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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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高樓大廈密佈的摩天森林,每個人每天都可能面臨高空拋物這種從天而降的危險。由於往往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人,受害人維權時困難重重——

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高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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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高樓大廈密佈的摩天森林,每個人每天都可能面臨高空拋物這種從天而降的危險。由於往往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人,受害人維權時困難重重——

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高揚


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吳之如/漫畫

從天而降的危險

天上會掉什麼下來?這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很多人心中常有的擔心,因為天上真的會“掉東西”。尤其是對於生活在城市裡的人們而言,從高樓底下路過或停留,都有可能被砸得頭破血流,甚至失去生命。無辜受害的,除了有血有肉的人,還可能是車輛等財物。而從天上“掉下來”的物品中,很大一部分源於高空拋物。

據統計,今年7月25日以來,僅在北京地區,警方就先後查處了5起高空拋物案件。其中,刑事拘留2人、行政處罰1人、批評教育3人:

7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一對情侶周某、李某在位於12樓的家中發生爭吵後,因情緒激動向樓下拋撒酒瓶等物品。目前,二人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7月29日,朝陽區某小區業主張某因下雨不願下樓扔垃圾,將餐盒、塑料杯等廚餘垃圾從9樓窗戶直接扔下,掉落在3樓平臺處。張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予以行政處罰。

僅就今年7月而言,其他地方也發生了多起高空拋物事件。從天而降的物品中,包括日常生活垃圾,如痰液、剩飯、潲水、西瓜皮、花盆等,也有讓人掩鼻止息的糞便,甚至還有菜刀這類“凶器”。

7月2日下午,在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某小區,袁某在小區內正常行走時,兩個滅火器突然從天而降,砸中其頭部。後袁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7月 2日、8月4日、8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某小區33樓一住戶家的男孩先後三次拋下紅酒、鍵盤、鼠標、電腦主機等物品,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7月7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某小區,天降兩個冰鎮飲料瓶,砸爛了樓下停放的寶馬車後擋風玻璃。

7月11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某小區居民葛某因感情糾紛從8樓扔下3把刀。目前,葛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且不論拋擲物品本身的物理形態和自帶的“殺傷力”如何,僅就物品的質量而言,有數據證明,一枚6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的頭部起腫包,從8樓拋下就可以讓人頭皮破裂,從18樓拋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一顆小小的雞蛋尚且具備如此巨大的殺傷力,其他質量更大的物品就更不用說了。

屢屢發生的高空拋物,讓人們對“頭頂上的安全”格外關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就聚焦這一問題,試圖從民事責任的角度進行更加有效的應對。與此同時,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和學者們也將目光放在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這一問題上,8月23日,在由中國法學會主持召開的“高空拋物墜物法治工作座談會”上(以下稱“座談會”),法學專家圍桌而坐,共同為構建一片安全的頭頂天空出謀劃策。

查找拋物者困難重重

對於那些不幸被從天上“掉下來”的物品砸到的人來說,如果有幸未傷及性命,事後多會試圖查找拋物者,為自己討一個說法,萬一不幸傷及性命,其家屬也會站出來為死者討一個公道。但現實情況是,想要找到藏身在鱗次櫛比的高樓大廈中的拋物者,談何容易?

從以往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來看,幾乎不能指望拋物者會“挺身而出”,主動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對於受害人或其家屬而言,查找拋物者除了耗時費力,還可能意味著即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未必就能找到拋物者。

在座談會上,來自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學院校的多位專家也表示,從以往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來看,事發後,查找具體的侵權行為人存在很大困難。原因在於,高層建築物涉及眾多所有權人,有時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還不一致。受害人的舉證能力有限,需要藉助有關機關行使公權力查找、固定侵權行為人。

