教歷史上理性與啟示並重的傳統,以更加理性的態度看待宗教,以發展的眼光對伊斯蘭信仰作出解讀,對當下穆斯林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進行了深刻思考,並試圖提出兼顧傳統與現代的解決方案。

在過去幾十年間,雖然世俗主義和保守主義的政治精英都曾使用帶有改革意味的話語對其政治目標進行過闡述,但歷史事實證明,世俗主義的統治使穆斯林社會中極權、壓迫和經濟衰敗盛行,而宗教保守主義和政治伊斯蘭又對穆斯林社會中盛行的經濟停滯、政局不穩、社會不公現象無能為力,無法針對造成這些問題的歷史、經濟和社會根源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對於穆斯林如何在保持身份認同與自身文化的前提下適應現代世界的發展,改革主義者提供了自己的回答。這種回答或因社會處境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但或有助於推動穆斯林與其他文化進行建設性互動,並就如何應對人類面臨的嚴峻挑戰做出積極的貢獻。無論對於生活在穆斯林佔據多數的國家,還是對於作為所在地區少數派群體的穆斯林,這種改革主義路徑下的回答無疑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伊斯蘭思潮研究」伊斯蘭教法與現代國家:改革主義的兩種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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