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保羅·卡恩:法治,是一種完整的世界觀

耶魯大學 經濟 政治 李爾王 江蘇檢察在線 江蘇檢察在線 2017-10-12

作者:保羅·卡恩 譯者:劉晗 王旻初

摘要: 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很多人對法治的理解多側重於針對市場經濟的完善與規制的制度建構,而鮮見對於法治本身的文化理解和文化反思。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卡恩教授在他的著作《當法律遇見愛》(Law and Love)中,通過對莎士比亞的名作《李爾王》的“法律”解讀,通過對法律與愛之間的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之關係的剖析,為我們展現了對於法律的文化闡釋的新的空間。在卡恩看來,法律不僅僅是一套社會規制體系,不僅僅是一些法律教條,法律也不只與經濟效率有關。法治是一種完整的世界觀。這種世界觀和其他的世界觀一樣,需要用整全的學術視角和各種研究方法進行探索和研究,其中包括人文的角度或者文學解釋。

保羅·卡恩教授在執掌耶魯法學院教鞭以前,曾獲得耶魯大學的哲學博士學位,有著很深的哲學訓練和人文學養;此外,他也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理,曾擔任利比里亞法律顧問,曾作為律師代理過一些重大案件,對於法律實踐亦頗有心得。

“我希望拓寬法律研究的界限”

《21世紀經濟報道》(以下簡稱《21世紀》):《當法律遇見愛》應該是您第一本翻譯成中文的著作。對此,您想對中國的讀者說些什麼?

卡恩:是的,這是第一本,我希望不是最後一本。就此書被翻譯成中文而言,我最感興趣的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向中國讀者傳達一種法律研究在智識上的可能性。因為在我看來,法律不僅僅是一套社會規制體系,不僅僅是一些法律教條。法律也不只與經濟效率有關。我所理解的法治,是一種完整的世界觀。這種世界觀和其他的世界觀一樣,需要用整全的學術視角和各種研究方法進行探索和研究,其中包括人文的角度或者文學解釋。我希望拓寬法律研究的界限,將它推進到更寬廣的人類智識領域。

對於這個中文譯本,我希望得到一種迴應,得到發自中國政治文化共同體的迴應。我希望聽到中國的讀者說“既然如此”、“有道理”、“不是這樣”、“某種程度上”,或者“這裡有所不同”,等等。我想知道我的描述是否在中國的文化語境中也說得通。這本書談論的是人類存在的一些基本要素:愛、政治秩序、犧牲,這些概念能夠將西方的特殊法律體系和架構整合起來。我假定這些想法和基本要素在任何文化中都能產生共鳴。我最期待聽到中國讀者回應:這些觀點有道理,或者這些不太合乎情理。

據我所知,中國讀者和其他各國讀者一樣熱愛莎士比亞,而如果你熱愛莎士比亞,我的書將會告訴你我從莎翁作品中所得到的啟示。這種啟示將以某種方式反映你們的個人經歷,並激發出與你們的文化共鳴。所以,雖然我的書是一種西方的解讀,但我希望它的受眾不僅侷限於僅對西方有興趣的人。從另外一個角度說,你們也可以看出來,我某種程度上是在寫美國的政治文化,但是我採用了一個英國的文本來展開我的討論。因此,我非常希望中國讀者能夠從他們自身文化背景中對我的觀點和解讀進行挑戰和質疑,這是非常有趣的事情。

《21世紀》:實際上,您所解讀的《李爾王》中的家庭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與我們中國古代的“家國一體”的觀念和歷史有很大的相似性。

卡恩:每種文化都面臨家國秩序對立的尷尬處境。在這方面,中西經驗異曲同工。在特定的家庭制度中建構政治秩序,以及如何把多元的家庭秩序轉化為政治秩序,是中西方共同面臨的問題。據我有限的瞭解,在中國的敘事中,家與國是更為同質的。

理論和實踐的張力

《21世紀》:您在書的後記中說,這本書是您關於“法律的文化研究”方法的一部分。您似乎將自己定位為法治想象的闡釋者,而拒絕以一個法律改革者的方式來進行研究,但據我們所知,您也曾是利比里亞的法律顧問,也承擔了某種法律改革者的角色。那麼您是如何協調這兩種身份的關係的?

