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怎樣才是重犯'

刑法 法律 深圳章法律師團隊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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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是重犯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重犯一般指的是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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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是重犯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重犯一般指的是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於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怎樣才是重犯

結果加重犯的法律地位

1、理論指導的重要地位

結果加重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是指結果加重犯在刑法學體系的位置。不管人們如何評價結果加重犯,如何看待結果加重犯,只要它還存在於刑事立法中,它就應該在刑法理論中有一席位置,那種迴避結果加重犯的態度只能使人們“疏遠”結果加重犯,最後的結果是可想而知的:由於缺乏正確的結果加重犯理論指導,司法實踐在認定與處理結果加重犯時就會出現極大的隨意性。

2、具體領域中實施的地位

具體說來,在刑法體系中,結果加重犯應在以下領域有一席位置。

1、在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的既遂一節,介紹結果加重犯的概念,因為結果加重犯也是犯罪的完成形態——結果加重犯的既遂形態,是犯罪既遂的一種。

2、在未遂犯理論中研究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3、在共同犯罪論的領域研究結果加重犯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4、在一罪與數罪形態中研究結果加重犯與有關一罪特殊形態的異同。

5、在刑事責任一章中簡單介紹結果加重犯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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