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什麼?銀行有什麼特殊的?銀行將會去哪裡?

銀行是什麼?銀行有什麼特殊的?銀行將會去哪裡?

應該牢牢把握目前仍有部分政策保護的窗口期,將國家治理金融亂象作為鼓勵合法合規、誠信經營的機遇期,及時斬斷跨監管體系的機會型、套利性業務,集中精力於穩固、做精做專存貸付等主業,打造自身特色優勢、穩固攻城器和護城河,在整體降槓桿的前提下做好合理的信用創造

文 | 周科(ID: zhouke2290),央觀智庫專欄作家

去年底以來,監管風暴頻頻劍指銀行業亂象,穿透式監管直擊業務底層實質,一些銀行業者猛然陷入迷茫和困惑:其習以為常所從事的是否是真正的銀行業務?新政下銀行的未來之路會通向何方?本文試圖追根溯源,從業界面前的迷霧、監管眼中的亂象中撥雲見日、探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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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源頭談起:什麼是銀行?

隨著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報告中反覆提及“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2017年底至今監管層已掀起一波猛烈的監管風暴、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銀保監管機構的成立和中央政治局會議對信貸的聚焦更是強化綜合、細化監管基調,金融圈曾憂慮的“凜冬將至(Winter is coming)”終於成為“凜冬已至(Winter is here)”。說到底,一些銀行和從業者已經出發太久,在錯綜複雜的金融業務迷霧和亂象中(於己是迷霧,於監管則是亂象)忘了初心,不再甚至是不想分得清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那究竟什麼是銀行呢?本著“學原文、悟原理”的原則,基於法條規章來細細探究其本源。首先需要梳理清楚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等相關聯概念和彼此關係,其中金融機構是最大的概念,包括:貨幣當局、監管當局、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證券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從字面上看銀行業存款類、非存款類金融機構與銀行關聯度最大,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界定的銀監會管理範圍較吻合(見表1)。

表1:銀行業金融機構分類——監管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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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2年最後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製為

城市商業銀行,該分類已退出歷史舞臺。

注2:人行口徑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別,如2017年12月文件中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未明示包含財務公司,且後者不能吸收公眾存款(見後文表3)、亦不應在該定義分類中。

資料來源:《金融機構編碼規範》、《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統計口徑的通知》(銀髮[2015]14號)、《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表》、《銀監會2016年報》、《商業銀行主要指標分機構類情況表(法人)》、作者整理。

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有狹義和廣義口徑,前文表述的前半段是狹義口徑,而廣義口徑為表1所述。

再看國家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J66貨幣金融服務包括J661中央銀行服務、J662貨幣銀行服務、J663非貨幣銀行業務(J662/3見表2)、J664銀行理財服務、J665銀行監管服務共五類。

表2:貨幣金融服務——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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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開發銀行的定位為開發性金融機構,這也是表1“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表述的原因,其應屬於J6629其他貨幣銀行服務。

資料來源:《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作者整理。

上述三種口徑各有異同點,廣義的銀行定義大致相當於銀行、信用社(人行口徑),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銀行等(銀監會口徑),或是J662貨幣銀行服務(行業分類口徑)。其中,政策性、開發性銀行的設立初衷本是實現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分離,割斷政策性貸款與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繫、確保央行調控基礎貨幣的主動權,但實務中在吸收存款等核心業務範圍、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等方面已與商業銀行接軌;而隨著農村信用社改制的落地和省聯社改革的推進,信用社架構和職能在向商業銀行轉型。所以前述機構也可被視為功能受限版的商業銀行,針對商業銀行的分析在增加約束條件後亦可適用,為簡化起見,後文銀行指商業銀行(即狹義定義)。其中,商業銀行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這三項業務也即銀行傳統的看家法寶——存、貸、付,此外還包括同業拆借等十項列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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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特殊性在哪裡?(即:銀行有保護傘嗎?)

