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以及其中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複製促進服務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12條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有關情況。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佈會,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管理司司長陳斌、外國人管理司副司長賈同斌、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何文林出席發佈會。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何文林在發佈會上表示,公安部將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包括:
1、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
2、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事項便利化應用
3、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庫提供公共服務
4、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
5、加快“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部門間共享
完整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如下: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全面縮短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時限。
2、推進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
3、推行邊檢行政許可和邊民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網上辦理。
4、推行機動車銷售企業快捷代辦登記。
5、簡化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
6、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
7、推行保安行業許可網上辦理。
8、推行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網上審批、備案。
9、推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網上預約受理。
10、推行網上辦理往來港澳商務登記備案和自助辦理商務簽註。
11、推行網約房、民宿入住網上登記。
12、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首次檢測費用。
二、全力支持國家重點發展戰略
13、出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移民與出入境政策措施。
14、出臺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移民與出入境政策措施。
15、出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才往來港澳地區政策措施。
16、創新改進粵港澳陸地口岸出入境邊檢查驗方式。
17、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複製促進服務自貿區建設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
18、建設外國人管理服務中心。
19、出臺境外人才停居留便利措施。
20、探索改進邊民出入邊境地區、停居留管理服務制度辦法。
21、出臺入境車輛人員出行便利措施。
22、放寬港澳臺居民換領內地貨車駕駛證年齡。
三、全面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
23、打破地域限制,逐步實現全部辦證事項“全國通辦”。
24、打破部門分割,逐步實現全部服務事項“一門通辦”。
25、上線公安部“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
26、推進公安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27、推進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應用。
28、構建一體化“互聯網+治安管理服務”平臺。
29、推進“互聯網+交管服務”。
30、推行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
31、推進交通違法異地處理。
32、出臺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辦法。
33、試點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獎勵措施。
34、提供全國範圍內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導航提示服務。
35、推出面向個人用戶信息保護的“數據安全寶典”。
四、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
36、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
37、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事項便利化應用。
38、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庫提供公共服務。
39、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
40、加快“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部門間共享。
五、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
41、進一步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方式、標準和措施。
42、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43、加強對重要領域、重要事項的全程監管。
44、推動公安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5、推進公安部“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
六、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46、加大涉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47、依法打擊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等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48、依法嚴格規範涉企執法行為。
49、加強執法辦案內部監管。
50、加強執法監督。
51、開設企業投訴受理互聯網平臺。
七、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52、推進公安改革創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
53、推進相關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
54、修訂完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55、推動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
56、推動出臺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法律制度。
57、改進優化來華工作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辦法。
58、制定出臺經濟犯罪案件接報案立案工作意見。
59、修訂完善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60、健全完善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執法標準。
12條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
1、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2、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於工資性年收入標準的20%,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在國家重點發展區域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4、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業邀請的外國專家學者,以及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可向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辦口岸簽證入境。入境後憑邀請單位的證明函件等材料,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5、國內重點發展領域、行業引進的外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可憑工作許可和單位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創新創業團隊外籍成員,也可憑團隊負責人擔保函件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6、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可推薦其帶領的工作團隊外籍成員和科研輔助人員,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長期簽證或居留許可。
7、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聘僱的外國人,已辦妥工作許可、來不及出境辦理工作簽證的,可憑工作許可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對已連續兩次辦理1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申辦有效期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8、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業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經工作單位和兼職單位同意並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可兼職創新創業。
9、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外國優秀留學生,畢業後在中國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可憑高校畢業證書和創新創業等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許可。
10、在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畢業後2年內來中國創新創業的,可憑學歷(學位)證明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2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11、國內知名企業和事業單位邀請來中國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憑邀請單位函件和高校就讀證明等材料,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1年的簽證進行實習活動。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可按規定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