卡恩:首先,擔任利比里亞的法律顧問已經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了。我嘗試做一名法律文化的闡釋者,同時我認為自己也是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曾經告訴我在耶魯法學院的學生,你們具有的並不是隱喻意義上的權力,而是真實的權力。所以,我要強調的並不是否認法律實踐的意義,而是法律研究不當被法律實踐所掣肘。法律研究不應當侷限於如何變法。我在寫《當法律遇見愛》和《法律的文化研究》時,就暫時擱置關於法律應當如何的問題,不探討如何對法律進行變革。我認為,對於研究者而言,法律應當如何的問題是一個偽命題,我希望從我的學術思考中完全剔除這類問題。

但這並不代表我的生活亦然如此。當我希望從事法律實踐時,我知道應當如何做一名律師。但是,我不會讓進行法律改革的問題完全佔據我的學術研究。法律研究的形式是多樣的。如果你僅僅把自己侷限於進行法律改革的路徑,你會錯失通過法律研究建構政治文化秩序的良機。在這個問題上,各個學術領域皆然。比如,當你研究家庭問題時,可以探討諸如如何改革家庭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兒童權利,如何分配家庭收入,或者如何促進教育此類的問題。但你也可以這樣發問:家庭如何產生個體的自我認同感?我們將自己視為家庭成員究竟意味著什麼?我們怎麼理解代際之間的關係?我們如何看待過去和將來?當你提出這些問題時,你所關注的就不是家庭的應然之義,而是家庭本身的意義了。

在這點上,我恐怕要與政客或律師的改革雄心分道揚鑣,我更加秉承一種人類學和現象學的路徑。我所關注的問題的核心是,法治這種政治想象是如何被創造和型構出來的?它的內在結構是什麼?如果你一開始就帶著改革者和變法的立場,你絕不會看到這些問題,也不會認真思考這些問題。所以,我把這兩種身份做適當的角色分離。如果我要進行法律改革,我知道如何做一名律師;如果我要進行法律的文化研究,我知道如何做一個哲學家,一名法學家和一位人類學家。

《21世紀》:所以您希望在理論和實踐之間保持某種距離?

卡恩:是的。的確有那種服務於現實的理論,但也並不一定如此。我的這種路徑可能非常複雜,並有很大的爭議性。比如,我去年寫過一本關於美國酷刑的書,《神聖暴力:酷刑,恐怖與主權》(Sacred Violence: Torture, Terror and Sovereignty,2008)。書中否認了某些政治改革者要求廢除酷刑的立場,因此有人認為我是在支持酷刑。實際上,我寫的僅是一本解讀酷刑的書,我所做的僅僅是解釋酷刑的含義。我想要問的只是酷刑為什麼產生以及它對美國人的意義如何。這些探討並不能確認我支持酷刑與否。我只想說,在你沒有很好地理解酷刑以前,如何通過法律改革來消除酷刑是無從談起的。酷刑作為一種政治暴力所體現的某種價值,是和法律正義這種價值在同一層面相互競爭的。它們是不可通約的,而美國人同時信奉這兩種相沖突的價值。我只是想描述和解釋這樣一個現象。

《李爾王》是闡述我想法的一個載體

《21世紀》:在某種意義上,《當法律遇見愛》這本書是對於莎士比亞的經典劇目《李爾王》的研究。正如我們所知,西方文學大致有三個大的傳統,即希臘羅馬傳統、聖經傳統以及莎士比亞傳統。在您的其他著作中,多次提及其他兩個傳統,那麼這本書選擇莎士比亞是不是有什麼特殊的用意?您為何選擇《李爾王》作為您研究的文本?

卡恩:我想我應該從本書的緣起談起,來回答你的問題。我並不是一個莎士比亞學者。更大程度上,我曾經是專攻柏拉圖的學者。我的哲學博士論文的題目就是柏拉圖,對此我更有自信。同時,我還研究過猶太基督教傳統,寫過一本書叫做《走出伊甸園:亞當夏娃與惡的問題》(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以此為背景,我曾寫過一本書,叫做《法律的統治:馬伯裡訴麥迪遜與美國國性的建構》(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這是我第一次以一本書的篇幅來處理政治想象或者“社會想象”(the social imaginary)的問題。社會想象當然是著名哲學家查爾斯·泰勒的概念。但我的書早於泰勒的書。因此我用的是“政治想象”這個概念。我所探討的是“法治”這個政治想象。

寫作此書的過程中,我試圖提供一種對於猶太式的法律觀,即便我處理的是美國法的基本問題。這本書的核心論點是,法律的起源是革命。用神學概念來進行類比的話,這相當於說,法律的起源是神的啟示,也即一個將一個民族整合起來的神聖歷史敘事。按照這種理解,參與到法律中去即以某種方式參與到革命秩序中去。法律的起源是人民主權。法律是一種創造政治文化認同的方式。這些概念深深的植根於猶太傳統及其法律觀念。正如卡爾·施米特所說,現代的一切的政治法律概念都是神學概念的變種。這實際上正是我在那本書中所展現的,雖然我在寫作那本書的時候,並沒有開始閱讀施米特。