有觀點認為,銀行的特殊性在於持有特許經營的金融牌照。《商業銀行法》明確:商業銀行由監管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證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前述許可證的具體形式為:金融許可證、也即所謂的牌照,是指銀監會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鑑於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大家都持證上崗的情況下,需要比較監管角度下各自的業務範圍(見表3)。從存、貸(此處擴展為授信類)、付三類主業來看,其他金融主體亦有所涉及、差異主要在對象範圍和具體品種,特別在存款業務方面銀行是唯一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主體,而其他業務方面的差異未必能構成銀行的獨特優勢。

表3:銀監會管理的主要金融機構類型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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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商業銀行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8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8年第1號)、《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作者整理。

下面再來看其他機構情況。1993年我國明確“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管理”進而“對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頒佈,1998年《證券法》頒佈,我國金融業形成分業經營、監管的格局。後來金融業逐漸呈現綜合化經營態勢,一些金融機構直接進軍銀行業,如2006年起保險機構可投資商業銀行股權;其他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涉足銀行領域業務,如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可作為收付款人中介提供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等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由省級金融辦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總體而言,銀行傳統業務受外部衝擊程度最大的是“付”,人行《2017年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2867億筆、143萬億元,雖然金額上尚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網上支付業務的零頭、但筆數已是5.9倍!其次是“貸”,主要是個人貸款(含消費貸款、購車貸款等)、微小企業貸款等。“存”因政策保護受正面衝擊不顯著,但理財化、貨幣基金化側襲已構成重要威脅。

分析完政策法規界定的銀行業務範圍,再來看實務中的銀行職能。從貨幣銀行學角度看,銀行的職能包括: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調節經濟等,下面分析這些職能是否有專一性、獨特性以及前提約束條件。

信用創造,是銀行最重要的職能之一。創造過程不限於授信,還包括購置固定資產、費用支出、(一級市場)認購非金融企業部門債券等方式。為了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防範資產負債表擴張風險等採取的準備金率、資本充足率、槓桿率、流動性指標、撥備覆蓋率、MPA廣義信貸、合意貸款額度等措施,其設計理念、數值和調整頻次、幅度會影響實際創造水平。信用中介,指銀行作為資金供給方和需求方的中介,經由負債業務集中社會資金,再通過資產業務融通給需要資金的主體。不過此種看似符合日常認知的說法與信用創造理論有差異,銀行不是社會資金的中介、而是來源(孫國峰,2001)。銀行拉存款是為了獲得基礎貨幣,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轉化為旨在約束中增強信用創造水平,從而在實務界形成存款立行、以存定貸、不準以貸轉存等異於理論的實踐和理念導向,再加上監管亦有“信用中介”的表述和界定,因而此處保留該職能表述,但重點不是中介、而在於信用地位,這也是銀行立命之本。由於我國多數銀行背後都有國有資本(國家和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等作為主要出資人),公眾往往視為有政府的隱性擔保、能夠保證剛性兌付;此外,我國銀行尚未出現過破產案例,唯一近似事件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國外並不罕見的銀行破產對國人而言還近乎天方夜譚。但實際上,銀行大多已完成公司化改制,《公司法》明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另外,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已提出金融機構經營不善允許破產,2001年《金融機構撤銷條例》規定金融機構撤銷流程,2006年《企業破產法》更明確提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破產事宜,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破產等情形下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事實上已在法律框架中預留銀行破產的場景,且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剛性兌付已被先行打破。因此,銀行陷入困境乃至破產,在制度上是可行的、技術上亦是可操作的。尤其是,信心和信任是信用地位的基石,2007年英國北巖銀行的擠兌還歷歷在目,而擠兌也是壓垮前述海南發展銀行的最後一根稻草。信心喪失的連鎖反應會引致信用地位的人社崩塌,這不是黑天鵝、而更應是灰犀牛,因此必須得到高度關注。支付中介,是銀行的傳統職能。但個人金融領域非銀行支付已在數量上形成顯著衝擊,一些專長不鮮明的小銀行將逐步淪為最底層的、同質化的、可隨時被替換的架構拼圖之一;公司金融領域,在下端類個金的微小企業版圖已有所鬆動,不過尚有待新技術的迭代。未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開放銀行和大數據共享的演進(當然,GDPR的外溢性影響有待繼續觀察),銀行整體在此項職能上的優勢會被進一步削弱,當然個體會有差異、強者愈強。金融服務,在過往銀行一支獨大時往往主要由銀行提供,如今各金融主體百花齊放,除吸收公眾存款等少數業務外,服務的進入門檻和差異度已經大幅降低。而換個角度看,證券投資、基金認申購、保險銷售等業務也無需藉由“吸收公眾存款”即可實現。調節經濟,指銀行根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等導向,通過引導資金流向調節經濟結構。公開市場操作是央行吞吐基礎貨幣、調節市場流動性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建立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的商業銀行作為交易對象,近年來已擴展至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還曾包括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可見,貨幣政策的中間體不侷限於銀行,但銀行的優勢主要在於信用創造能力,以及具有規模體量、根據政策導向引導市場利率等要素的能力更強。可見,對經濟金融體系而言,銀行最大的作用和特性是在其信用地位基礎上的信用創造能力。雖然通過同業拆入、向貨幣當局負債等方式也能獲得基礎貨幣,從而保證在存款準備金約束下的信用創造水平,但公眾存款相對而言規模較大、成本較低、結構穩定,因此吸收公眾存款仍是銀行最重要的制度護城河、不過並非不可逾越。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的哈特教授亦提到,銀行的特殊性在於其是流動性所在,即流動性需求者可在該處以存款(可視為安全資產)這種高等級權利要求(senior claims)來保有財富(Oliver Hart等,2015)。

