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啟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

北京商報訊(記者錢瑜 實習記者 劉曉夢)針對近期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頻發,相關部門開始出臺監管政策。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發佈《關於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通知》通知指出,要求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本公司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前期已進行過檢查的車輛,可不再重複檢查。

《通知》顯示,新能源乘用車專項排查將分為運營類車型、私家車兩類。對於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里程和監控平臺數據分析結果設定排查比例。行駛10萬公里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於5%,行駛10萬-20萬公里的排查比例不低於10%,行駛20萬公里以上的不低於20%,動力電池故障較多的車輛應適當增加排查比例。

此外,對於私家車,生產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里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表出現嚴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等。生產企業通過監控數據發現車輛達到上述觸發條件時,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車輛報警等方式提醒用戶回店檢查維護。生產企業應將上述觸發條件、通知方式及記錄、回店檢修項目。

同時,企業應當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對發生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及時開展事故調查,生產企業應在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6小時內)將事故的基本信息,48小時以內將事故詳細信息,主動上報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部門和裝備中心。對於本次排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並向向裝備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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