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曉彤表演《千手觀音》惹著作權爭議,綜藝節目緣何屢踩侵權紅線?

法制日報記者 張維

如果不是關曉彤和浙江電視臺

或許很多人還不知道

想在電視上或其他與營利有關的場合

表演《千手觀音》

可不是隻要有舞蹈天分

加以勤學苦練就夠了

還需要一件重要的事情

那就是著作權方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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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授權者必須是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方。關曉彤和浙江電視臺就是因為沒有搞清楚真正的著作權方,而惹上了侵權爭議。

目前,隨著浙江電視臺的一紙致歉聲明,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但是,這件事帶給社會的反思才剛剛開始:我們習以為常的事情,卻早已踩了侵權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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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李鬼忽悠了

自帶話題流量與熱度的關曉彤,本身就是熱搜榜上的常客。

這一次,她與浙江電視臺“王牌對王牌”節目的組合搭配,再次將自己送上了熱搜,不過,卻是與一個刺眼的詞放在一起,即“侵權”。

2月15日,浙江衛視官微發出“王牌對王牌《千手觀音》節目預告”,從中可以看到這位95後人氣花旦將身著金光燦爛的舞蹈服,現身於“王牌對王牌”節目,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共同再現春晚經典舞蹈《千手觀音》,以致敬經典。

就在粉絲們的一片歡呼與期待中,不和諧的聲音不期而至。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稱,“舞蹈《千手觀音》的編導是張繼鋼,著作權人是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未經許可的演出,已經涉嫌侵權了。”

當天節目播出一個小時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再次發表聲明,直接@關曉彤和浙江衛視稱:“你們被李鬼忽悠了”。藝術團稱自己擁有舞蹈《千手觀音》版權,關曉彤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表演的《千手觀音》未經著作人授權許可。並再次強調,舞蹈《千手觀音》編導為張繼鋼導演,而非節目組字幕中標註的茅迪芳,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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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浙江電視臺“王牌對王牌”節目組已發表致歉聲明稱,已與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積極取得聯繫,雙方正在良好協調中。節目組也解釋道,關曉彤領舞表演作品《千手觀音》是著名藝術家、舞蹈編導張繼鋼先生創作,並在節目播出中特別作了介紹,字幕“編導茅迪芳”則是指茅迪芳老師指導了節目排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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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電視臺看似已然對著作權人有所瞭解,不過,關曉彤對於誰是著作權人顯然並不知曉,關曉彤爸爸關少曾之前在微博上晒出的女兒後臺照片中,關曉彤與茅迪芳的合影就在其列。

版權歸屬明確

著作權人究竟是誰,為什麼在這個看似如此簡單的問題上,相關方面犯了糊塗?

十多年前的一場《千手觀音》著作權糾紛案件隨著這次爭議浮出了水面。

2005年春晚,《千手觀音》在央視春節聯歡晚會上一經亮相,即給人以視覺的享受與心靈的震撼,21個平均年齡21歲的聾啞演員將這一舞蹈演繹得天衣無縫、美輪美奐,贏得了全國觀眾“激動、流淚”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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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千手觀音》的大火,其究竟是誰的作品,也惹來了爭議。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海澱法院起訴,稱張繼鋼的《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構成了實質性相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案號為(2006)海民初字第26765號的民事判決書中,海淀法院最終認定《吉祥天女》和《千手觀音》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據此駁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該案代理律師周公正所說,這一案件應該是我國法院判斷兩個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第一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確立了判斷舞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法律標準。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權案件大多是簡單的直接複製,判斷侵權與否一目瞭然;但兩個獨立舞蹈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或抄襲,無論在法學界還是舞蹈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沒有一個判斷標準。

無論如何,這起案件至少確認了《千手觀音》的著作權人並非茅迪芳。海淀法院在此案中認定的證據清晰表明:北京版權保護中心已於2005年為藝術團頒發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觀音》的作品登記證。兩個作品登記證書中作者均為“張繼鋼”,著作權人為“中國殘疾人藝術團”。

關曉彤應無責

那麼,在此次事件中,關曉彤與浙江電視臺是否侵犯了《千手觀音》的著作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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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姚兵兵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判斷是否侵權,首先要看著作權歸屬,其中的各項具體權利,如編導、表演者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都需要根據事實來確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表演當然屬侵權行為,但要區分不同的權利內容。”

姚兵兵同時指出,此類表演可能還有借鑑、摹仿的問題,如果形式有相似之處,還要看是否兩部作品構成實質相同,“這也就是著作權的思想和形式二分法為基礎的內容了”。

“經授權才可使用,是我們應當從這一事件中所應當認識到的。而不論是何作品形式,只有權利人享有權利,都需經權利人許可才行。”姚兵兵說。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說,舞蹈千手觀音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都比較高,因此很多人機構或個人喜歡進行表演或模仿,但是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或者考慮到侵權成本不高,而未從權利人處獲得授權。

廣西知識產權發展研究院院長齊愛民教授認為,根據目前媒體所報道的情況以及浙江衛視發表的聲明來看,基本上可以認定浙江衛視已構成侵權。浙江衛視應當停止侵權,即停止播放此節目、消除影響並向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賠禮道歉,同時通過協商等方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不應擴大化,即作為參與節目表演的關曉彤等相關演員,並非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節目的製作方浙江衛視對關曉彤等演員表演的《千手觀音》節目負侵權責任。”

“包括舞蹈在內的很多文藝作品的創作非常不易,他人應該對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尊重,依法獲得授權,而不是任意表演或模仿,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趙佔領說。

姚兵兵特別提到,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在本事件中即免費表演),不認定為侵權的情況,其中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然電視節目一般都是營利性的,特別是有電視廣告收入。” 姚兵兵說。

缺乏預警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衛視此次的《千手觀音》涉及侵權,也並非偶然。受訪專家指出,現階段來自電視臺的大量綜藝節目常常成為著作權侵權的嫌疑者。

此前,音樂類綜藝《明日之子》在音樂、舞美等方面多次陷入侵權“風波”。第二季開播前夕,歌手毛不易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演唱了音樂人李志的作品《關於鄭州的記憶》,被李志狀告侵權。隨後,在第二季第四期的節目當中,選手黃翔麒演唱時所用舞美也被指抄襲2018年02月03日林俊杰“偉大的渺小”線上新歌演唱會《黑夜問白天》舞臺地面屏幕視頻素材,《明日之子》官微也承認抄襲併發文致歉。

關曉彤表演《千手觀音》惹著作權爭議,綜藝節目緣何屢踩侵權紅線?

除此之外,2017年1月,在綜藝節目《歌手》和《“文化中國 四海同春”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迪瑪希未經授權使用了《歌劇2》的詞曲權利,原唱俄羅斯選手維塔斯向湖南衛視發送律師函。隨後2月,張傑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權方高曉鬆發文斥責湖南衛視侵權。而目前已經制作五季的《中國好聲音》也分別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獲得版權方許可遭到訴訟。

關曉彤表演《千手觀音》惹著作權爭議,綜藝節目緣何屢踩侵權紅線?

齊愛民說,電視臺綜藝節目之所以屢踩侵權紅線,歸根到底,是由於我國電視綜藝行業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預警制度,大多數電視臺沒有知識產權顧問和法律顧問,沒有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法務部門,缺乏對節目內容的知識產權審查機制和法律審查機制。”

齊愛民認為,我國電視影視行業應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和法律意識,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章立制並尊重和執行,及時對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預警防範,防止因一味追求商業利益而忽略法律底線的行為,從而避免因知識產權侵權給自身財產、名譽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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