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的收入:其實魯迅挺有錢!

文學 魯迅 蔡元培 大學 歷史真相探祕 2017-06-28

毛澤東曾評價說:魯迅的骨頭是最硬的。很多中國人也說,魯迅先生是最有獨立人格和風格的中國文人。魯迅先生一生先後經歷了滿清政權、北洋軍閥政權和中華民國政權,他始終敢於同最黑暗的勢力做殊死的鬥爭,甚至多次不顧敵人和對手的暗殺威脅恐嚇等等,履行和踐諾了一箇中國傳統知識分子的文化良知和文人的獨立人格,從而贏得了後人的萬世敬仰。

魯迅先生為什麼能在那樣動盪和黑暗的年代能發出振聾發聵的吶喊,並且始終維護和保持了一個知識分子和文化人的尊嚴?

這一切,都得益於他殷實的收入,都來源和取決於魯迅先生穩定和強大的經濟來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這一政治經濟學原理在魯迅先生身上得到了最現實的驗證。

中國的文化人自古一向標榜“君子固窮”,出於清高“恥言錢”,或出於隱私“諱言錢”,然而在他們的內心,都懂得錢的重要性。

魯迅的收入:其實魯迅挺有錢!

知識分子就一定清貧嗎?這個問題在民國時期的答案是否定的。在學術氛圍濃厚、學術思想活躍的民國時期,文化人在經濟生活方面,大多數是比較寬裕的。比如魯迅先生。

對魯迅的研究到現在,文獻資料可謂浩如煙海,但幾十年來沒有人注意到他的經濟狀況。《魯迅全集》最後兩大卷是《魯迅日記》,研究者多半以為是寫感想、寫交往的。其實,700多頁的《魯迅日記》中總共有幾千處是記錄他的經濟收入的。

著名學者陳明遠先生在其著作《何以為生:文化名人的經濟背景》一書中對此曾進行過詳細而精彩的研究和敘述。

經濟自立,是魯迅堅持“韌性戰鬥”的基礎。離開了錢的魯迅,不是完整的魯迅、更不是真正的魯迅。

魯迅自己就曾說:夢是好的;否則,錢是要緊的。錢這個字很難聽,或者要被高尚的君子們所非笑,但我總覺得……錢,——高雅的說罷,就是經濟,是最要緊的了。自由固不是錢所能買到的,但能夠為錢所賣掉。……為準備不做傀儡起見,在目下的社會裡,經濟權就見得最要緊了。(《魯迅全集》第1卷第161頁)

那麼魯迅一生究竟掙了多少錢呢?

魯迅的收入:其實魯迅挺有錢!

他的錢來主要來自以下四個方面:

(1)公務員收入

民國一成立,魯迅就應蔡元培之召,擔任教育部公務員,時間長達14年;這是魯迅在北京時期的正式職業。他的名義收入如下:

1912年5—7月,每月津貼60銀洋;8—9月,每月“半俸”125銀洋;10月後定薪俸220銀洋;

1913年2月後薪俸240銀洋,12月後僅有九成即216銀洋;

1914年8月薪俸增為280銀洋;

1916年3月後增為300銀洋。

1924年1月(民國十三年一月)重繕之《社會教育司職員表》載有周樹人應得四等三級“年功加俸”(每年加薪)360銀洋。但是20年代以後教育部經常拖欠,實發2/3即平均月付200銀洋左右。

(2)教學收入

五四運動以後魯迅除了供職教育部以外,還先後在北京八所學校兼課,時間長達六年(1920—1926)。1920年8月接受北京大學蔡元培校長聘請,兼任北大國文系講師,同時又兼任高等師範學校(後為北京師範大學)講師,每週各一小時,講授《中國小說史》月薪各18圓,共36大洋。魯迅兼職的其他六所學校是:世界語學校(1923年開始,月薪15圓)、女子師範學校(1923年開始,月薪13圓5角),中國大學(1925年,月薪10圓);黎明高中(1925年,月薪6圓),大中公學(短期),另有一處“集成國際語”學校是義務講課。

但當時北京各校經常拖欠薪金。從1921年4月以後《魯迅日記》才有“往高師校(北京高等師範)取薪水”的記錄,9月以後才有“往(北京)大學取薪水”的記錄。1921年《魯迅日記》載收入講課費52圓(並非全部);1922年日記缺失;1923年《日記》載收入講課費129圓。1924年《日記》載收入講課費808.5圓;1925年《日記》載收入講課費728.3圓。其間他去西安講學一個星期,得講學費300圓大洋。

1924年在魯迅的經濟生活中是一個轉折點,他的年收入構成中,第一次出現了本職收入(教育部薪水)少於業餘收入(講課費及稿酬、版稅)的情況。業餘講課和寫作收入佔59%,超過一半;而本職收入僅佔41%,也就是不到一半。

