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否扣劃客戶存款抵銷債務?

銀行 法律 婚姻 恩錫銀行培訓 2019-06-17

債權債務抵銷是雙方意思自治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雙方當事人如果事先沒有約定,銀行不能扣劃存款用於抵銷債務。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在銀行實務當中,當借款人不主動歸還借款時,扣劃借款人賬戶存款成為銀行收回貸款的主要形式。但是借款人的存款是否可以用於抵銷債務、例外情形有哪些?值得銀行業務人員深入研究探討。

銀行可否扣劃客戶存款抵銷債務?

銀行扣劃借款人配偶存款抵債引訴訟

王某於2015年3月1日向某商業銀行借款5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雙方約定由王某按月還息,到期日一次性結清本金。前期,王某均正常還息,但在貸款屆滿前3個月,王某因沉迷賭博無法如期還息。某商業銀行遂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扣劃了王某的配偶李某在該行的存款,用於歸還王某拖欠銀行的貸款利息。李某以其不是該筆貸款的當事人為由,多次向某商業銀行表示不接受銀行的私自扣劃。貸款到期後,某商業銀行又通過扣劃的方式將李某名下的存款5萬元劃轉用於歸還貸款本金。李某一紙訴狀遞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責令某商業銀行退還所扣的存款。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拖欠銀行的貸款本息,銀行扣劃其配偶存款的行為是行使法律規定之抵銷權,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將錢存在銀行,銀行與李某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銀行有義務保護存款人“取款自由”。另根據《儲蓄管理條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撥他人的儲蓄存款”的規定,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銀行退還所扣款項。

銀行可否扣劃客戶存款抵銷債務?

行使抵銷權的條件

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有四個:一是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二是雙方債務履行期均屆滿;三是互負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四是被動債權屬於可以抵銷的範圍。根據上述條件分析可知,李某並非是銀行貸款的借款人,因此並不滿足以上第一個條件“互負債務”。

但是上述情況下,能否根據婚姻法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直接將李某視為上述貸款的債務人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從上述司法解釋可知,並不是所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又無法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銀行忽略了該“除外條款”,直接扣劃王某配偶的存款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行使抵銷權。

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在上述案例當中,該銀行明顯沒有通知對方,因此抵銷不能生效。

行使抵銷權的除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行使抵銷權的除外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歸納總結出以下債務不得抵銷的情形。

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一是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其債權為抵銷。比如甲將乙打傷,甲向乙支付的賠償金不能以乙所欠甲的金錢債務抵銷,否則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二是法律禁止扣押的債權,如撫卹金、勞動報酬等,不得用於抵銷債務。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為保護勞動報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主張用勞動報酬抵銷債務。三是當事人約定應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第三人請求債務人履行時,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對於他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他方當事人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時,債務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對自己負有債務而主張抵銷。

按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依照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內容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勞動報酬等債權不能用於抵銷債務,比如應當支付給下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銷工人所欠的債務。

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債權債務抵銷是雙方意思自治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雙方當事人事先達成合意、約定不能用於抵銷債務的債權,是不能進行抵銷的。

銀行可否扣劃客戶存款抵銷債務?

如何適用抵銷權維護銀行債權

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可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作為共同借款人或要求其配偶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這樣不僅可以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對於適用抵銷權以及銀行實現債權都更為有利。

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因此,建議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合同文本中增加約定抵銷權相關內容。例如,可明文約定:“貸款人有權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扣劃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

在滿足抵銷條件、行使抵銷權前,銀行應該通知對方。雖然事先通知對方容易發生客戶轉移存款、逃避銀行債務的風險,但是如果不通知對方而私自進行抵銷,又會違反法律所規定的通知義務。那麼,怎麼做才可以在保護自身權益的基礎上通知到對方呢?關於通知的方式,合同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口頭通知和書面通知的方式都是可以的,但考慮到舉證的難易,一般提倡使用書面形式進行通知。通知時建議銀行根據借款人轉移財產的可能性大小,選擇以郵寄抵銷通知書、當面送達抵銷通知書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通知,一般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及時將相關憑證歸還客戶。在行使抵銷權後,銀行應該及時將屬於客戶保存的回單聯或其他記賬憑證歸還給客戶。如果跨幣種行使抵銷權,則應當按照當日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後再進行抵銷,避免因計算問題引發其他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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