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銀行 保險 法律 上海 不完美媽媽 交通 重慶 4月吃什麼 閻良區人民檢察院 2019-05-16

來源:江西法院

大家都以為身份證丟失了

到公安機關掛失後

就能和銀行卡掛失一樣“失效”

然而實踐中

對於曾經丟失的身份證來說

“掛失”並不等於“失效”......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西南某高校教師毫不知情地成了濟南某建築勞務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股東,直到法院下達限制消費令,他才知道自己成了欠債1800萬元的“老賴”;

在上海工作的陳先生被註冊成為重慶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曾經在稅務部門開了1000萬元的發票,處於納稅“非正常狀態”;

外賣小哥“被擔任”11家公司的監事、法人代表,癱瘓的母親因此被取消低保……

今年全國各地頻頻曝光

“被法人”現象

“被法人”帶來的

“麻煩事”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袁先生是江西南昌一事業單位的職工,今年1月份,單位要求職工下載個人所得稅App,以便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然而,袁先生驚奇地發現,他的個稅App比別人多出了一個“辦稅權限”,並莫名其妙地成了“鄭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

袁先生說,剛開始他並沒有把這事想得太複雜。後來,通過“天眼查”,袁先生髮現自己還是一家企業的股東、兩家企業的監事。“深圳這家公司我被註冊成公司股東,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元,我佔比50%。”

顯然,袁先生的身份信息被人盜用,非法用於工商登記。

“被法人”的本質是

公民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

而冒用、盜用他人身份證信息

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身份證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使用不當或遺失身份證

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王某的親戚李某在北京打拼,因生意需要想購買一輛小汽車,但多次參與搖號無果。於是李某計劃先買一輛掛上外地牌照臨時使用。2015年底,李某在親戚聚會時將自己的想法告訴了王某,並提出借用王某的身份證一用,將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所有費用及全部責任均由李某一人承擔,與王某毫無關係。等搖中車號後,會及時將登記在王某名下的車輛註銷。王某礙於情面,沒有拒絕。2016年初,李某出資15萬元,購買了一輛小汽車,登記在王某名下,並辦理了保險手續。2017年初,保險將要到期,因李某一時未選定保險公司,又碰巧公司有業務出差,耽誤了保險的辦理。在保險空檔期內,李某夜間駕駛汽車,撞傷了路人趙某。因賠償數額問題產生糾紛。趙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王某因出借身份證存在過錯,作為登記的車主亦未能確保車輛及時購買保險,故在判決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判決王某亦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借名買車,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件,風險不容小覷。出借方一方面可能因系登記車主,易於查詢與識別,出現違法、違規或交通肇事後,容易第一時間作為被告捲入糾紛,還可能因為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借用方雖然系自己實際出資,但車輛登記在別人名下,從而導致車輛的實際權屬產生爭議,甚至面臨因出借方的糾紛導致自己購買的車輛被查封、扣押,造成財產損失。

本案中,機動車的名義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實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購買保險系車輛登記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王某因出借身份證作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未能確保車輛及時購買保險,存在一定過錯,故被判決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2013年初,張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某銀行貸款80萬元。銀行提出因張某抵押財產不足,必須另行找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才能放貸。2013年3月,張某找到好友李某,提出借身份證一用,作為所謂的假擔保人走走程序。張某保證一切風險由其自行承擔,李某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並許諾給予一定好處費。李某礙於情面,便將身份證借給了張某。2013年4月,張某與銀行簽訂協議,貸款80萬元,期限2年,並提供了李某的相關資料作為擔保人。銀行進行了電話回訪,李某表示知曉,同意作為擔保人。2015年4月,款項到期後,張某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銀行經多次催要無果後,將張某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償還本金80萬元及相應利息,同時申請查封李某名下的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雖抗辯稱自己僅系出借身份證走程序,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其明知自己的身份證被借用系辦理擔保手續,亦在電話回訪中作出了相應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繫有效擔保人,依法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故判決張某償還某銀行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李某對張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擔保是一種重要的增信措施,在市場交易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不少人由於缺乏法律知識,輕信借款人及少數不良業務人員的口頭承諾,認為自己僅僅提供身份證,用於走程序,不是所謂的真擔保,導致出事後陷入鉅額債務之中無法自拔,令人惋惜。所謂的借用身份證用於擔保,即借名擔保,在符合擔保構成要件時,系合法有效的擔保,不會因自己的錯誤或一廂情願的認識而免責。在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需要根據約定,對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一般擔保責任。

