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一小店,賣出1瓶酒賠了1萬元!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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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酒眾所周知

市區大多數菸酒店有售

但“江蘇洋河”酒是“洋河”酒麼?

市區一家菸酒店

因為銷售“江蘇洋河”酒

被人取證後訴至法院

這家菸酒店賠了一萬元

2016年11月28日,魏某來到市區鹽阜嘉園裙樓某菸酒店,花了35元購買了一瓶白酒並取得蓋有“某菸酒便利店”章的收款收據一張。白酒的商標上標註有“江蘇洋河”“青花瓷”“柔和”“宿遷市洋河國府酒業有限公司”等字樣。兩名公證人員對現場證據進行了公證。

魏某的真實身份是南京立品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其受蘇酒集團委託來維權。原告江蘇洋河集團有限公司系註冊號為1470448號“洋河”商標的註冊人,洋河集團與子公司蘇酒集團簽訂《商標普通許可使用及授權書》,授權蘇酒集團負責洋河酒廠旗下所有產品的銷售管理。

原告認為未經自己的許可使用與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使公眾誤認為被告的產品與原告的產品有特定的聯繫,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洋河”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

法院最終判決:亭湖區某菸酒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第1470448號“洋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原告蘇酒集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000元。

法官點評:

“洋河”一詞作為酒類商標與商品結合使用時,消費者一般容易認為是在標指這一商品的出處,該標誌因而具有固有顯著性,能夠使消費者對酒的來源產生認知。某菸酒店銷售的白酒在外包裝正背面、瓶身正面均標有“江蘇洋河”字樣,其中“洋河”與第1470448號“洋河”註冊商標構成相同商標。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洋河”為商品商標的聯想,或是認為“洋河”與其商品來源有關,進而對使用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損害了“洋河”商標所有者的利益,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今天是

世界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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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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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江蘇省版權執法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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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匯點、鹽城發佈綜合整理

組稿:倪蕊 編輯:蔡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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