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四昌詐騙案'

刑法 天水反邪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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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法佔有 詐騙罪 既遂犯罪 數額量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樑四昌以在某市第一中學對面開發商品房為名,先後收取張某某等23人2至4萬元不等的預付房款共計68萬元,樑四昌與受害人約定了樓層及戶型,並開具加蓋“百尺建築公司”和“樑四昌”印章的收據,收款後梁四昌一直未建房且也未退還預付房款,受害人多次找樑四昌催要住房,樑以種種理由推辭。2006年1月樑四昌攜款潛逃,至2011年8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另,2005年3月和10月,被告人樑四昌以缺少經營資金為由向李某某借款10萬元,歸還1.8萬元後,攜餘款潛逃。

【裁判結果】

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樑四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35萬元。責令被告人樑四昌退賠收取被害人張某某等23人的預付款及李某某的借款。一審宣判後,樑四昌以收房款時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借李某某的借款,已付過部分的利息,應屬民間借貸,不構成詐騙罪為由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30日作出判決:一、撤銷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樑四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30萬元;三、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樑四昌向各被害人退賠非法所得74.2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樑四昌雖然與受害人約定了樓層及戶型,開具加蓋“百尺建築公司”和“樑四昌”印章的收據,但是樑四昌與受害人沒有對所購買的商品房作出具體確定的約定,對購買房屋的約定並不具有明確性、唯一性,故不能確認樑四昌的詐騙行為,是在簽訂、履行購買商品房的合同過程中實施,樑四昌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判以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量刑不當。樑四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開發商品房為名騙取他人預付房款後逃匿,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以詐騙罪定罪並判處刑罰。被告人樑四昌於2005年3月、10月採取虛構借款用途的方法,向被害人李某某分兩次借款10萬元,隨後逃匿,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在原審法院開庭時,被害人李某某出庭作證,承認樑四昌還款1.8萬元,此數額應從原判認定的詐騙數額中扣除,實際詐騙數額應認定為8.2萬元。綜上,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改判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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