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被抓,孫小果是否必死?

刑法 法律 性侵犯 法制 萬國法考培訓 2019-06-01


此次被抓,孫小果是否必死?

近期,最火的法制新聞莫過於孫小果案,孫小果事件的官方通報更是讓輿論掀起新高潮。

孫小果於1998年2月因強姦等多項罪名終審被判死刑,但神奇的是,他不但最終逃脫了死罪,之後還被多次減刑,2010年就已經出獄開始混跡昆明夜場,成了既有政府人脈又對各種審批事項門兒清的“大李總”。

這件事,公眾關注媒體關注,中央也高度關注,要求辦成鐵案。那麼,圍繞孫小果案,都有哪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點?今天,萬國君請國內著名刑辯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常錚為大家做出解讀。

隱祕的再審,改變生死命運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在《中國法律年鑑(1999)》“案件選編”發佈的材料,孫小果終審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那孫小果為何能死而復生?

常錚律師表示,被判處死刑後,只有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才會被停止執行死刑。

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法院需要啟動再審程序,才能對孫小果案改判。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孫小果被減刑,靠的正是“聯動鎖緊式防盜窯井蓋”這個“發明創造”。

減刑,需要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減刑。所以,此次一干人等悉數落馬。

撤銷減刑,新舊罪是否並罰

在適用減刑的條件不符時,應撤銷減刑裁定。2018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黑老大任愛軍(“小四毛”)送達糾正違規違法減刑的刑事裁定書,任愛軍7次違規違法減刑均被撤銷,法院決定對其恢復執行無期徒刑。

常錚律師認為,孫小果適用減刑不符合條件,減刑裁定是應當被撤銷的。

對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問題,《刑法》第七十一條有這樣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撤銷減刑裁定後,孫小果未執行的刑罰應當與此次他新犯下的罪行數罪併罰。以孫小果案的惡劣程度和巨大影響,數罪併罰後的結果,極有可能是死刑立即執行。

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常錚律師表示,時效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而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追訴時效,並沒有規定行刑時效。

因此,孫小果用不正當手段減刑,逃避刑罰執行,並不適用刑法的時效規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