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套路貸”詐騙12名大學生 一犯罪團伙12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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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周勤 賈震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 潘志賢)受害人通過網絡平臺借款5000元,實際到手只有3500元,一詐騙團伙用 “套路貸”導致十餘名大學生借款受騙。日前,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針對在校大學生詐騙的“套路貸”案件,以詐騙罪判處該涉案團伙主犯李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7000元,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6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夥同楊某租賃辦公樓成立一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先後招聘周某、袁某等成員。在李某、楊某的指使下,通過網絡針對大學生群體以無擔保、無風險、低利率等誘騙在校大學生貸款。

該團伙對外宣傳是無抵押、無風險、低利率,借款5000元,期限7天,利息37元。事實上只要有人借款,該團伙成員將先支付1000元,這1000元須轉到所謂的中介楊某的支付寶上,還得支付500元的中介費,貸款只給被害人3500元。如果被害人不能按時還款,該團伙以需找墊付公司墊付為由,收取250元費用,期限7天。被害人可以連續墊付,但每次均收取250元,同時每次均收取37元利息。

被告人鄒某、胡某等人通過QQ、微信等發佈廣告,或通過中介聯繫、收集貸款客戶的資料,並通過網上平臺簽訂電子借款協議;被告人周某彙總後,推送給被告人李某、楊某進行審核;決定放款的客戶由被告人李某和楊某交給被告人袁某等人放款;客戶逾期不還由被告人甘某、張某通過QQ、微信發信息、給客戶的父母及好友打騷擾電話、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進行騷擾威脅。

案發時,該團伙分別詐騙12名受害人,詐騙金額共計37741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該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楊某、周某等人作為負責全部資料審核、放款收款的客服人員、放貸催收人員、作為客服業務員,對各自騙取的金額負責。李某等12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套路貸”形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分別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於是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法官提醒說,這起案例揭露了利用網絡平臺誘騙在校大學生“套路貸”的套路,提醒在校或剛畢業的大學生要結合自身實際,理性消費、不要盲目借貸、不要相信所謂的“無抵押、零利息”等說辭,一旦身陷“套路貸”, 往往還不清借款、付不起利息、越陷越深。希望年輕人要增強防範意識、提高警惕、謹防被套路。

(國內時事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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