12、探索在外國人較集中地區建立移民事務服務中心(站點),為常住外國人提供政策諮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語言文化等工作學習生活便利服務。
"7月17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以及其中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複製促進服務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12條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有關情況。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佈會,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管理司司長陳斌、外國人管理司副司長賈同斌、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何文林出席發佈會。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何文林在發佈會上表示,公安部將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包括:
1、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
2、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事項便利化應用
3、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庫提供公共服務
4、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
5、加快“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部門間共享
完整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如下: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全面縮短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時限。
2、推進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
3、推行邊檢行政許可和邊民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網上辦理。
4、推行機動車銷售企業快捷代辦登記。
5、簡化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
6、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
7、推行保安行業許可網上辦理。
8、推行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網上審批、備案。
9、推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網上預約受理。
10、推行網上辦理往來港澳商務登記備案和自助辦理商務簽註。
11、推行網約房、民宿入住網上登記。
12、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首次檢測費用。
二、全力支持國家重點發展戰略
13、出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移民與出入境政策措施。
14、出臺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移民與出入境政策措施。
15、出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才往來港澳地區政策措施。
16、創新改進粵港澳陸地口岸出入境邊檢查驗方式。
17、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複製促進服務自貿區建設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
18、建設外國人管理服務中心。
19、出臺境外人才停居留便利措施。
20、探索改進邊民出入邊境地區、停居留管理服務制度辦法。
21、出臺入境車輛人員出行便利措施。
22、放寬港澳臺居民換領內地貨車駕駛證年齡。
三、全面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
23、打破地域限制,逐步實現全部辦證事項“全國通辦”。
24、打破部門分割,逐步實現全部服務事項“一門通辦”。
25、上線公安部“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
26、推進公安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27、推進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應用。
28、構建一體化“互聯網+治安管理服務”平臺。
29、推進“互聯網+交管服務”。
30、推行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
31、推進交通違法異地處理。
32、出臺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辦法。
33、試點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獎勵措施。
34、提供全國範圍內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導航提示服務。
35、推出面向個人用戶信息保護的“數據安全寶典”。
四、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
36、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
37、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事項便利化應用。
38、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庫提供公共服務。
39、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
40、加快“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部門間共享。
五、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
41、進一步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方式、標準和措施。
42、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43、加強對重要領域、重要事項的全程監管。
44、推動公安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5、推進公安部“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
六、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46、加大涉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47、依法打擊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等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48、依法嚴格規範涉企執法行為。
49、加強執法辦案內部監管。
50、加強執法監督。
51、開設企業投訴受理互聯網平臺。
七、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52、推進公安改革創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
53、推進相關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
54、修訂完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55、推動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
56、推動出臺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法律制度。
57、改進優化來華工作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辦法。
58、制定出臺經濟犯罪案件接報案立案工作意見。
59、修訂完善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60、健全完善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執法標準。
12條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
1、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2、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於工資性年收入標準的20%,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在國家重點發展區域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4、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業邀請的外國專家學者,以及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可向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辦口岸簽證入境。入境後憑邀請單位的證明函件等材料,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5、國內重點發展領域、行業引進的外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可憑工作許可和單位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創新創業團隊外籍成員,也可憑團隊負責人擔保函件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6、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可推薦其帶領的工作團隊外籍成員和科研輔助人員,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長期簽證或居留許可。
7、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聘僱的外國人,已辦妥工作許可、來不及出境辦理工作簽證的,可憑工作許可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對已連續兩次辦理1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申辦有效期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8、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業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經工作單位和兼職單位同意並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可兼職創新創業。
9、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外國優秀留學生,畢業後在中國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可憑高校畢業證書和創新創業等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許可。
10、在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畢業後2年內來中國創新創業的,可憑學歷(學位)證明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2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11、國內知名企業和事業單位邀請來中國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憑邀請單位函件和高校就讀證明等材料,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1年的簽證進行實習活動。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可按規定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
