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 銀行 北京張穎律師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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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催收,對保證人或者持卡人家屬催收的,不屬於“催收”。

對於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經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認定為犯罪。是否屬於惡意,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體現在: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注: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構成盜竊罪。盜竊偽造或作廢的信用卡並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信用卡詐騙罪所需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為的動機、目的及預謀情況;

(3)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

(4)所使用信用卡的類型、來源;

(5)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的知情人、經辦人;

(6)詐騙數額、牟利、營利、揮霍情況;

(7)是否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查處、處罰等;

(8)共同犯罪的,問清犯罪嫌疑人之間關於犯意提起、分工、具體實施等情況。

2、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的基本情況;

(2)被害人陳述案發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結果;

(3)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情況;

(4)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類型、作案方法。

3、證人證言

(1)銀行工作人、知情人員的證言;

(2)作廢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證言。

4、物證、書證

(1)作案使用的偽造、作廢、冒用、惡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銀行被騙款項賬單、記賬憑證、被惡意透支的款項賬單;

(3)作廢、冒用、惡意透支信用卡辦理信用卡影印件;

(4)嫌疑人詐騙所得贓款和利用贓款所購買的物品實物及照片。

5、鑑定結論

司法審計報告、文檢鑑定等。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7、辯認筆錄

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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