但在寫作那本書的過程中,我發現自己陷入了一個麻煩。我開始發現還有另外一種理解法治以及法律文化的觀念。在這種觀念中,法律並非革命的內在體現。相反,法律並不是代表革命的勝利,而是一種悲劇。法律是對於人類的墮落狀態的代表。法律並不是對於霍布斯式的,狼與狼的自然狀態的克服;它也不僅僅是人民主權的自我展現的結果。相反,人類對於法律的需要僅僅是因為我們不夠品德高尚。正如美國的“國父”麥迪遜所言,如果我們都是天使,那麼我們就不需要法律。因此,在這種觀念中,法律是與我們墮落的原罪狀態密切相關的。在我看來,這是一種西方人在進行自我理解的過程中非常常見的一種觀念:我們承認法律是一種必需,但同時認為某種超越法律的東西更適合我們。我們夢想著一片沒有法律的地方。因此,在《當法律遇見愛》一書中,我引用了美國著名法律史家吉爾莫的著名論斷:“地獄裡只有法律和正當程序。”天堂裡沒有法律,也無須法律。這是一種非常基督教式的法律觀,與猶太式的法律觀存在深刻的張力。

因此我需要一個文本來展現這種基督教式的法律觀。在思考這些問題的時候,我碰巧要讀莎士比亞的《李爾王》。那時我要參加耶魯人文中心的一個研討會,主題正是《李爾王》。由此我發現了可供闡釋前面所說的法律觀的文本。《李爾王》是西方的基本文本之一。當人們談到西方文學的時候,最為膾炙人口的作品就是這麼幾部:有人說是《哈姆雷特》,有人說是《聖經》,有人說是《李爾王》。《李爾王》基本人人都讀過,或者人人都可以讀。用它來闡述我的想法,再好不過了。

當然選擇這個文本也存在一個問題。我在耶魯的一個同事讀完了這本書,問我,“這是一本很好的書,但莎士比亞的原意真的像你闡發的那樣麼?莎士比亞只不過寫了一部戲劇而已。”我的回答是,這個戲劇本身展示了豐富的意義空間,而這些與莎士比亞的原意關聯不大。這就好比《聖經》本身所蘊含的意義空間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上帝的意思一樣。你可以把莎士比亞理解為一個上帝。因此,真正的思想是蘊藏在這部戲劇本身當中的,並不是在莎士比亞的大腦中。《李爾王》不過是我闡述我的想法的一個載體而已。

《21世紀》:從您的個人經歷來看,您先讀了一個哲學博士,然後又讀了一個法律博士。那麼是什麼原因促使您由哲學轉向法律呢?

卡恩:柏拉圖曾說過,哲學家不應該是年輕人。柏拉圖說你應當把你的青年和中年為國服務,並獲取政治經驗,然後再從事哲學探究。我在25歲的時候獲得了哲學博士,但我不想把我餘下的人生都用來向年輕人講授哲學。因此我開始轉向法律,投身政治活動。但我同時也知道,自己將來會回到大學裡傳道授業。但我回來得比我預想的要早,因為政治局勢的變化比人的預想要快。當時是共和黨當政,而我並不想成為其中的一員,因此我決定回到耶魯從事教學和研究。

《21世紀》:這有點像柏拉圖去敘拉古立法之後回到雅典學園?

卡恩:是的,確實如此。我在華盛頓呆了五年,然後回到耶魯。華盛頓之於我相當於敘拉古之於柏拉圖;雅典學園之於柏拉圖相當於耶魯之於我。

法律的“他者”

《21世紀》:您剛剛提到了您的另外一本書《法律的統治》,裡面處理了法律與革命之間的關係。而在《當法律遇見愛》中,您處理了法律與愛之間的關係。那麼,在革命和愛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平行的關係呢?兩者是否都代表了法治所無法完全控制的人的靈魂中的激情和意志呢?

