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容留賣淫罪既遂和未遂區別'

刑法 法律 深圳章法律師團隊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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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容留賣淫罪既遂和未遂區別

區分既、未遂的標準不僅看是否有容留賣淫女的行為,且應有證據證明賣淫女和嫖客之間達成了賣淫嫖娼的協議,無論性行為是否真正發生,都應認定容留行為已經完成,就已構成容留賣淫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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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容留賣淫罪既遂和未遂區別

區分既、未遂的標準不僅看是否有容留賣淫女的行為,且應有證據證明賣淫女和嫖客之間達成了賣淫嫖娼的協議,無論性行為是否真正發生,都應認定容留行為已經完成,就已構成容留賣淫罪的既遂。


介紹容留賣淫罪既遂和未遂區別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醜惡現象,我國法律一貫予以禁止。容留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蔓延、氾濫,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於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由誰實現,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採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裡的場所,不只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裡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於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件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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