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商在河南偃師法院墜亡

洛陽中院評查其生前合同糾紛案

河南洛陽偃師建材商曹志偉從偃師市法院3樓墜亡一事引發關注,據偃師市公安局通報,事發前,曹志偉系因一起合同糾紛案件進入法院,與法院兩名工作人員交流時情緒激動。

建材商在河南偃師法院墜亡

曹志偉墜樓處。圖片由死者家屬提供

6月17日,曹志偉的妻子反映,其丈夫所涉合同糾紛案判決已近兩年,一直未得到執行。

當天,偃師市委宣傳部人士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就墜樓事件偃師市成立了調查組,洛陽市中級法院就案件評查成立了調查組。

17日,曹志偉的妻子對澎湃新聞稱,14日上午,曹志偉到偃師市法院反映問題,從三樓院長辦公室墜下身亡。她稱曹志偉是一個人去的,具體情況她不清楚。

天眼查信息顯示,曹志偉是偃師市海發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海發建材)的股東,佔30.77%的股權。2016年,簽訂租賃經營合同後,曹志偉與佔股權65.38%的樊佔應等股東產生糾紛,後訴至法院。

偃師市法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經招標,2016年1月6日,偃師市海發建材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與曹志偉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招標公告明確要求,承租方必須按當時市場價,接收原來剩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在糾紛發生前,曹志偉和樊佔應已經進行部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清點,只是在範圍、數量上因約定不明,產生爭議,而未完成交接。法院判決,樊佔應等被告在判決生效二十日內按照合同將租賃物交與曹志偉;曹志偉在判決生效二十日內與樊佔應完成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移交,並按市場價支付對價。

訴訟雙方均上訴到洛陽市中院。洛陽中院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曹志偉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未接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侵害樊佔應的權益,對糾紛負同樣責任是錯誤的。事實是樊佔應拒不交接,且將私自增加的設備強加給曹志偉,造成無法接收。

樊佔應辯稱,未完成交接是因合同不完善,曹志偉應負相應的責任,合同約定無縫交接,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由樊佔應繼續經營是合理的。樊佔應認為,一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租賃經營合同》無效。一審判決未確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價格,亦未認定應當移交煤矸石及曹志偉簽字確認的新增資產,僅判決移交租賃物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曹志偉方辯稱,合同未約定要接收煤矸石,樊佔應新增資產和物資的歸屬、約定不明,曹志偉沒有義務接收這些資產。

最終,洛陽市中院維持原判。

判決書提到,樊佔應主張曹志偉應當接收其新增的資產,但是《租賃經營合同》未明確約定,雙方亦未協商一致,樊佔應亦未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洛陽中院不再評述。

6月17日,曹志偉妻子告訴新聞,二審判決下來已近兩年,判決一直未執行,他們至今未能接收相關物資,樊控制著公司且還在生產。

澎湃新聞致電樊佔應,其電話無人接聽。此前,他接受上游新聞採訪稱,他準備找聯合調查組說明合同糾紛案的相關情況,以便弄清事情原因,“一個案子,判得原告和被告都不滿意。”

17日,偃師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報稱,曹志偉因一起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於14日10時51分從東門進入法院,先後到5樓和負1樓與工作人員交流,11時15份進入法院307房間,與法院兩名工作人員交流時情緒激動,11時17分突然從房間窗戶處跳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通報稱,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澎湃新聞記者 彭渝

稿件編審:賈寶元 編輯:新媒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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