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業商報》8月1日酒類行業紅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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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業商報》8月1日酒類行業紅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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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訴濱河集團商標侵權案最終勝訴

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另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五糧液與濱河集團間的商標權糾紛源於多年前,2010年,五糧液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諸多“N糧液”傍名牌產品,其中,甘肅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產品銷量較大。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九糧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再次上訴後,直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信息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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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山寨”白酒案

自2019年開展打擊防控“山寨”食品工作以來,河北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檢查食品生產經營主體10萬餘戶次,搗毀製假售假窩點19個,查處相關案件363件。

河北“山寨”食品案中,河北省涿州市王某銷售的標稱“劍南春”白酒、“瀘州老窖”白酒和“五糧液”白酒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分別鑑定,均非該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且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不知道銷售的行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河北省涿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沒收侵權白酒,罰款7.6萬元。(信息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這幾款白酒經抽檢確定為不合格產品

近期,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抽檢通告:安徽明龍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明龍綠豆酒(綠之味),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亳州市青梅煮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原老名酒(18),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安徽皖品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洞藏原漿酒(16),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明光市吉賣隆購物中心經銷的安徽谷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蔥姜料酒,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信息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李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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