12、探索在外國人較集中地區建立移民事務服務中心(站點),為常住外國人提供政策諮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語言文化等工作學習生活便利服務。
"7月17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以及其中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複製促進服務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12條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有關情況。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主持發佈會,國家移民管理局外國人管理司司長陳斌、外國人管理司副司長賈同斌、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何文林出席發佈會。公安部研究室副主任何文林在發佈會上表示,公安部將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包括:
1、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
2、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事項便利化應用
3、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庫提供公共服務
4、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
5、加快“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部門間共享
完整公安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服務企業60項措施如下:
一、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全面縮短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審批時限。
2、推進機動車檢驗標誌電子化。
3、推行邊檢行政許可和邊民證、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網上辦理。
4、推行機動車銷售企業快捷代辦登記。
5、簡化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
6、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
7、推行保安行業許可網上辦理。
8、推行娛樂場所和特種行業網上審批、備案。
9、推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網上預約受理。
10、推行網上辦理往來港澳商務登記備案和自助辦理商務簽註。
11、推行網約房、民宿入住網上登記。
12、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首次檢測費用。
二、全力支持國家重點發展戰略
13、出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移民與出入境政策措施。
14、出臺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移民與出入境政策措施。
15、出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才往來港澳地區政策措施。
16、創新改進粵港澳陸地口岸出入境邊檢查驗方式。
17、在全國範圍內推廣複製促進服務自貿區建設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
18、建設外國人管理服務中心。
19、出臺境外人才停居留便利措施。
20、探索改進邊民出入邊境地區、停居留管理服務制度辦法。
21、出臺入境車輛人員出行便利措施。
22、放寬港澳臺居民換領內地貨車駕駛證年齡。
三、全面提升公安政務服務質量和效率
23、打破地域限制,逐步實現全部辦證事項“全國通辦”。
24、打破部門分割,逐步實現全部服務事項“一門通辦”。
25、上線公安部“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
26、推進公安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27、推進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臺應用。
28、構建一體化“互聯網+治安管理服務”平臺。
29、推進“互聯網+交管服務”。
30、推行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
31、推進交通違法異地處理。
32、出臺便利租賃汽車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辦法。
33、試點接受教育減免交通違法記分獎勵措施。
34、提供全國範圍內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導航提示服務。
35、推出面向個人用戶信息保護的“數據安全寶典”。
四、加快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
36、推進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認證服務工作。
37、全面推進出入境證件公共服務事項便利化應用。
38、建設戶籍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數據庫提供公共服務。
39、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證信息聯網核查提供部門間共享。
40、加快“全國犯罪記錄信息系統”建設提供部門間共享。
五、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
41、進一步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方式、標準和措施。
42、大力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43、加強對重要領域、重要事項的全程監管。
44、推動公安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5、推進公安部“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
六、依法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46、加大涉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47、依法打擊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等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48、依法嚴格規範涉企執法行為。
49、加強執法辦案內部監管。
50、加強執法監督。
51、開設企業投訴受理互聯網平臺。
七、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52、推進公安改革創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
53、推進相關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
54、修訂完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55、推動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
56、推動出臺關於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法律制度。
57、改進優化來華工作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辦法。
58、制定出臺經濟犯罪案件接報案立案工作意見。
59、修訂完善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60、健全完善經濟犯罪案件有關執法標準。
12條移民與出入境便利政策
1、對外籍高層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2、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低於工資性年收入標準的20%,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在國家重點發展區域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實際居住不少於6個月,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4、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業邀請的外國專家學者,以及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才主管部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可向公安機關口岸簽證部門申辦口岸簽證入境。入境後憑邀請單位的證明函件等材料,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多次簽證或居留許可。
5、國內重點發展領域、行業引進的外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成員,可憑工作許可和單位函件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創新創業團隊外籍成員,也可憑團隊負責人擔保函件辦理有效期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6、有重大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外國人,可推薦其帶領的工作團隊外籍成員和科研輔助人員,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5年以內的長期簽證或居留許可。
7、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聘僱的外國人,已辦妥工作許可、來不及出境辦理工作簽證的,可憑工作許可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對已連續兩次辦理1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申辦有效期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8、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業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經工作單位和兼職單位同意並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可兼職創新創業。
9、在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外國優秀留學生,畢業後在中國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可憑高校畢業證書和創新創業等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許可。
10、在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畢業後2年內來中國創新創業的,可憑學歷(學位)證明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2年以內的居留許可。
11、國內知名企業和事業單位邀請來中國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憑邀請單位函件和高校就讀證明等材料,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有效期1年的簽證進行實習活動。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可按規定申辦工作類居留許可。
12、探索在外國人較集中地區建立移民事務服務中心(站點),為常住外國人提供政策諮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語言文化等工作學習生活便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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