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弒母男孩被釋放,想重回學校!網友家長們恐慌反對……你怎麼看?

刑法 法律 心理健康 一起皮一下才開心 重慶電視臺科教頻道 2018-12-15
12歲弒母男孩被釋放,想重回學校!網友家長們恐慌反對……你怎麼看?

近日,湖南沅江 12 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的事件引發關注。湖南省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目前吳某沒滿 14 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親屬接回監管。

吳某被釋放後,來接他的親屬們想把他重新送回校園,進行教育指導,但是卻遭到了學生家長們的強烈反對。大家都表示對吳某很害怕,同時也充滿了擔心,因為弒母男孩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擔心他在學校裡面再次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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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之前和爺爺奶奶住的老房子

據媒體報道,12月2日晚9點半左右,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殺害親生母親案件。死者陳某,34歲,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凶手正是她的兒子吳某,12歲,六年級在校學生

而殺害母親的原因,是吳某在家中抽菸,被母親發現後用皮帶抽打,男孩不滿母親管教太嚴,心生怨恨,因此用菜刀,連砍母親20餘刀,導致其母當場死亡

作案後當晚,吳某帶著2歲的弟弟一直留在家中,他先是拿著母親的手機假借母親的名義向班主任請假:“胡老師,吳某明天請假行不,他感冒了”,甚至在外公登門時鎮定的撒謊說:“我媽去外面了,沒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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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查明後,吳某仍舊錶現得若無其事,他承認自己錯了,但不是什麼大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

12月11日,記者從益陽市公安局、益陽市教育局相關人士處獲悉,由於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為了小孩的成長,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心理專家建議對其進行心理疏導。

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吳某沒滿14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

這名負責人說,此事與家庭教育有很大關係,爺爺奶奶嬌慣溺愛孫子,在吳某還只有兩歲時,其母親外出打工,其餘時間都是爺爺奶奶在帶養。小孩染上一些不良習慣,最終釀成殺母悲劇。

幸福泉心理諮詢中心主任諮詢師陳明明說,此事要找犯罪的原因,小孩要從事件當中有認識,吸取教訓。必須要有專門的心理老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設置一些指標,定期做一些活動,以防止他若干年後出現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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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的一位親屬確認,男孩目前和父親、爺爺、奶奶待在一起。他表示,家裡人想把孩子送回學校上課,但遭到鄰居以及學生家長的反對。“學校好多家長不允許他回到學校上課,怕他回到學校又犯事。”學校附近多位居民都表示“很怕”。

12 日上午,記者在泗湖山鎮一家賓館找到了吳某的父親。他說,吳某剛出生幾個月,妻子外出打工,等孩子 5 歲時,自己也外出務工,兒子一直跟著爺爺奶奶長大,平時喜歡借別人手機玩遊戲,零花錢都被他花在了買檳榔、煙或者打遊戲上。兩年前,妻子生了二胎,便回到老家專門看管兩個孩子。因妻子管教比較嚴,“他恨母親”,周圍鄰居表示多次看到兒子和妻子吵架甚至動手。

吳父表示,自兒子獲釋後,一家人就住在鎮上賓館,“現在民憤太大了,孩子也回不去家裡,學校那邊,其他家長也怕他回去出事,很難辦,希望政府能幫助解決。”

在網上,網友們也紛紛發表觀點。

不少網友認為:為保證其他學生的安全,強烈反對男孩回學校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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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建議:弒母男孩吳某應該受到法律制裁,或由相關部門進行強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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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隨著“弒母男孩被釋放”事件的不斷髮酵,還有網友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否還適用於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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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時評

劉婷婷,法學副教授

又是一起慘不忍睹的血案。毫無懸念,未成年人“凶手”又得到了法律“寬宥”。

12 月 2 日晚,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殺害親生母親案件。34 歲的死者陳某,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凶手正是她的兒子,12 歲的吳某,一名六年級的在校學生。由於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心理專家建議進行心理疏導。據湖南省益陽市教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吳某未滿 14 歲,不能進行拘留或進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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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這起血案的發生,與監護人不當的教育方式不無關係,但當“親手砍母親20多刀”這種血淋淋的現實擺在我們面前時,任誰也不能無動於衷。當這種有違倫理、刺穿法律底線的反社會惡行,仍然因為年齡問題而逃脫法律制裁時,有必要引起我們的深思。

根據我國《刑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對於12歲的吳某,儘管殺害了自己的母親,甚至不用擔心被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當然,《刑法》同樣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問題是,對於這些作惡的未成年人,家庭管教真的有用嗎?

而我們的收容所制度,其實也頗被人詬病。首先,究竟什麼情況下應將未成年人交由收容所看管,全憑警方做出決斷,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其次,收容教養的場所、條件等,都處於一種較為隨意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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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據報道,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收容教育14週歲以下少年的執行場所,真正送去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其實並不太多。眾所周知的一個案例,還是李天一因為尋釁滋事,被收容教養1年。但是,“重在教育、挽救”的這種處罰措施,與刑罰的嚴厲性,可謂相距甚遠。

明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區別對待,體現了法治文明的演進程度。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分別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但是,隨著社會水平的提高,發育成熟年齡的提前,很多國家已將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0歲以內。

對於我國而言,是否堅持這一傳統劃分,還值得商榷。翻看報道,未成年人犯罪明顯呈現增長之勢,12歲吳某弒母血案,也並非孤案個例。或許,有人認為,法律的寬容,會讓未成年人感恩,迷途知返,但現實的答案,可能並非如此。比如,未滿14週歲的韋某,曾於2010年在廣西掐死一名男孩,但未負刑事責任;2011年,他又持刀傷害一名小女孩,被判6年;2015年11月,19歲的韋某減刑釋放再次作案,在廣東廣州殺害一名11歲女孩。

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應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不是對犯罪者的包庇。但目前看來,堅持既有的刑事責任年齡,給未成年人犯罪以法律“寬容”,不僅對受害人難言公平,也難以收到教育挽救的效果,甚至可能演化為對犯罪暴行的“縱容”。面對不忍直視的頻發血案,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或許應儘早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對於此事你有何看法?

你能接受,

自己孩子的同學有犯罪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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