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陽光下的泡沫,是彩色的。
就像被騙的我,是幸福的。
追究什麼對錯,你的謊言。”
2014年,參加《我是歌手》第二季的香港歌手鄧紫棋(本名鄧詩穎,又名G.E.M)憑藉這首《泡沫》紅遍內地。
不知道那時的她有沒有想到,5年後的今天,她11年音樂生涯換來的“品牌資產”有可能真的化為“陽光下的泡沫”,成為轉瞬即逝的“花火”。
今年3月7日,鄧紫棋宣佈與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
藝人與經紀公司分手,本來是再正常不過的商業行為。但根據工商資料顯示,早在2014年,蜂鳥音樂就已將“鄧紫棋”這個藝名註冊為商標。也就是說,解約後的鄧紫棋,可能今後不能再使用“鄧紫棋”這個名字了...
這件事瞬間讓全球各地的歌迷炸鍋了...
有網友力挺認為,歌迷喜歡的是鄧紫棋的唱功和才華,和這個名字沒有關係。
也有腦洞大開的網友調侃說,就算不能用“鄧紫棋”,還可以叫“鄧紅棋”、“鄧橙棋”等名字...
著急的歌迷也出謀劃策,建議鄧詩穎乾脆直接去把本名改成鄧紫棋。
記者注意到,2008年,當時年僅16歲的鄧紫棋發行首張專輯,一出道就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斬獲香港樂壇各大新人獎。
11年來,鄧紫棋一直以這個藝名面世,如果今後她真的無法拿回這個名字,不僅此前積累的名譽價值可能白白送人,更重要的是,這還可能關係到她能否拿回自己歌曲的版權。
鄧紫棋宣佈解約,唱片公司迴應
3月7日,鄧紫棋在微博發佈了一篇長文宣佈解約,並附上她委任的律師行的一封聲明。
鄧紫棋在微博表示,自己和蜂鳥音樂已經不存在藝人與經紀人的關係。她還透露,雙方的矛盾其實已經持續了將近三個月,期間雙方也在不斷調解,自己也在努力配合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自己也曾期待雙方能和平解決。
與此同時,鄧紫棋也表示未來已經安排好的八場演唱會,自己會盡力完成,因為不想讓歌迷還有主辦方失望,自己也希望能儘量減少對其他人的影響。
3月8日,蜂鳥音樂在官網以及社交平臺發佈聲明迴應,表示從未涉及任何“違約及不法行為”,也未對G.E.M(鄧紫棋)有過“不公”或“壓迫”。
記者注意到,蜂鳥音樂(Hummingbird Music Limited)是香港一間獨立音樂公司,創辦人為張丹和Lupo Groinig。這家公司的商業模式主要是通過選秀節目發現音樂苗子,然後與其簽約。該公司舉辦的“Brand New Star”選秀比賽吸引不少香港本地及東南亞的年輕音樂人蔘加,年度冠軍有機會簽約該公司成為旗下歌手。
毫無疑問,鄧紫棋是這家公司挖到過的最大一塊“寶藏”。而早在2014年9月,蜂鳥音樂就已經將“鄧紫棋”和“G.E.M”申請商標註冊,領域涵蓋文娛、珠寶、廣告銷售等。
記者還發現,蜂鳥音樂在官網上仍然將鄧紫棋的形象和文字宣傳放在顯要位置,並且在官方商城出售大量鄧紫棋周邊商品,包括帽子、T恤、馬克杯等。
律師觀點:藝名歸屬難判斷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而關於涉及到姓名權的商標授權爭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過專門的司法解釋。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出臺。其中第20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那麼,以鄧紫棋的超高知名度,是不是能在解約之後確保拿回自己的藝名呢?
對此,上海某資深知識產權律師對記者解釋說,在目前的情形下,“鄧紫棋”這個藝名是否屬於歌手本人的姓名權,還很難說清楚。
鄧紫棋微博
這位律師舉例表示,假設與鄧紫棋產生姓名權爭議的另一方與鄧紫棋本人的演藝事業毫不相干,那麼“鄧紫棋”這個藝名無疑將歸屬於歌手本人。
但如果鄧紫棋是和參與打造自己演藝生涯的唱片公司發生商標糾紛,而且尚不清楚雙方此前是否對藝名歸屬有過約定的前提下,很難判斷藝名是否該屬於歌手本人。
搶註名人姓名有風險
商家搶註名人姓名做商標的案例可謂屢見不鮮,而且中外名人都有很多“躺槍”的案例。
在體育和娛樂領域,方大同、李連杰、姚明、林書豪、易建聯都曾遭遇搶注。2001年,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經姚明許可,擅自將姚明的簽名作為商業標識在其生產的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並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銷售;無錫商人虞敏潔則搶先申請了“Jeremy S·H·L 林書豪”商標。
2003年,一家體育用品公司在沒有得到易建聯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將“易建聯YIJIANLIAN”註冊為商標,當時被商標局核准予以註冊。隨後,該公司將商標轉讓給了易建聯公司。
2006年,易建聯本人向商評委申請,要求對自己名字的這個商標予以撤銷註冊,最終商評委以該企業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為由,將該商標予以撤銷。
央視節目截圖
不過,在得到這一判決結果後,易建聯公司不服,他們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該公司在辯詞中將“易建聯”三個字解釋為“容易建立聯繫”的縮寫,但這樣的充滿“創意”的說法顯然不具備說服力,法院依然判決易建聯勝訴。
除了中國名人之外,侵犯外國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權,也有法律風險。2013年,馬拉多納狀告網絡遊戲《熱血球球》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最終獲賠300萬元人民幣。
2016年,最高法院判決福建的喬丹體育公司所註冊的“喬丹”商標(拼音“QIAODAN”等)應予撤銷。這個備受矚目的案件判罰,標誌著外國名人的中文姓名權也明確受到保護。
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北京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申請,北京法院不予受理。當時給出的理由是喬丹在中國沒有唯一指定性,邁克爾·喬丹的喬丹在美國只是姓,有成千上萬人姓喬丹,沒有特指某個人。
2014年,中國商評委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認為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在一審和二審中均駁回了球星喬丹一方的訴求。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喬丹體育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美國媒體當時有評論認為,邁克爾·喬丹在“客場”最終贏得訴訟勝利,顯示了中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也讓中國境內企業更加明確侵犯姓名權帶來的風險。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nbdnews) 記者 鄭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