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揚州 清朝 江都史話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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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封建理學強調“三綱五常”、“三從四德”,提倡“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社會上的貞節觀念日益強化,使得喪夫的婦女也都要終生“守節”。

到了清代,人口激增,性別比例失調,農村中爭醮、逼醮、搶醮的情況變得日益嚴重。為了解決貞女節婦及其子女的養育問題,地方士紳出於道義的責任,建立了“清節堂”一類的慈善組織,對喪偶的寡婦予以重點救助。其慈善救助的辦法,一是留養,收養在堂;一是外恤,為堂外節婦發放生活補助。(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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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封建理學強調“三綱五常”、“三從四德”,提倡“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社會上的貞節觀念日益強化,使得喪夫的婦女也都要終生“守節”。

到了清代,人口激增,性別比例失調,農村中爭醮、逼醮、搶醮的情況變得日益嚴重。為了解決貞女節婦及其子女的養育問題,地方士紳出於道義的責任,建立了“清節堂”一類的慈善組織,對喪偶的寡婦予以重點救助。其慈善救助的辦法,一是留養,收養在堂;一是外恤,為堂外節婦發放生活補助。(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清代,江都縣鼓勵“清節”(保全節操之意)的慈善組織先後有:江都恤嫠局、江都清節堂、江都全節堂、江都敦善堂、江都節孝局、邵伯文節堂等。他們對守節婦女的收養標準、程序、經費、日常管理都有詳細規定,實行一套嚴密而又細緻的章程與做法。

江都清節堂,又稱“立貞堂”、“保節局”、“敬節會”、“貞節堂”等。據光緒《江都縣續志》載,清節堂“主要收養、撫卹青年孀婦貧苦無依、年在三十以內者,及未嫁立志在夫家守節之貞女,同時兼有旌表其操行的功能。”凡節婦須“取其親族地鄰甘結,準其入堂,並許帶子女住堂。其子至十二歲即出至中門內義塾,隨師歇宿中門,設老成看役嚴其啟閉。本婦之姑及親生父母準每月至堂看視一次,在堂服役人等無故不得擅入。中門設轉桶以傳遞物件……每十號僱老僕婦伺應茶飯一切。每日辰正早粥,午正中飯,酉正晚飯。月給零用錢一百文,幼子女減半。衣被各項以時量給……婦女疾病,出堂中延醫診治,藥餌亦由堂給。發病亟者,移入外號。身故,由堂中備具棺木收殮,由親族領棺與本夫合葬。無人領棺者,葬於官地。婦遺有幼小子女,由堂中諸婦代為撫育。”(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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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封建理學強調“三綱五常”、“三從四德”,提倡“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社會上的貞節觀念日益強化,使得喪夫的婦女也都要終生“守節”。

到了清代,人口激增,性別比例失調,農村中爭醮、逼醮、搶醮的情況變得日益嚴重。為了解決貞女節婦及其子女的養育問題,地方士紳出於道義的責任,建立了“清節堂”一類的慈善組織,對喪偶的寡婦予以重點救助。其慈善救助的辦法,一是留養,收養在堂;一是外恤,為堂外節婦發放生活補助。(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清代,江都縣鼓勵“清節”(保全節操之意)的慈善組織先後有:江都恤嫠局、江都清節堂、江都全節堂、江都敦善堂、江都節孝局、邵伯文節堂等。他們對守節婦女的收養標準、程序、經費、日常管理都有詳細規定,實行一套嚴密而又細緻的章程與做法。

江都清節堂,又稱“立貞堂”、“保節局”、“敬節會”、“貞節堂”等。據光緒《江都縣續志》載,清節堂“主要收養、撫卹青年孀婦貧苦無依、年在三十以內者,及未嫁立志在夫家守節之貞女,同時兼有旌表其操行的功能。”凡節婦須“取其親族地鄰甘結,準其入堂,並許帶子女住堂。其子至十二歲即出至中門內義塾,隨師歇宿中門,設老成看役嚴其啟閉。本婦之姑及親生父母準每月至堂看視一次,在堂服役人等無故不得擅入。中門設轉桶以傳遞物件……每十號僱老僕婦伺應茶飯一切。每日辰正早粥,午正中飯,酉正晚飯。月給零用錢一百文,幼子女減半。衣被各項以時量給……婦女疾病,出堂中延醫診治,藥餌亦由堂給。發病亟者,移入外號。身故,由堂中備具棺木收殮,由親族領棺與本夫合葬。無人領棺者,葬於官地。婦遺有幼小子女,由堂中諸婦代為撫育。”(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江都保節局,系由江都縣與甘泉縣會辦,“孀婦自願守節者,由該坊地保查報,再由局中董事複查,發給保節印單,註明地址、門氏、年歲、有無子女。其單副本婦收執,俟年例相符查明請旌。婦守節之年已逾三十,而將來病故在五十以上者,稟縣給予匾額。其已發印單之婦,由局設登記,按月報縣存根。局中內有貧困之婦,月給口糧米三鬥,子女年在十六歲以下者減半。年逾十六,即由局分別薦業、出嫁,停給口糧。此局為保全節婦而設,若查有奸徒誘醮及用強娶致本婦自盡者,或用計誘娶,並串同親族逼嫁者,由局報縣,各按本律懲治。”

