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汽車欺詐案件排第一:3年33次構成欺詐

 

大眾汽車欺詐案件排第一:3年33次構成欺詐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今天聯合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發佈《汽車銷售欺詐案例分析報告(2016-2018)》。報告顯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向社會公開的有關汽車銷售欺詐案件451件,其中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261件,佔比57.87%,判決不構成欺詐的案件190件,佔比42.13%。其中,大眾汽車涉及欺詐案件數量和判決構成欺詐案件數量最多,均排在第一位。

 在統計到的451件汽車欺詐案件中,大眾涉及汽車欺詐案件有52件,佔比11.53%。其中構成欺詐案件33件,佔比63.46%;不構成欺詐案件19件,佔比36.54%。52件涉及汽車欺詐案件中,一汽大眾和上汽大眾各有20件,大眾(進口)有6件,其中法院判決大眾(進口)構成欺詐的案件有4件,判決一汽大眾構成欺詐的案件有8件,判決上汽大眾構成欺詐的案件有15件(其中6件沒有標註具體的大眾品牌)。涉及欺詐問題主要是產品質量不合格,以次充好,減震器損壞,虛假銷售,車輛購買前存在購買保險並退保,臨時牌照,召回車輛,維修,存在瑕疵,車輛里程不符,發生交通事故,經修復過的質損車輛,自行加裝配置且部分配置非原廠原配,原告支付並未實際更換的汽車配件費用,漆面非原廠狀態等問題。其中涉及二手車8件,質損車1件,召回車輛1件。

  在8件構成欺詐的一汽大眾汽車案件中,賠償金額為購買價款三倍的案件5件,佔比62.50%;賠償金額為購買價款兩倍的案件2件,佔比25%;賠償金額為購買價款一倍的案件1件,佔比12.5%;

  在15件構成欺詐的上汽大眾汽車案件中,賠償金額為購買價款三倍的案件12件,佔比80%;賠償金額為購買價款一倍的案件3件,佔比20%。

  《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汽車消費也不例外。如果經營者在銷售汽車或提供汽車維修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同樣可以依據《消法》要求三倍賠償。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祕書長、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表示,所謂欺詐,主要指經營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欺騙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與其簽訂消費合同的行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指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指經營者虛假陳述或虛假宣傳,比如將劣質產品說成優質產品。

 陳音江表示,在汽車消費過程中,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之前的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後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里程以及其它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樣涉嫌構成欺詐。

 “如果說汽車是複雜工業產品,出現少量質量問題客觀上難以避免,那麼,欺詐則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性,性質十分惡劣,理應受到社會監督和懲罰性賠償。”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有關負責人建議,在新修訂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進一步加大車企和汽車銷售商家的舉證責任,旗幟鮮明地支持消費者的合理訴求,督促汽車廠商或銷售商誠信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和消費者網(www.bjxf315.com)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車輛時向經營者全面瞭解車輛相關信息,不聽信商家口頭承諾,交付車輛時仔細認真檢查車輛是否完好,並保存好購車合同等有效購車憑證。維修和保養車輛時,應按照明碼標價進行交易,同時按規定索取發票、維修報告、維修結賬清單等有效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能夠依法維權。消費者遇到汽車消費欺詐等權益受損問題,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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