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10日,積石山縣網安大隊民警在網上巡查時發現有人在網上發佈某單位被搶劫視頻,後經我隊民警與派出所聯合查實,在2017年4月9日晚8時許,違法行為人張某某在某單位門口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意用手機拍攝後發佈到自己所在的QQ群中,並在視頻中稱:“某單位被搶,大家來看的語音”此後網友大量轉發,造成不良影響。
張某某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之規定,發佈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正常秩序,4月25日經積石山縣公安局決定對張某某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公安溫馨提示
對於網絡上散佈謠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