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2(889)講案說法丨母親訴兒子兒媳,檢察抗訴促家庭糾紛合法解決

陳某、宋某因與高某物權糾紛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向仙桃市檢察院申請監督。仙桃市檢察院依法提請抗訴,仙桃市人民法院再審後,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檢察機關抗訴意見獲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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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關係不和,

母親起訴兒子兒媳搬離房屋

自2013年3月起,陳某、宋某夫婦與高某(陳某之母)、陳某某(陳某之父)等家庭成員,一直在仙桃市通海口民政大道75號房屋共同居住生活。

2017年7月21日,母親高某以房屋產權為其個人單獨所有為由,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兒子陳某和兒媳宋某搬離。

2017年10月9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陳某和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出原告高某所有的通海口民政大道75號房屋。

陳某和宋某未上訴,法院判決生效,母親高某申請執行,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執行決定書,對陳某拘留15日、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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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兒媳不服判決,

檢察機關依法提請抗訴

2018年9月19日,陳某和宋某因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向仙桃市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並提交了新的證據。仙桃市檢察院受理後,承辦檢察官對本案進行了調查核實。

經審查查明:2012年,因位於河南省鄧州市的老家土地被政府徵用,陳某、宋某、高某、陳某某等家庭成員8人每人分得8萬元,共分得補償款64萬元,以及另外的地皮款20萬元,以上合計84萬元。高某和丈夫陳某某用其中60萬元購置了仙桃市通海口鎮民政大道75號房屋,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高某、陳某某二人名下,後高某、陳某某又將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高某一人所有。

仙桃市檢察院認為,申請人陳某和宋某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之規定,陳某、宋某的監督申請應予支持。

2018年10月22日,仙桃市檢察院依法向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提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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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再審,

支持抗訴意見,撤銷原審判決

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採納仙桃市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意見,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指令仙桃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後,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維護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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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勸解當事人,

力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仙桃市檢察院始終認真履行民事檢察監督職能,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的同時,也高度重視追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實際效果。

本案辦結後,承辦檢察官及時對當事人進行了勸解,希望雙方能夠相互體諒、相互理解,不要因為家庭瑣事傷了和氣。“家和萬事興”,家人之間只有以情為重、以和為貴,才能喜樂融洽、生活幸福、事業興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