清節堂、保節局這一類慈善組織,其運作經費大都來源於官府撥資以及官員和民間士紳的捐助。如清節堂,“立堂之初,鹽運使沈洪宸批准每月由運庫發銀五十兩。道光二十二年(筆者注:1842),通河商人公議,請於鹽運使但明倫,按引捐帶三釐繳由運庫,每月發銀二百兩,其前案月撥之五十兩停止發給。嗣後,紳富捐款置房,置田產,規模日廓。同治七年(筆者注:1868)後,續建號舍,並修復舊號凡一百二十間,編立‘保清’、‘節端’、‘風化’復舊制,新建立十二字號外,佛堂、飯堂、診病所、轉桶所,嫗號不在正號之列。中門以外,有孤子學堂、大孤子住房、董事司事住房、公疫住房、廚房、柴房、水龍房、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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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封建理學強調“三綱五常”、“三從四德”,提倡“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社會上的貞節觀念日益強化,使得喪夫的婦女也都要終生“守節”。

到了清代,人口激增,性別比例失調,農村中爭醮、逼醮、搶醮的情況變得日益嚴重。為了解決貞女節婦及其子女的養育問題,地方士紳出於道義的責任,建立了“清節堂”一類的慈善組織,對喪偶的寡婦予以重點救助。其慈善救助的辦法,一是留養,收養在堂;一是外恤,為堂外節婦發放生活補助。(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清代,江都縣鼓勵“清節”(保全節操之意)的慈善組織先後有:江都恤嫠局、江都清節堂、江都全節堂、江都敦善堂、江都節孝局、邵伯文節堂等。他們對守節婦女的收養標準、程序、經費、日常管理都有詳細規定,實行一套嚴密而又細緻的章程與做法。

江都清節堂,又稱“立貞堂”、“保節局”、“敬節會”、“貞節堂”等。據光緒《江都縣續志》載,清節堂“主要收養、撫卹青年孀婦貧苦無依、年在三十以內者,及未嫁立志在夫家守節之貞女,同時兼有旌表其操行的功能。”凡節婦須“取其親族地鄰甘結,準其入堂,並許帶子女住堂。其子至十二歲即出至中門內義塾,隨師歇宿中門,設老成看役嚴其啟閉。本婦之姑及親生父母準每月至堂看視一次,在堂服役人等無故不得擅入。中門設轉桶以傳遞物件……每十號僱老僕婦伺應茶飯一切。每日辰正早粥,午正中飯,酉正晚飯。月給零用錢一百文,幼子女減半。衣被各項以時量給……婦女疾病,出堂中延醫診治,藥餌亦由堂給。發病亟者,移入外號。身故,由堂中備具棺木收殮,由親族領棺與本夫合葬。無人領棺者,葬於官地。婦遺有幼小子女,由堂中諸婦代為撫育。”(頭條號:江都史話 原創作品 轉載請註明出處)

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江都保節局,系由江都縣與甘泉縣會辦,“孀婦自願守節者,由該坊地保查報,再由局中董事複查,發給保節印單,註明地址、門氏、年歲、有無子女。其單副本婦收執,俟年例相符查明請旌。婦守節之年已逾三十,而將來病故在五十以上者,稟縣給予匾額。其已發印單之婦,由局設登記,按月報縣存根。局中內有貧困之婦,月給口糧米三鬥,子女年在十六歲以下者減半。年逾十六,即由局分別薦業、出嫁,停給口糧。此局為保全節婦而設,若查有奸徒誘醮及用強娶致本婦自盡者,或用計誘娶,並串同親族逼嫁者,由局報縣,各按本律懲治。”

清節堂、保節局這一類慈善組織,其運作經費大都來源於官府撥資以及官員和民間士紳的捐助。如清節堂,“立堂之初,鹽運使沈洪宸批准每月由運庫發銀五十兩。道光二十二年(筆者注:1842),通河商人公議,請於鹽運使但明倫,按引捐帶三釐繳由運庫,每月發銀二百兩,其前案月撥之五十兩停止發給。嗣後,紳富捐款置房,置田產,規模日廓。同治七年(筆者注:1868)後,續建號舍,並修復舊號凡一百二十間,編立‘保清’、‘節端’、‘風化’復舊制,新建立十二字號外,佛堂、飯堂、診病所、轉桶所,嫗號不在正號之列。中門以外,有孤子學堂、大孤子住房、董事司事住房、公疫住房、廚房、柴房、水龍房、門房。”

清代江都清節堂(揚州江都)

清節堂、保節局等慈善組織在創建之初,為收養節婦、體恤孤貧、維繫民生髮揮了一定作用。但在其運作與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和問題。尤其是到了清晚期,問題就變得嚴重起來,在董其事者中,端正慈惠的固不乏人,而侵漁朘削、罔惜喪德者,亦或有之。而對廣大婦女來說,也是一種精神摧殘。 朱毓麒(朱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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