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調整2020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繳費標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調整2020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繳費標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2019年全區醫療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內醫保發〔2019〕2號)及《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廳關於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19〕6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滿18週歲的非在校城鄉居民每人每年295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確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的大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不滿18週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新生兒(含未出生胎兒)每人每年235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居民每人每年135元,差額部分由市和旗縣區政府按照1:1的比例補助繳費:
(一)年滿60週歲的參保居民中屬低保、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屬的;
(二)重度殘疾(一、二級)居民;
(三)在校(園)學生兒童及18週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中屬於低保、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屬、孤兒的。
四、經高校認定繳費確有困難的大學生,個人應繳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高校承擔。
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員參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六、本實施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2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2019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呼政辦字〔2018〕96號)同時廢止。
內容來源: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責任編輯:李彥萱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韓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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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2020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繳費標準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2019年全區醫療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內醫保發〔2019〕2號)及《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廳關於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19〕6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滿18週歲的非在校城鄉居民每人每年295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確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的大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不滿18週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新生兒(含未出生胎兒)每人每年235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居民每人每年135元,差額部分由市和旗縣區政府按照1:1的比例補助繳費:
(一)年滿60週歲的參保居民中屬低保、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屬的;
(二)重度殘疾(一、二級)居民;
(三)在校(園)學生兒童及18週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中屬於低保、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屬、孤兒的。
四、經高校認定繳費確有困難的大學生,個人應繳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高校承擔。
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員參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六、本實施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2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2019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呼政辦字〔2018〕96號)同時廢止。
內容來源: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責任編輯:李彥萱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韓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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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2019年全區醫療保障工作要點的通知》(內醫保發〔2019〕2號)及《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廳關於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19〕6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滿18週歲的非在校城鄉居民每人每年295元。以本人出生日期至核定年度的1月1日(含)確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的大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不滿18週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新生兒(含未出生胎兒)每人每年235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居民每人每年135元,差額部分由市和旗縣區政府按照1:1的比例補助繳費:
(一)年滿60週歲的參保居民中屬低保、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屬的;
(二)重度殘疾(一、二級)居民;
(三)在校(園)學生兒童及18週歲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兒童中屬於低保、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烈屬、孤兒的。
四、經高校認定繳費確有困難的大學生,個人應繳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高校承擔。
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員參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六、本實施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規範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9—12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2019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呼政辦字〔2018〕96號)同時廢止。
內容來源: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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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總編:韓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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