本案中,李某缺乏基本法律認知及判斷能力,輕信張某承諾,出借身份證用於擔保。在張某無法清償債務時,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導致自己的房產被查封,面臨被強制執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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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因買房需要向某銀行諮詢貸款。主要內容談妥後,某銀行依照內部流程查詢崔某個人徵信信息後,告知其名下存在多次信用卡逾期記錄,信用資質較低,將嚴重影響放貸額度。崔某難以相信,表示從未有過信用卡逾期行為。後經查詢核實,發現其名下確實存在多張信用卡,並有多次逾期記錄。崔某經仔細回憶,才想起幾年前將身份證不慎丟失,一定是被他人惡意使用辦理了信用卡。崔某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說明情況,將自己名下的非本人開立的信用卡全部凍結、掛失,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中心申請信息修改。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崔某的身份證丟失後被他人撿到,然後被不法分子利用開辦了信用卡。隨後,不法分子將身份證連同信用卡以1000元的價格一併賣給了現在的使用人。崔某經過艱苦的溝通、報案、訴訟、維權,與發放信用卡的銀行交涉,歷時1年多,自己名下的非本人開立卡終於被註銷,自己的個人徵信信息得到恢復。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當前,個別違法犯罪分子利用二代身份證暫時無法消磁作廢的漏洞,違法買賣身份證,已經形成一條“黑色產業鏈”,給身份證名義持有人帶來不少法律風險和麻煩。不法分子使用別人的身份證,輕者辦理手機號、冒名辦理銀行卡,重則用於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嚴重損害社會公共秩序。據相關數據統計,非法身份證的來源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個人丟失,被不法分子違法收集。二是個別人法律意識淡薄,貪圖便宜,自己違法出賣,被不法分子收購。從法律上講,身份證遺失被不法分子冒用,自是不用承擔責任。但客觀上會造成個人信用信息的困擾及捲入不必要的糾紛,需要舉證、報案、維權,耗時耗力。因此,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不給不法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機。

本案中,由於崔某不慎丟失身份證,導致個人信息被影響,耗費了很大精力才得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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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的一天,郭某突然在家收到某外地法院郵寄送達的傳票,通知自己於2016年4月5日前去開庭。經瞭解才知道,自己被莫名登記為外地某加工公司股東,從而意外捲入了一起公司類訴訟。因為該加工公司未按期年檢被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證照後因無人開展清算工作,債權人便將各登記股東告上法庭要求承擔清算責任。郭某作為從未打過官司的人,一時慌了。經諮詢並委託專業法律從業人員,郭某知道自己也是受害人,於是一方面向公安機關報案,詳述來龍去脈;另一方面積極應訴,說明被冒名登記的情況,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自己的股東登記。

經法院查明,郭某沒有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工商登記資料簽字非本人所籤,也沒有任何出資及參與公司經營的行為,結合郭某身份證丟失補辦的事實,最終認定郭某系身份證遺失後被不法分子冒名登記,故不用承擔清算責任,工商登記亦被依法撤銷。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本案又是一起身份證遺失後被冒用的典型案例。由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時一般進行形式審查,個別股東及不法中介代辦機構,會利用別人的身份證開辦公司,登記為股東,以達到公司由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等一人控制的目的。針對債權人信賴利益與被冒名登記股東利益之間的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九條對此作出迴應,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郭某系身份證遺失後被冒名登記,在能夠證明自己確被冒名的前提下,不用承擔責任。當然,因涉及公司的工商登記,外部債權人的信賴利益等,郭某的維權之路並不簡單。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黃某與杜某、李某均系親戚關係。因待業在家,黃某想開辦一家餐館,便提出借用杜某、李某的身份證一用。杜某、李某欣然同意。2010年底,通過代辦公司辦理,黃某成功註冊了甲餐飲有限公司,主營火鍋。工商登記載明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黃某,股東為黃某、杜某、李某,出資額度分別為30萬元、10萬元、10萬元,但實際上各方並未出資。因市場競爭激烈,經營不善,火鍋店三年後關門倒閉。2015年,甲餐飲有限公司被債權人乙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拖欠房租等費用20萬元。取得生效判決後,因甲餐飲有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債權人乙隨即將黃某、杜某、李某各股東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2010年底將50萬元款項打入公司賬戶後,又全部抽回,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杜某、李某雖抗辯自己並非公司股東,只是借用身份證,但其知曉借用身份證的目的,並應當預見被註冊為公司股東的後果。同時,杜某、李某均系工商登記股東,債權人對此具有公示信賴利益,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於2017年判決黃某、杜某、李某分別在抽逃出資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範圍內對甲餐飲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丟了身份證後,我成了欠債1800萬的“老賴”......


出借身份證用於開辦公司並不鮮見,而其中的法律風險則可能遠超出雙方的樸素認知。我國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採取內外有別的處理思路,即內部之間產生爭議主要查明是否具有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等;而與外部債權人之間則側重於維護工商登記的信賴利益。

本案中,雖然名義上黃某借用杜某、李某的身份證註冊公司,但出借人對成為股東,不管是真股東也好,假股東也罷,是有預期的。而對債權人來講,杜某、李某是工商登記的股東,具有公示信賴利益,要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司經營良好,則黃某、杜某、李某之間還可能出現股東資格糾紛,亦暗含風險。因此,出具身份證登記為股東,對出借方和借用方均存在法律風險。

小編提醒

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謹防丟失。

二是不隨意出租出借身份證,謹防不當使用。

三是身份證丟失後及時報案,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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