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積分”政策調整解讀:BEV/FCV積分減半、PHEV積分減20%

為了解決新能源汽車積分“過剩”、“不值錢”等問題,政府主管部門計劃修改“雙積分”政策的相關條款。根據新的計算方法,車企每銷售一輛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所獲得的積分將減半,每銷售一輛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所獲得的積分將減少20%。

“雙積分”政策調整解讀:BEV/FCV積分減半、PHEV積分減20%

7月9日,工信部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 並公開徵求意見。辦法修訂內容包括:修改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範圍;更新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並修改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完善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更新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等。

1、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總體修改原則是每一輛新能源汽車所能獲得的積分都將比原來少。具體來說,每一輛純電動乘用車獲得的積分減半;每一輛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的積分從原來的2分下調至1.6分;每一輛氫燃料電池汽車獲得的積分減半。

“雙積分”政策調整解讀:BEV/FCV積分減半、PHEV積分減20%

新計算方法

原計算方法

如上面的新舊計算方法圖所示,一輛續航里程400公里的純電動汽車原本可以獲得5.6分,如果按照新方法計算,只能獲得2.8分。這意味著車企必須要銷售更多的新能源車型才能滿足新能源汽車積分要求。

另外,弱化了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對積分的影響,強化了能耗的影響因素。這是非常正確的方向。從某種程度衡量,政府將純電動汽車的續航里程長短作為購車補貼和新能源積分多寡的主要標準,確實存在不合理因素。

對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不低於100km,且按整備質量(m,kg)不同,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kW·h /100km)滿足電耗目標值的,車型積分為標準車型積分乘以電耗調整係數(EC係數),其中EC係數為車型電耗目標值除以電耗實際值(EC係數上限為1.5倍);其餘車型EC係數按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m≤1000時,Y≤0.0112×m+0.4;1000

舉例來說,如果某款純電動乘用車的電耗非常低,那麼最多可以獲得標準車型積分的1.5倍。

2、更新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此前政策要求2019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為10%和12%。

從2019年開始連續5年的積分比例提升速度來看,仍然是循序漸進的提高。但考慮到新能源積分計算方法的調整、以及2021年開始新能源汽車補貼徹底退坡,新能源汽車銷量可能受到影響,因此,政策的要求非但沒有放鬆,反而更嚴格了。

另外,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將由工信部另行公佈。

3、修改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範圍。將能夠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傳統能源乘用車。這樣,使用乙醇、生物乙醇、甲醇、二甲醚等作為燃料的乘用車產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也將納入考核,對吉利汽車等生產推廣甲醇汽車的車企是利好。

4、完善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後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後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此前的辦法規定“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得結轉,但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毫無疑問,新辦法讓新能源積分的使用更加靈活了。

5、更新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佈。

之前的辦法規定“企業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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