卡恩: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當然,革命是一種深切的愛慾行為。我會對人說,革命對你的靈魂有好處。當你在參加一場革命的時候,你確切的知道你生命的意義是什麼。革命行為在某些方面而言是極度悲劇性的,但也是有深刻意義的。你的生命將不再是一片意義虛無的空間;相反,革命如同愛情一樣給你的生命帶來充實感。因此如果你將法律看作一種穩定的文化形式,那麼法律本身無法完全將那些深刻的意義源泉吸納到自身中來,它只能劃定一種想象的空間,將革命與愛當作對立面而確立界限。因此這就存在一種鏈條式的循環:從愛到革命,從革命到法律,循環往復。這個循環當中,革命與愛密切交織,相互一致。因此我們可以說,當人陷入愛情的時候,他們便已經被革命化了。他們成為了“新人。”他們被當下的生活時刻所徵募了,他們的靈魂被當下的意義帶走了。所有的這些都與人的激情有關——革命與愛情的核心概念都是犧牲,在革命中,人為一種信仰的意義所犧牲,在愛情中是相互為對方犧牲自身。犧牲即是一種政治實踐的形式,也是一種愛慾行為的形式。如果我記得不錯的話,中國的文學作品中也有很多通過20世紀早期革命者的故事來討論革命與愛情關係的經典。

《21世紀》:實際上,今年中國有一部非常火的電視劇《潛伏》就深刻地展現了革命與愛之間的關係。

卡恩:非常有趣。如果能夠專門寫一本書來闡述革命與愛之間的關係,將會非常有意思。但我本人尚未開始寫作。我需要選擇一個好的文本來表達我的想法。不過我的主題是明確的:革命與愛情都是外在於法律的。我希望挑戰現代社會契約論的主題:即法律克服了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我認為人類的基本生存經驗和政治經驗比這要豐富得多:我們更多時候考慮的不是法律與自然狀態之間的關係,而是法律與革命之間、法律與愛之間的關係。法律之外的人類狀態並不一定是戰爭狀態;相反,它有可能是革命或者愛的狀態。當法律試圖強行介入這些領域的時候,比如李爾王的行為,那麼悲劇就會因此誕生。在這個意義上,革命與愛都是法律的“他者”,是法律領地之外的領地,訴說著法律所聽不懂的語言。正如我在上面提到的,這是一個非常基督教化的想法。基督教據說是愛的宗教,正如猶太教是律法的宗教一樣。我試圖用這些文化背景來理解美國乃至整個西方的法律傳統。

另外,當我們思考革命與愛的關係的時候,我們所思考的是一種超凡脫俗的愛。這種愛並不是穩定的家庭之中的愛,或者是穩定的政治秩序中的愛;相反,這種愛是不穩定的,它要衝破一切習俗和法律,衝破人類的既定社會結構和規則。陷入這種愛的人熱愛革命運動,正如他們熱愛他們的女朋友一樣——他們願意為此衝破法律和一切既定秩序的界限。誠然,一切外在於法律的東西都是不穩定的,但革命與愛尤其如此。

法律與文化認同

《21世紀》:您是耶魯法學院的“法律與人文”教授。在中國現在的法律研究中,法律與社會科學的路徑非常流行,法律與人文與之相比較相對冷清一些。您能否談一談法律與人文的研究路徑在美國的狀況?

卡恩:當然,法律與人文研究在美國同樣不是很流行。在主流大學當中,法律與社會科學,即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等等仍然統治著法律研究的範式。大多數學者仍然將自己看作社會科學的一部分。雖然他們的研究中有很多也涉及到與人文相關的領域,比如歷史研究,但我並不能肯定這種歷史研究是否可以算作真正的人文學科的一部分。

我個人所做的法律與人文的研究試圖說明,法律不僅僅是當代的社會規制體系。法律同時是整個西方政治文化的一部分。當我們思考我們的政治社會結構的時候,我們是在思考法律;當我們思考一種神聖權威的代表和執行者的時候,我們在思考法律;當我們在思考自身的文化認同和意義認同的時候,我們也在思考法律。因此,對於法律的理解乃是西方整個人文主義傳統的重要部分。研究法律即研究由西方的經典文本所構建出來的西方的政治想象。因此法律研究應該像其他研究人文研究一樣有廣度和深度。法律與人文或許永遠不會成為主流,但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與人文研究對於理解我們如何構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建構我們自身的認同有著重要意義。

就美國而言,尤其如此。你們知道,美國是一個沒有單一的族群文化基礎的民族;美國的特徵就在於它的文化多元和移民群體。是法律把我們聯結在一起,定義“我們是誰”。因此,你就會想到,《法律的統治》的一書的副標題是,“馬伯裡訴麥迪遜與美國國性的建構。”美國的憲法和整個法律體系是建構“美國”這個文化政治認同的基石。我們的政治想象是通過憲法和法律建構起來的。這與其他國家都不一樣。因此,擁有一種人文主義的、哲學的甚至文化人類學的法律研究,對於理解和闡釋美國的政治想象和政治認同是極為重要的。

作者簡介:保羅·卡恩,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
譯者簡介:劉晗,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王旻初,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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