近兩年來備受關注的“廣州黃狗砸人事件”至今仍停留在審理階段,責任人是誰至今尚無定論。2018年4月15日,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一棟廠房外,張某在行走過程中被一隻從天而降的黃白色大狗砸中脖子及肩膀,造成頸椎多發性骨折、頸髓損傷伴截癱等,整個身體只有頭部能活動,不能說話,關節變形,沒有痛感。因砸人的黃狗是可以自主移動的活物,且早已跑得無影無蹤,責任人的查找也成了張某維權面臨的最大困難。

2016年9月底,在河南省鄭州市一小區,徐某10歲的兒子被高空掉落的磚塊砸碎了頭蓋骨。如今,將近3年時間過去,今年7月9日,《河南商報》記者回訪徐某時得知,依然沒有找到拋物者。由於傷到了大腦,孩子至今尚未恢復,智力也有受損。

當然,也有拋物者被找到的案例,但這與警方的介入密切相關。前述被滅火器砸傷致死的袁女士事件中,經警方查明,滅火器系一10歲男童從7樓樓道窗口推下。

“事實上,因為事發突然,或者在當時的場景下完全無法追蹤行為人,以及高空所墜之物來自於室內,具體是何人所為完全依賴口供或者證言,因而容易造成相互串供、推諉等情形,發生舉證困難或者舉證不能的結果,導致相當多的案件無法進入刑事程序,而只能委諸民事訴訟,以至於責任追究不徹底,懲罰缺乏力度。雖然履行了賠償責任,但集體擔負的責任完全無法起到警醒集體所有成員的效果。”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林維進一步分析了查找拋物者困難的原因。

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找到拋物者?對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認為,強化公安機關的調查偵查職責可能是最有效的手段。此種觀點,得到了多數專家贊同。

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作用與侷限

一旦無法找到拋物者,對於受害人來說,是否意味著“砸了也白砸”?其實不然。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以下稱“第87條”)作出了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正是基於這一條款,“廣州黃狗砸人事件”的主人公張某在事發後因涉事犬隻不知所蹤、也一直無法確定直接責任人的情況下,將該棟廠房的房東及樓內多名用戶告上法庭;為兒子討說法的徐某也起訴了全樓所有住戶;河南鄭州被冰鎮飲料瓶砸壞擋風玻璃的寶馬車車主在事發後也表示,他會試著先去尋找拋物者,沒人承認就起訴整棟樓的住戶。

記者梳理髮現,在以第87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大部分受害人或其家屬能夠得到部分經濟補償,但也存在問題。同時,有關第87條的存廢之爭也從未間斷。

支持者認為,在無法查明拋物者的情況下,該條款為受害方提供了一種救濟途徑,可以讓其得到經濟補償。

反對者則認為,這一規定沒有法理依據,對無辜的人來說不公平,不利於查找真正的責任人,對故意拋物者也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法官丁宇翔結合司法實踐,分析了該類案件審理中面臨的困難,他指出,第87條將被告鎖定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這一範圍比較確定,但實踐中往往面臨操作困難。“比如,一起案件中,停在小區兩棟樓之間的車輛被掉落的物品砸破,由於兩棟樓業主均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到底僅以一棟樓的業主為被告,還是以兩棟樓的業主為被告,或者僅以一層以上的業主為被告還是以二層以上的業主為被告,有時很難取捨。此外,由於被告很可能人數眾多,程序推進的各個環節都會比普通案件耗費更多時間。尤其是當僅僅知道被告姓名而無法知道其實際住址的情況下,很可能需要啟動公告程序,會進一步加大訴訟的時間成本。而且,絕大多數被告既無過錯,也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但卻被判決承擔責任,於是很多自認為無辜的被告都非常抵制判決,不會主動履行判決,社會效果不好。”丁宇翔說。

記者注意到,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中,對有關高空拋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與會專家認為,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有利於提高人們對高空拋物危害性的認識。但其中提到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所指的“有關機關”,應該明確。多位專家認為,應當將“有關機關”確定為公安機關為宜。理由在於,相對於受害人而言,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更多的偵查手段和方式,更有利於查找出責任人。

