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太尼”是個什麼東東?

藥品 毒品 安眠藥 加拿大 聯合國 南方都市報 2018-12-05
“芬太尼”是個什麼東東?

據新華社報道,當地時間12月1日晚,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向中外媒體表示,中美雙方同意採取積極行動加強執法、禁毒合作,包括對芬太尼類物質的管控。中方迄今採取的措施得到了包括美國在內國際社會的充分肯定。中方決定對芬太尼類物質進行整類列管,並啟動有關法規的調整程序。據瞭解,截至目前,我國已列管25種芬太尼類物質和兩種芬太尼前體。

衍生物卡芬太尼效能約為嗎啡的10000倍

據北京大學中國藥物依賴性研究所劉志民教授撰文介紹,芬太尼是迄今發現的最強效的阿片類藥物,其等效鎮痛效應是嗎啡的約100倍,而此後研發的一些芬太尼衍生物及地下實驗室合成製造的“策劃藥”(新精神活性物質,或稱“實驗室毒品”)較芬太尼作用還要強大。

在芬太尼的衍生物中,3-甲基芬太尼的作用和毒性較海洛因強1000倍,幾毫克即可致命。

另一種衍生物卡芬太尼的效能約為嗎啡的10000倍,是目前世界上最強效的阿片類藥物,規定只能用於大型動物麻醉。

由於芬太尼可通過皮膚、粘膜吸收,因此,此類物質中毒不但發生在濫用者中,而且可發生在無防護措施情況下處置或接觸芬太尼類的工作人員中。美國和加拿大都有執法人員在處置芬太尼過程中發生接觸性中毒並緊急送醫搶救的事件。

多由地下實驗室非法制造

目前有多種芬太尼類物質出現在非法毒品市場。

據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估計,2012年至2016年間就有超過12種芬太尼衍生物進入毒品市場。毒品市場流行的芬太尼類儘管有流失的處方類藥用芬太尼,但絕大多數是地下實驗室非法制造的,包括列管和尚未列管的“策劃藥”。

據UNODC報告,2012年至2016年間,在東亞、歐盟和北美地區出現了17種芬太尼類物質,但當時僅乙酰芬太尼一種被列入了國際管制。

1974年被成功合成的卡芬太尼,直到2018年3月才被UNODC列入管制。此前,2017年3月,我國已先行將卡芬太尼列入管制。

截至目前,中國已經列管了25種芬太尼類物質和兩種芬太尼前體。

芬太尼類物質也可作為藥用

國家藥監局公開信息顯示,目前我國市場上批准的醫療用芬太尼類藥物包括: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這些藥物用於誘導和維持麻醉,在複合麻醉中與其他麻醉劑合用。

在中國2013版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中,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13種芬太尼類物質被列入管制。

更多的芬太尼類物質並未作為藥用,而是作為新精神活性物質列管。

濫用非常容易導致死亡

劉志民介紹,儘管芬太尼在臨床上(醫療環境下)使用是安全的,但濫用或娛樂性使用含此類物質的毒品則是極其危險的,非常容易發生急性中毒和因呼吸中樞抑制而導致的死亡。

致死的原因除了這些物質本身藥理學特點外,還在於毒品市場流行的芬太尼衍生物往往出自地下實驗室,其實際成分、純度、含量都是未知數,由於加工製造過程和工藝都極不規範,因此即使是一批藥的不同藥片之間的藥物含量差異也非常之大,加之濫用者隨意改變攝入方式、劑量等危險方式吸毒,都是致命因素。

UNODC的報告顯示,2016年,美國有63632人死於吸毒過量,創下歷史最高紀錄,比上一年增加了21%。這主要是因為與芬太尼和芬太尼類似物等醫藥類阿片相關的死亡率上升,涉及該國19413人死亡,是2015年的兩倍多。有證據表明,加拿大也受到影響,2016年有大量吸毒過量死亡涉及芬太尼及其類似物。

在北美洲以外的區域,芬太尼及其類似物的影響相對較小。在歐洲,海洛因和嗎啡等阿片劑繼續占主導地位,但該區域已經開始出現一些涉及芬太尼類似物的死亡案例。

觀察

對新精神活性物質,國際監管緣何跟不上?

新精神活性物質,又稱“策劃藥”或“實驗室毒品”,是繼傳統毒品、合成毒品後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

“第三代毒品”由來

根據“三代毒品”的概念,“第一代毒品”一般指被列入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管制的物質,大概分為三類,分別是阿片類、可卡因和大麻。這三類物質被認為是“傳統毒品”。

“第二代毒品”主要是列入《1971年精神藥品公約》管制的物質,也可歸納為三大類,分別是苯丙胺類中樞興奮劑、鎮靜催眠藥和致幻劑,列入該公約管制的物質絕大多數是化學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質,是繼上述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之後,出現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學結構基礎上,進行了加工修飾,或藥品製造過程中產生的一些中間產物,由此產生“策劃藥”性質的一些毒品。

除化學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質,還包括一些植物來源的、具有成癮潛力的物質。

平均每年增長20%以上

由於濫用問題已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造成了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因此,近年來國際社會非常關注新精神活性物質問題。

目前列入聯合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制的物質共有250種左右,但新精神活性物質已達700多種,而且種類、數量仍在不斷增加。而現有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管制機制和程序,難以在短期內對新精神活性物質實施有效的國際列管。

實際上少數國家於2009年前後,才開始陸續將新精神活性物質問題報告至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近年來,新精神活性物質種類以每年平均20%以上的速率增長,呈一種“爆炸式”增長勢頭。截至去年底已達700多種,遠遠超過列入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

國際公約列管程序繁瑣

然而,對於新精神活性物質,國際監管卻遭遇尷尬,因為這些物質尚未被前述兩份國際公約列管。

“我認為絕大多數新精神活性物質,都應列入聯合國毒品管制公約,不同類別、級別進行管制。”這是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網絡科學家成員、北京大學中國藥物依賴性研究所副所長劉志民的建議。

之所以未被列管,原因之一是受限於聯合國法律框架和列管程序。

2015年3月,劉志民曾隨國家禁毒辦組織的代表團,參加了聯合國第五十八屆麻醉品委員會。這屆麻委會的一個重要議題是,審議各國提議聯合國列管的13種物質。

從程序上來說,每種物質都要經過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54個成員國的審議,且獲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有可能被列管。但是由於其中一些物質,具有比較廣泛的工業用途,有些國家認為這些物質被管制後,會影響正常工業或藥用使用。所以在第五十八屆麻委會上,提議聯合國列管的13種物質中,仍有3種未被通過。

劉志民認為,不應將列管和使用對立起來。嗎啡和絕大多數鎮靜催眠藥都被列管,但是並未因此而影響臨床使用。而新精神活性物質不被國際列管,其後果是,不能有效地打擊和遏制國際間的非法生產、製造和販運,這必然導致人群中的濫用問題愈演愈烈。

名詞解釋

新精神活性物質

又稱“策劃藥”或“實驗室毒品”,是繼傳統毒品、合成毒品後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它主要是在第二代或某些第一代毒品的化學結構基礎上,進行了加工修飾,或藥品製造過程中,產生的一些中間產物,由此產生“策劃藥”性質的一些毒品。除化學合成的外,新精神活性物質,還包括一些植物來源的、具有成癮潛力的物質。

“策劃藥”

指的是化學結構類似或功能類似於管制藥物的一類化學藥品,但被特別設計過,比如對化學結構做一些調整,以避免在正規的藥物測試中,被檢查出管制藥物成分。

採寫:南都記者吳斌 呂春榮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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