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對手微信惡意抵毀 商家起訴索賠1元

競爭對手通過微信發佈信息,對公司的產品進行惡意攻擊,最後還配上了公司的圖片!得知該情況後,佛山某熱能公司將競爭對手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1元以及相關維權費用等。今日,記者從佛山禪城法院獲悉,該院院判決被告立即刪除侵權信息,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維權支出8100元。

遭抵毀產品毫無安全性

原告某熱能公司表示,2017年5月底,其發現被告某科技公司於2017年5月15日在其微信公眾平臺上發佈了一篇文章。該文章稱,目前市面上某品牌的集成沐浴屏竟然喪心病狂地採用早已被市場淘汰的塑料加熱體,塑料加熱體毫無安全可言,成本極低。根本無法實現水電隔離,且一旦出現乾燒、漏電現象極易出現爆炸、電傷人的意外情況,使用後果不堪設想。而在該內容的後面,竟然用了原告公司的產品的照片。

原告對該文章進行了公證後, 將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認為被告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捏造塑料加熱體不安全等的結論誤導公眾,導致眾多經銷商及消費者長時間致電確認事實,嚴重影響原告的良好商譽。原告要求對方立刻刪除商業詆譭內容並道歉,賠償因商業詆譭的損失1元、律師費損失16000元及公證費2000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其公司微信公眾號發佈的相關內容是引用自他人的商業評論,並無指向原告,不存在商業詆譭行為;文章的點擊數量僅有400多,原告主張的公開道歉的訴求不合理;原告主張的合理費用明顯過高。

法院判刪除信息並賠償

禪城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的經營範圍中均包括淋浴設備的相關業務,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

法院認為,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涉案文章等相關評判,並且未能提供國家、地方或行業技術標準或權威機構認定,屬於散佈虛偽事實。

對於被告所稱的文章並沒指向性,法院指出,商業詆譭行為並不要求行為必須直接知名詆譭的具體名稱,其詆譭對象可辨識即可。文中的虛偽事實雖未指名道姓指向原告,但片面誇大有關塑料發熱體不安全性等的虛偽事實,貶低了不特定數量的競爭對手。結合原、被告之間在同區域所存在的直接競爭關係、涉案文章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將不可避免地波及原告。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業詆譭行為。因未能證明被告微信公眾號已具備一定影響力,且涉案文章閱讀量偏低,由被告刪除相應詆譭內容已足以消除影響。因案中未有證據反映原告由於侵權行為所受損失以及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元的訴請予以支持。對於發票價為1100元的公證費,該院予以支持;律師費方面,該院根據相關律師收費標準,並考慮案件難易程度、律師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7000元。

最終,禪城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刪除侵權信息,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維權支出8100元。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羅倩琳 李允玲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溫超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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