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貸款偽造房產證 觸刑律最終獲刑'

刑法 法律 汕頭 銀行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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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男朋友隱瞞其將房產進行抵押的事實,被告人竟然委託他人偽造房產證,最終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已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倩因欠下鉅額債務而將其位於汕頭市龍湖區某花園小區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用於歸還債權人欠款。為了對其男朋友隱瞞上述事實,陳某倩遂於2014年4、5月份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委託他人偽造了上述房產的“房產證”一本。

經汕頭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證明,上述“房產證”系偽造證書。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倩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鑑於被告人陳某倩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倩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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