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銀行 交通銀行 法律 金融 安徽淮南檢察 2017-06-17
「以案說法」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不起利益的誘惑,銀行職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終至鋃鐺入獄!

日,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崔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經法院審理,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以案說法」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崔某原系淮南市交通銀行某分行業務員,其在任職期間及辭去銀行工作之後,明知自己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有關機關許可,以高利息為誘餌,利用工作關係或放任他人代為宣傳等方式,向石某、周某等二十四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1471.88萬元,並將吸收來的存款以更高利率再發放給王某、鄭某、丁某等借款人,從中獲取利息差額。

2014年7月,崔某因資金斷鏈,無力支付被害人本息,逃往外地。期間除支付被害人部分利息外,至今尚欠本金共計1414.88萬元。

樣未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募集資金,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鉅額存款的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崔某在案發後不能積極歸還被害人本金,造成被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社會危害嚴重,依法要從嚴懲處!

普法小貼士

:哪些行為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以案說法」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刑

:《刑法》如何規定此罪名的?

答: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案訊:吳照華 製作:畢如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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