“在有證據鎖定高空拋物者時,應該加重處罰該拋物者。”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建遠特別強調應當增加對拋物者的懲罰性賠償。“在確定高空拋物者的情況下,甚至可以要求其承擔安裝監視設備的費用。還應當通過保險或基金的方式對找不到責任人的受害方進行補償。只是保險金由誰負擔、基金來自何處,尚有思量的餘地。”崔建遠說。這一建議也得到了多數專家贊同。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則強調,在高空拋物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人時,在由可能加害的物業公司和業主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應強調“適當賠償”而不是“全部賠償”。

應重視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運用

一旦查明任性高空拋物之人,除了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可以運用哪些法律手段,以有效遏制乃至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實踐中,此類案件目前通常是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很少被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這對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遏制此類案件的發生極為不利。因此,高空拋物入刑有其必要性。”陳永生說。

林維也認為,法律的體系化懲治和預防對於防止高空拋物行為的頻繁發生至關重要。“刑罰手段的充分運用是減少乃至杜絕此類行為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對於進入刑事訴訟的個別案件,尤其應該大張旗鼓地宣傳,告知民眾這一行為絕非僅僅涉及民事責任。”林維說。

而根據現有刑法規定,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指出,高空拋物行為可能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罪名。她還指出,目前,高空拋物罪與非罪的界限和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並不明確,建議出臺司法解釋,進行細化規定。

也有專家指出,可以考慮增設高空拋物罪,突出對這一行為的處罰。比如考慮拋物的類型、物的種類以及高度等因素,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險性,對極度漠視他人生命安全的要酌情從重處罰。

還有多位專家也強調,在完善高空拋物民事責任的基礎上,應重視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運用,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指出,應當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將高空拋物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確定為違法犯罪行為,從立法上阻卻拋物等危險行為發生。“目前,對於高空拋物行為缺少違法行為的認定依據。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加一項規定:高空拋物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懸掛物脫落致人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追究行政違法責任。刑法也應當作出如是修改,只是將危害結果由‘致人受傷或者財產損失’修改為‘致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馬懷德說。

綜合施策,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為應對頻繁發生的高空拋物事件,各地也展現了許多“民間智慧”和“民間經驗”:陝西省西安市某小區組成了“媽媽防空隊”。如果發現高空拋物或墜物,她們會拍照、錄視頻留存證據,保護現場並上報物業,配合物業和警方的後續調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某小區居民戴上了“安全帽”,應對頻繁發生的高空拋物;浙江省杭州市一小區拉起一張大網,以攔截從高處掉落的物品;在杭州另一小區,安裝了47個“防高空拋物監控”,將整幢樓的窗戶和陽臺納入拍攝範圍……

這些智慧和經驗有一部分也得到了與會專家認可,加裝監控就是其中一項,但對於監控安裝及費用承擔主體,有專家認為,應當由物業公司“買單”;也有專家認為,應由公安機關承擔。

馬懷德就指出,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監控措施,對所有高層建築加裝視頻監控探頭,在保障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實現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時監控,便於對高空拋物違法行為的取證和處罰。

“考慮到大範圍攝像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緊張關係,監控視頻應列為祕密資料,由專人保管。非因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調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上述視頻資料經過一定時期應予以銷燬。”丁宇翔說。

馬懷德還從房屋建築設計方面提出了建議。他指出,應當修改建築法相關建設標準,明確高層建築陽臺必須封閉,窗臺必須達到一定高度,落地窗只能在上方開窗,且採用向上開窗方式,高層建築物玻璃應為不易破碎的防爆玻璃等等,從建築構造和技術上增加從高層拋物的難度。

強化物業公司這類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成為會議共識。這一精神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第1030條中也得到了體現,其中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但也有專家指出,對於一些沒有管理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確的情形也應當充分予以考慮。

此外,為應對高空拋物,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也成為會議共識。還有專家指出,應探索建立高空拋物公益訴訟,在高空拋物沒有具體受害人但造成公共財產損失或受害人沒有能力追究侵權人責任的情況下,應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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