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著作權法》視角下簡析西爾萬指控葉永青“剽竊”爭議


爭議主角:

西爾萬:克里斯蒂安·西爾萬(Christian Silvain),1950年生於比利時奧伊彭市,超現實主義畫家。

葉永青:百度百科顯示其畢業於四川美術學院繪畫系油畫專業,四川美術學院退休教師,中國當代藝術研究院藝術總監、亞洲青年藝術現場藝術總監。

爭議緣由:

西爾萬近日向當地媒體表示,他在近日發現中國藝術家葉永清抄襲他的作品,而且抄的質量並不好。西爾萬發現,葉永青抄襲了他於1980年代創作的作品:“鳥、鳥巢,鳥籠、紅十字架、飛機......!”

對於被指抄襲一事,葉永青通過媒體回覆稱:“我們正在爭取與這位藝術家取得聯繫。”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本爭議中西爾萬不是中國公民,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以及中國所簽訂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西爾萬作為該公約簽署國之一的比利時國家公民,中國同樣保護西爾萬享有的著作權。

如上圖所示:西爾萬系畫家並指控葉永青抄襲其畫作的著作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美術作品屬於法律所保護的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作者享有(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製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同時,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款將“剽竊他人作品”規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之一,侵權人將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然而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何為剽竊行為、如何認定剽竊行為等並無具體規定。著作權糾紛實務中,剽竊他人作品是最為普遍和常見的侵權行為,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和複製權,同時具有欺騙性。

美術作品相似是否構成剽竊的認定,除了在法律上一般依照民事侵權的“四要件”衡量外,還在“技術”層面上按照涉案作品的篇章結構、內容、剽竊部分所佔被剽竊部分的比例等幾方面來確定。美術作品比文字作品在剽竊的認定上覆雜,並且更難鑑別。

對此,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認定剽竊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中國《著作權法》視角下簡析西爾萬指控葉永青“剽竊”爭議

從前述兩幅畫作顯示,葉永青的畫作顯然與西爾萬的畫作實質性相似,而且葉永青的畫作形成時間晚於西爾萬的畫作,作為畫家,葉永青具備接觸西爾萬畫作的條件。葉永青在此情形下應舉證證明自己畫作與西爾萬的區別和來源,否則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是有限制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另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本爭議中,葉永青的畫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是否指明瞭西爾萬的姓名和作品名稱,西爾萬作為著作權人是否應當知道葉永青的侵權行為超過了兩年?都是作為雙方當事人應當舉證的對象。如果葉永青能夠證明其畫作創作來源和與西爾萬畫作的區別;或者能夠證明系合理使用可能會免責,否則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包括經濟和名譽等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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