總之,銀行是政策適度保護下的具有信用創造特性的實體,但其特殊性不宜也無法被過度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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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將往何處去?

銀行未來發展態勢需要基於其所處時代背景進行分析。當前時點對於銀行而言正向、負向影響因素交織、並存,應該予以綜合考慮。

首先,中短期內銀行的政策保護外衣預計仍會存在。現行法律對銀行業務主體和“銀行”名稱使用有明確規定,曾經一度高歌猛進的網絡貸款(P2P)已得到整頓、被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網貸機構被定性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提供擔保、發放貸款。面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威脅,監管再度明確金融是特許經營行業,不得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周小川,2017),嚴令禁止未經審批設立機構和展業,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及股東資質審查,此外螞蟻金服等金融科技公司也被納入金控集團監管首批試點。當然,政策保護有前提、範圍和時效性,如前文所述銀行在一些政策弱保護領域已經受到威脅,隨著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後政策亦可能由從緊轉向寬鬆。

其次,壓力和挑戰已兵臨城下。股份制改革以來我國銀行經歷高速發展階段,總資產從2003年底的20.5萬億元發展到2017年底196.8萬億元、年增速17.5%。但歷史不代表未來,過往銀行的高速發展有內外部經濟金融環境等各方面的原因,而隨著經濟發展轉向高質量導向、各地擠壓GDP數據泡沫以及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監管壓力倍數遞增,智能技術迭代日新月異、數字貨幣理念漸行漸近、金融科技公司強敵環伺;同時,博鰲論壇上我國宣佈將大幅放寬包括金融業在內的市場準入,外資控股比例、外資經營範圍、存款自律機制、匯率浮動空間、資本可兌換進程等可能出現顯著變化(當然,鑑於中美貿易戰已進入實質性對抗階段,亦大幅增加變化的不確定性);再加上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推動信貸……健康發展,及時跟進監督,消除隱患”,對於信貸這一銀行核心業務的細化聚焦彰顯今後整治的重點考量,銀行原有的發展模式亟待重塑。

再次,弱監管約束下的混業經營行將終結。分業還是混業監管和經營是近年來各界觀點激烈交鋒的焦點。2012年底開始,放鬆監管、鼓勵混業的金融新政頻出,金融市場進入全新卻混亂的大資管時代(吳曉波,2017)。隨著金融跨界“創新”層出不窮,除了創設各種新興實體承接新領域業務,亦常見的方式是讓銀行這個舊瓶不斷裝入新酒。這一方面是由於長期以間接融資為主的思維定式、路徑依賴和發展慣性,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仍然習慣於(強迫)讓銀行不斷疊加新功能;另一方面從組織行為學角度看,銀行等機構有自我膨脹的動力,會傾向於做大業務範圍和數量;最終,銀行在主業之外主動或被動的承載了過多的職責和壓力。綜合經營發展和分業監管體制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國金融市場風險高企,同業、通道等相互疊加,過度混業造成金融亂象,極有可能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

