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性侵犯罪尚須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

來源:正義網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從業禁止”的相關規定寫入刑法。刑法第37條之一第1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從業禁止入刑後,各地開始陸續出現對特定性侵害案件被告人直接判處從業限制的相關案例,但由於缺乏相關配套措施,實踐中存在從業限制執行不到位、無法有效預防犯罪等問題。如何結合刑法關於從業禁止的規定,建立起一套關於從業禁止、禁止令、前科制度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

域內外性犯罪人信息登記和公告制度評析

近年來,為預防性犯罪的發生,不少國家和地區都建立起相關的信息登記與查詢制度,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英國。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梅根法》,要求所有州制定法律,規定性犯罪人假釋或刑滿出獄後,必須向警方進行信息登記,並公佈給社區知悉。2006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亞當·沃爾什兒童保護與安全法》,規定性犯罪人在刑滿釋放後被強制性要求到居住地警察局報到並進行信息登記,提出要創建一個全國性的性罪犯登記系統,各州應採用相同的標準在互聯網上發佈罪犯數據。美國對於有過性侵犯罪記錄的人員,要求登記的信息內容之多、信息留存之長、公告範圍之廣都位列世界前列。

與美國嚴苛的登記和公告制度並行的做法不同的是,英國採取的是“有限度的披露”制度,英國在1997年對性犯罪首次進行立法,頒佈了性犯罪者法,根據該法案,符合條件的犯罪人必須向當地警察局提供確切的登記信息,並且保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報告。2003年英國性犯罪法對性犯罪問題作出了更為全面的規定。英國的做法與美國不同,英國採取的是登記制度而非公告制度,同時也考慮了對出現不遵守規定和不知所蹤的高風險性犯罪者的特殊處理方式。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也相繼探索建立起一些懲防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機制,如上海、浙江慈溪、江蘇淮安等地。2019年5月,上海市16家單位聯合發佈了《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以應聘人員的強制報告義務為前提,輔以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和在職員工的審查和篩選義務,用人單位可就審查結果向公安機關進行核實。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合法院、公安機關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了對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員實施登記、公告、查詢、通報四種公開方式。江蘇淮安的做法被稱為“我國史上最嚴的性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在其文件中規定,除非作案時不滿18週歲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嚴重刑事犯罪人員,自刑事判決生效之日後一個月內,都將被公開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案由等,所有人都可通過公檢法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進行查詢。

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的建立

針對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筆者認為可以借鑑行賄犯罪檔案庫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建設的經驗做法,探索建立一個全國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設置一定的信息採集規則,將司法辦案中認定的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個人信息輸入該信息庫中,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池”。

信息庫的建立與管理主體。對於信息庫的建立和管理,筆者認為可交由檢察機關負責。一方面,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及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具有法律監督權,在制度落實上可以起到良好的監督效果。另一方面,從司法機關的內設機構設置來看,檢察機關經國家編制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專門負責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配備一批專業人員和一整套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流程,以保障該制度能真正落到實處。

信息的來源和範圍。可由司法機關主動定期彙總更新相關信息並導入信息庫。具體操作上,可由第一時間掌握信息來源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定期錄入符合從業限制要求的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再由各地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部門扎口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將相關數據上傳至全國信息庫彙總。需要登記的信息應以個人基本信息為主,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照片、前科劣跡等,在行為人受行政處罰和刑事判決後一定期間內進行,以儘量減少不確定因素,防止出現登記遺漏等情況。

查詢的主體及程序。信息庫可設立電腦和手機App兩個端口,各用人單位在用人招聘時,可通過這兩個端口向檢察機關提交查詢申請。檢察機關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核、查詢,並將結果反饋給用人單位,如被查詢人無違法犯罪記錄,即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如經查詢存在違法犯罪事實,則由檢察機關將違法犯罪的相關情況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取消被查詢人的錄用資格。

從業限制准入的行業和人員範圍。根據司法辦案實際來看,納入從業限制准入的行業範圍應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如幼兒園、中小學教育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醫療機構等。具體需要進行信息查詢的人員範圍,包括教師、醫生、教練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還包括保安、門衛、駕駛員、志願者等不具有特殊職責,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上述領域的從業人員,如通過查詢,發現存在強姦、猥褻兒童等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因實施猥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受行政處罰的,將不得被用人單位錄用。

信息入庫人員的救濟措施

根據寬嚴相濟、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對於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在其信息被司法機關登記入庫後,可根據其具體的違法犯罪情節及被處罰後的表現,設定一定的救濟舉措,對其違法犯罪信息予以撤銷,以達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目的。例如,如果僅有一次行政處罰,且處罰結果較輕的,從業限制准入時限在其相應處罰結束後的三年內。如三年內該人員無任何其他違法犯罪記錄,且由當地社區矯正部門出具表現良好的書面意見後,可提出撤銷登記的申請。以此類推,可以根據刑事處罰結果對從業限制准入時限的影響,分別設置在其相應處罰結束後的五年內、七年內、十年內等,撤銷登記方式同上。

此外,從司法實踐看,一些存在戀童癖、露陰癖等異常性偏好的違法犯罪人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他們再犯時間和地點更具隨意性和不特定性,單靠從業限制准入制度還不足以減少再犯率。對於該類慣犯,筆者建議可建立身份信息公告制度予以打擊和防範。在系統中設置對該類嚴重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數據指標,一旦行為人違法犯罪行為達到嚴重程度,系統自動篩選出符合條件的人員,導入配套的小信息庫內(暫稱為“高危人員信息庫”),由檢察機關審查複核後,將相關信息定期予以公告。當然,對該類“具有嚴重危險性”並作出公告決定的人員,如其本人對該決定持有異議,應賦予其申訴權利,防止因證據收集認定方面的偏差而導致被錯誤公告的情形。

對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的監督

一項制度能否有效地順利運行,離不開對其進行監督制約。在對性侵犯罪人員從業限制摸索、設立的同時,配套相應的監督舉措必不可少。

筆者認為,對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的監督應重點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監督。違法犯罪人員也有個人信息隱私權,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確保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濫用;第二,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和法院信息輸入工作,以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確保該制度穩步推進;第三,相關主管和監管單位聯合司法機關,對納入管理範疇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對於未執行相關規定的進行相應通報,因用人單位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應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第四,加強群眾對司法機關和相關主管和監管職能單位的外部監督。如定期公開通報信息登記總數、從業限制查詢次數等。只有將內外部監督相結合,才能將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的從業限制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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