1926年8月魯迅離開北京赴廈門大學,由林語堂推薦專任廈大國學院研究教授,月薪國幣400圓;

1927年2月魯迅在廣州中山大學受聘擔任文學系主任兼教務主任,月薪國幣500圓。

(3)大學院特約撰述員收入

從1927年12月到1931年12月,整整四年又一月中,由蔡元培推薦,魯迅受聘為“大學院”特約撰述員,得月薪300圓大洋(1929年1 月起《魯迅日記》中改稱為“教育部編譯費”,實質上是一回事)。由大學院和教育部定期支付49個月之久,未曾拖欠,共計14 700圓大洋,摺合黃金490兩。

(4)寫作、翻譯和編輯收入

1907—1908年曾有《人之歷史》等多篇論文在東京《河南》雜誌發表,稿酬約為千字2銀圓大洋,共約得100銀圓;他和二弟周作人一起翻譯外國小說也得到大約200銀圓左右的稿酬,主要貼補家用。

但是1918年魯迅在《新青年》上發表小說、詩歌、論文、雜感,都是不計稿酬的無私奉獻(詳見下文)。到1923年他的日記中才開始有收入稿酬的記載。

後期魯迅在上海生活,“賣文為生”也就是作為自由職業者,依靠版稅、稿酬和編輯費。一開始北新書局每月支付給魯迅的版稅是國幣100圓和《奔流》雜誌編輯費100圓;他在報刊發表文章的稿酬為每千字5—15圓,魯迅每月收入至少500圓,生活比在北京時寬裕得多。但是北新書局經理剋扣大筆版稅,1929年8月魯迅找律師與之談判,維護了自己的著作權,索回兩萬多圓應得版稅。到1932年“大學院”津貼撤銷以後,版稅和稿酬成為魯迅主要經濟來源。

1912年春—1926年夏魯迅在北京期間,共收入銀洋大約41 000圓(1922年日記殘缺、為估計數)月平均245圓;

1926年夏—1927年秋魯迅在廈門和廣州期間整一年,共收入教學費國幣5 000圓,月平均417圓;

1927年秋—1936年在上海期間他共收入國幣(法幣)75 278元4角1分,月平均697圓。

那麼,按照實際購買力計算,魯迅24年的收入相當於今天人民幣多少錢呢?根據歷史資料換算,1912年一塊銀洋約合今人民幣40元,1927年1圓“國幣”約合人民幣35元;1936年1圓法幣約合今人民幣30元。

也就是說: 魯迅前期(北京時期)是以公務員職業為主,14年的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164萬元,平均月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9 000多元;

這期間(廈門廣州時期)1年專任大學教授,年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17.5萬元,平均月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1.4萬多元;

後期(上海時期)完全是自由撰稿人身份,9年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226萬元,平均月收入相當於今人民幣兩萬元以上。

若不計入1922年的收入(日記缺失)則23年間共收入119 873.3圓,相當於今人民幣408萬元以上。

從公務員到自由撰稿人,他完全依靠自己掙來足夠的錢,超越了“官”的威勢、擺脫了“商”的羈絆。值得注意的是,他作為自由撰稿人的年收入,超過他作為公務員年收入的兩倍。

錢,是他堅持“韌性戰鬥”的經濟基礎。魯迅為了寫作、譯述、教學、研究等購置的圖書就達到1.6萬多冊(幅),24年中共計耗資1.3萬多銀圓,相當於今人民幣100多萬元人民幣,佔他總收入的1/9左右。……然而,他有了那麼多的金錢之後,卻絲毫不為金錢所動,而始終保持勤儉奮鬥的本色。

魯迅的收入:其實魯迅挺有錢!

離開了錢的魯迅,不是完整的魯迅、更不是真正的魯迅。

魯迅以他的智慧和腦力勞動所得,在高物價的今天,按照當今的實際購買力計算,魯迅二十四年的總收入相當於今天的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成為名副其實的“中間階層”即社會中堅。他受之無愧。

從“而立之年”以後的24年間,魯迅平均每年相當於今50萬元人民幣、每月20 000—50 000元人民幣的殷實收入,保障了他在北京四合院和上海石庫門樓房的寫作環境。

魯迅先生的一生,以他獨立的人格,以他的如椽大筆,以他的智慧和腦力勞動所得,不是為幾個錢而替“官場幫忙”或為“商場幫閒”,他完全靠教書、版稅、靠稿費生活。

在殘酷無情的法西斯文化圍剿之中,魯迅先生始終能夠自食其力、自行其是、自得其樂,堅持了他的自由思考和獨立人格,用強大的經濟收入支撐了他的獨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這使他永遠成為後世文化人的榜樣和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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