中央初步設定治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期限為三年。金融治亂未必是簡單回到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老路,隨著金融穩定委員會職能發揮、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體系優化整合,綜合監管已形成雛形、未來是大勢所趨。在原本割裂的監管架構和模式整合期間,建議實施金融集團綜合經營、個體機構專業經營的模式,待綜合監管的全面性、前瞻性、及時性、有效性等效能成熟完善後再研究後續舉措。對於監管來說,儘管近年來穿透式監管已成為主基調,但長期的分業監管使得在思路導向、專業技能乃至行政架構等方面都需要痛苦和漫長的磨合。對於金融集團而言,可以繼續進行綜合經營和資源擺佈,但對其中每個金融或非金融主體而言,應該有其側重的主業和專長。簡單地說,對於集團整體而言,如果某主體的衍生、跨界業務蓬勃發展是源於其人才等資源配置或管理體系之功,可否在集團內優化擺佈相應資源、移植管理體系,使更適宜承接該業務的主體長處更長?如果是因為牌照所限,是否更應儘早苦練內功、滿足條件,從而依法申請、合規經營?如果潛臺詞是想在規則不清晰之處火中取栗,為何要博一時之利、而甘冒監管懲罰之險?以史為鑑,次貸危機前美國金融自由化、複雜金融創新走向極致;而加拿大限制銀行槓桿率、證券化等做法看似壓抑銀行家奇思妙想、實則很管用,因此,克魯格曼認為保持銀行業安全的方法是讓其枯燥乏味、限制承擔風險的程度(Paul Krugman,2010)。這可以小結為守住邊界和底線,只做該做的事情。

社會高速發展、時代更迭變遷中,一些無法自我適應的舊有組織架構和行為模式在不斷消亡,新的挑戰者在走向舞臺中央。事實上,銀行的現有地位也遠非鐵桶江山,雖然有過往路徑依賴和一定的監管保護,但如果連自己的基本盤都無法守護,何談無後顧之憂的開疆拓土?正如在6月21日舉行的2018小微金融行業峰會上,網商銀行井賢棟董事長宣佈啟動“凡星計劃”、向行業開放所有能力和技術,這就像彈出了一片二向箔,將對系統、技術、理念水平滯後機構“降維打擊”。

總之,對於金融集團裡的銀行而言,專注主業、依法合規展業、迴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是核心關鍵!應該牢牢把握目前仍有部分政策保護的窗口期,將國家治理金融亂象作為鼓勵合法合規、誠信經營的機遇期,及時斬斷跨監管體系的機會型、套利性業務,集中精力於穩固、做精做專存貸付等主業,打造自身特色優勢、穩固攻城器和護城河,在整體降槓桿的前提下做好合理的信用創造;擯棄同業間利潤盲目攀比、用合理盈餘掃清自身風險隱患,防止出現銀行危機及帶來的連鎖性反應,控制和降低合規成本外溢、甚至贏取合規紅利;積極迎接金融科技公司的衝擊和挑戰、形成共生競合的良性互動局面,充分掌握、藉助新興技術理念、力量,在保有餘力的情況下再進行系統、平臺、技術、理念等的輸出。在此過程中,銀行既要合理分析面臨的內外部約束條件,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有效解決,又要防止因一些適當性待商榷的約束條件而產生行為異化,如單純為了滿足盈利要求而超越適度邊界(銀行是否“必須”有高的盈利數額和增速值得後續進一步討論),做到攻守兼備,從而更好地適應經濟金融環境變化和自身發展要求,以免過早且不必要地失去邁入未來世界的門票。(完)

千帆競發、百舸爭流,在這個不斷變化的時代,在留言區談談你對銀行的看法以及銀行與互聯網公司競合後的產業格局吧!

參考文獻:

[1]李文紅. 金融體系模式的思考與建議[J]. 中國金融,2018(3):81-83.

[2]孫國峰. 信用貨幣制度下的貨幣創造和銀行運行[J]. 經濟研究,2001(2):29-37&85.

[3]吳曉波. 激盪十年,水大魚大[M]. 中信出版社,2017.

[4]周小川. 黨的十九大報告輔導讀本•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M]. 人民出版社,2017.

[5]Oliver Hart, Luigi Zingales. Banks Are Where The Liquidity Is. [EB/OL]. (2015-1)[2018-6-20]. https://scholar.harvard.edu/hart/publications/banks-are-where-liquidity.

[6]Paul Krugman. Good and Boring[N]. The New York Times, January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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